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财产是一种权利,我们可以推理出这种权利应当不止一种。法学家将财产定义为与物有关的“权利束”(a bundle of rights)。这些权利可以依据不同的方式进行排列,但是主要包括三种:
1、排他权(the right to exclude);
2、转让权(the right to transfer);3、占有使用权(the right to posse and use)。
排他权,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普通法中较为强调禁止非法侵入(trespassing)。
如果财产是与物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合法权利或关系,我们必然追问“物”的范围是什么?借用大陆法的概念,即财产的“客体”是什么?当然这里是借用,如上所述,普通法中的财产,简言之,是一种权利。并不存在“财产权的客体”这种说法。但是,学习财产法,我们必须要了解什么东西才能成为财产。一般而言。
财产应当具备两种属性—价值(value)和稀缺(scarcity)。价值是主观的,因此,一张旁人眼中毫无价值却在当事人眼中珍贵无比的家庭合照,应当被认定为财产权。不满足稀缺性的物不能成为财产权的客体,例如水和空气。但是干净卫生的饮用水满足稀缺性,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另外,大陆法学者一般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当满足可支配性,不能支配的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例如月亮和太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