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法律依据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第1款)
二、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
1.危险的来源
(1)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
(2)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2.注意事项
(1)对合法行为制造的危险不能紧急避险。
(2)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如消防员、警察)面对职务相关危险时,不能为个人安全避险。
(3)可以为保护国家法益、公共法益实施紧急避险。
3.危险的现实性
客观上无危险而误认危险并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必须已经产生且尚未消除。事前或事后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相同。
(三)意思条件
1.避险认识
理论争议:
避险认识不要说:只要求客观上避免危险,不要求主观认识。
避险认识必要说:要求主观上认识到危险及避险行为。
2.避险意图(避险动机)
不要求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利的动机。即使动机不正当,只要客观上避免危险,仍可成立紧急避险。避险意图与不法动机可以并存。
(四)“不得已”条件(补充性条件)
避险手段必须是唯一合理选择,无其他方法避免危险。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受他人胁迫实施避险行为,符合其他条件的,可成立紧急避险(如为救他人生命被迫实施违法行为)。
(五)限度条件
1.法益衡量原则: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2.法益种类大体排序: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3.特别规定:
(1)财产法益可等价牺牲,不属避险过当。
(2)生命法益不可等价牺牲:
不能为救一人生命牺牲另一人生命(如“海上木板案”构成故意杀人罪)。
原则上不能为救多数人牺牲少数人生命;例外:若少数人注定被牺牲(如被劫持飞机将坠毁),可实施避险(争议观点)。
三、避险过当的处理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1条第2款)
四、要点总结
1.紧急避险是合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须同时满足:现实危险、正在发生、不得已、未超过必要限度。
3.生命法益不可等价牺牲,财产法益可等价牺牲。
4.假想避险、避险不适时、避险过当可能构成犯罪。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