一、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
(一)基本概念区分
1.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产生错误认识。
2.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刑法的禁止性(即行为的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也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或“禁止性认识错误”。这里“法律”仅指刑法,不包括行政法。
(二)法定犯中的区分
1.法定犯(行政犯):需援引行政法规范解释构成要件的犯罪(如非法持有枪支罪)。
2.自然犯:无需援引行政法,普世认定为犯罪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
3.对行政法的认识错误,若影响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法律认识错误。
(三)体系地位与审查顺序
1.审查顺序: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后审查法律认识错误。
2.逻辑前提:只有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时,才需审查法律认识错误。
3.事实认识错误可直接排除犯罪故意,无需再审查后续法律认识错误。
二、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一)事实认识错误
1.法律后果:排除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
2.原则:“不知者不为罪”——“不知”指不知构成要件事实。
(二)法律认识错误
1.前提:已确认存在犯罪故意,无事实认识错误。
2.一般原则:“不知法者不免责”——行为人对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3.例外: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可排除责任(可谴责性)。
4.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具体判断
(一)自然犯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通常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错误源于行为人自身责任,不排除犯罪成立。
(二)法定犯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1.可能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尤其是因信赖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所致。
2.有效信赖对象:仅限于有权机关(如法院、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复。
3.无效信赖对象:一般公民、律师、法学专家等的意见,不影响定罪。
(三)幻觉犯(幻想犯)
1.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违法,实则不违法。
2.处理原则:不构成犯罪,作无罪处理。
四、总结要点
1.区分核心:错误是针对“事实”还是“刑法禁止性”。
2.审查顺序:事实错误优先审查,若成立则直接无罪。
3.法律错误后果:一般不免责;若无法认识违法性(如信赖有权机关正式答复),可排除责任。
4.自然犯与法定犯差异:自然犯一般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法定犯可能因信赖权威答复而缺乏认识可能。
5.幻觉犯:一律无罪。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