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能力的概念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行为人须同时具备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才具有责任能力。若行为人丧失其中一种能力,即使造成法益侵害,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责任能力的程度
注意: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发病期间丧失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2.心理疾病(如抑郁症)不等于精神病,患者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三、特殊人群的责任能力
(一)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属于完全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但因残疾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需同时满足又聋又哑)。
(二)醉酒的人
1.生理性醉酒:完全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无减轻处罚规定。
2.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三)吸毒的人
吸毒状态不影响责任能力认定,仍属完全责任能力。但可能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
1.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而犯罪,可认定为过失犯罪。
2.明知吸毒会诱发幻觉而利用该状态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四、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一)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
“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若行为人在达到责任年龄后对先前行为引发的结果负有防止义务,不履行可构成不作为犯罪。
(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1.“同时”的认定:仅要求实施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不要求结果发生时仍具备。
2.既遂的认定:关键看有责任能力期间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则构成既遂;若无因果关系,则可能构成未遂或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1.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法益侵害行为。
2.主流观点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在于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意志自由,支配了后续无责任能力状态。
3.着手认定:以实施结果行为时为犯罪着手,而非实施原因行为时。
4.若结果行为与预定犯罪构成要件一致或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对象错误,仍可成立既遂。
五、重点归纳
1.责任能力以辨认和控制能力为核心,须同时具备。
2.间歇性精神病人责任能力状态以行为时为判断标准。
3.聋哑人、盲人、生理性醉酒者、吸毒者均属完全责任能力。
4.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仅要求行为时具备能力。
5.原因自由行为是“同时存在原则”的例外,仍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