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预包装食品标签:适用于《GB 7718-2025》《GB 28050-2025》。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标注与监督管理。
不适用: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除特定销售场景外)。
重点内容详解
1. 食品名称
应在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可同时标示“新创名称”“商标名称”等,但若易误解,应在属性名称旁以不大于其字高、相同字体颜色标示。
2. 配料表
配料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2%可不按顺序)。
复合配料需标示原始配料(国家标准另有规定除外)。
食品添加剂应标示通用名称,或归类标示功能类别。
菌种若未灭活应标示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菌株号、含量)。
强调添加或含有某种配料时,应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
3. 净含量与规格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
含多件定量包装食品时,应标注规格。
4. 日期标示
按年、月、日顺序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可标示“保质期至”“最佳食用日期”等形式。
包装面积≤20 cm²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到期日。
5. 致敏物质提示
8类致敏物质(如麸质、花生、乳制品等)用作配料时应标示。
鼓励标示间接带入的致敏物质。
6. 营养标签(GB 28050-2025)
强制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的含量及NRV%。
可选择标示: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等。
格式规范:应以“营养成分表”为表头,清晰、醒目。
声称要求:含量声称、比较声称需符合标准要求。
特殊规定
1. 进口食品
应有中文标签,内容与原文对应。
应标示原产国(地区)、进口商/代理商信息。
可不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2. 数字标签
鼓励使用,内容应与实物标签一致。
应在二维码旁注明“数字标签”。
可用于简化包装上的标签信息。
3. 豁免内容
葡萄酒、酒精度≥10% vol的酒类、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味精等可豁免保质期(需标生产日期)。
包装面积≤20 cm²时可简化标示内容。
核心法规框架与关键节点
下表清晰展示了当前食品标签合规所依据的“三驾马车”,请务必注意各自的生效与过渡期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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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7718-202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 技术基础:规定标签必须标示什么和如何标示的技术细节,是合规的底线要求。 |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0号) | 部门规章 | 2025年3月14日公布,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 | 全面监管:在GB 7718的基础上,统一并强化了散装、网络销售等各类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则,并增设了明确的罚则。 |
|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 专项规定:专门针对委托生产模式,强制规定了标签上委托双方信息的标示格式,是前两者在委托生产场景下的具体化。 |
三大法规核心合规要点对照与整合清单
下表将三大法规的关键要求进行整合与对比,形成一份可直接用于标签审核的“合规清单”。
| 合规维度 | GB 7718-2025(技术基线)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严!】 |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委托生产专用) | 企业整合合规行动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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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名称与真实属性 | 1. “醒目位置”指易观察到的版面。2. 名称易误解时,真实属性名称需在同一版面同一字号标示。 | 1. 严禁使用易混淆的名称或图形暗示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2. 严禁“零添加”等误导性声称(如对未添加且本就不允许使用的物质进行声称)。 | | 1. 突出真实属性:如“发酵乳”、“含乳饮料”必须醒目。2. 绝对禁止:删除所有“零添加XX”(如“零添加防腐剂”,若该类产品本就不允许添加)、 “非油炸”(实际含油)等不实或误导词汇。3. 避免医疗暗示:不使用“益生”、“养胃”、“清肺”等词语或相关图案。 |
| 2. 配料表 | 1. 强调的成分(如含蓝莓)必须在复合配料中展开并标示含量/位置。2. “≤2%”配料也需尽量按递减排列。 | 增设严格罚则:虚假标注配料或未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将面临高额罚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 | | 1. 真实性是红线:配料表必须与实际投料完全一致,特别是食品添加剂、复合配料中展开的成分。2. 强调即展开:标签图片或文字强调了某种配料,必须展开并量化标示。 |
| 3. 委托生产信息标示 | | | 有专用强制性格式!第十三条:必须在标签紧邻位置同时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受托方:名称、地址前缀:必须冠以 “委托方/受托方” 或 “委托单位/受托单位” 字样。 | 这是绝对且具体的合规项!所有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必须在2026年12月1日后符合此格式。示例:委托单位:A乳业有限公司(地址:X省X市…)受托单位:B食品有限公司(地址:Y省Y市…) |
| 4. 致敏物质信息 | 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标示 | 与GB 7718要求一致,并强调对于可能带入的情况,鼓励进行提示。 | | 1. 必须强制标注:筛查所有产品配方,在配料表附近集中标示“致敏物质信息:含有牛奶、大豆…”。2. 共线生产强烈建议提示:若存在交叉污染风险(如生产线也加工含坚果产品),建议加注“可能含有…”、“此生产线也加工含…的产品”作为风险免责提示。 |
| 5. 生产日期/保质期 | 允许使用“生产日期见包装某处”引导语。鼓励不易篡改的喷码方式。 | 强调日期标识不得擅自篡改,并对篡改行为设定了明确罚则。 | | 1. 采用可靠打印方式:优先选用激光喷码等不易擦拭、篡改的方式。2. 加强渠道管理:防止产品在流通过程中被经销商篡改日期。 |
| 6. 禁止性声称与用语( | | 大幅扩充禁止内容:1. 明令禁止:标识“特供”、“专供”、“监制”等字样。2. 严格限制:使用“不添加”、“零添加”、“不含”等声称,必须提供充分证明,且不能误导。3. 严禁标识:使用文字、图案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或疾病预防治疗作用。 | | 立即开展标签排查,删除以下内容:- 所有“特供”、“专供”、“监制”、“战略合作方出品”等词汇。- 无充分证据的“不添加蔗糖”、“零添加人工色素”。- 任何可能被解读为具有保健或疗效的暗示,如“古法”、“秘方”、“呵护肠胃”等。 |
| 7. 法律责任与处罚依据 | | 专门细化罚则:对虚假标注、擅自篡改日期、违法声称等行为,直接链接《食品安全法》第124、125、126条等具体条款,处罚明确(货值金额倍数罚款、吊销许可等)。 | | 违法成本清晰化:标签问题不再仅是“整改”,可能直接导致高额罚款(货值金额5-10倍)乃至吊销许可证。合规审查必须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