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一)直接故意
结构: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特点: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二)间接故意
结构:明知(可能)+放任。
特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三)重要区分要点:
1.认识内容不同: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明知可能”,不能是“明知必然”。如果明知必然发生,即使心理上“不想发生”,仍构成直接故意。
2.责任程度不同:直接故意的可谴责性高于间接故意。二者为位阶关系,直接故意处于高位阶。因此,若某一犯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则必然可由直接故意构成。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结构: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发生结果。
成立条件:必须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二)区分标准
1.对结果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持无所谓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希望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愿。
2.判断方法: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避免措施。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未采取避免措施→间接故意。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结构: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发生结果。
成立条件:必须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二)区分标准
是否已经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但未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注意:应当预见(应然状态)≠已经预见(实然状态)。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
结构:无法预见危害结果+未预见→发生结果。
成立条件:缺乏结果预见可能性。
(二)区分标准
1.有无预见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有预见可能性;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无预见可能性。
2.判断方法:结合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与客观认识条件综合判断。
注意:“未预见”不等于“无预见可能性”。
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
结构: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因无法抗拒的原因→发生结果。
成立条件: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
(二)区分标准
1.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有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无避免可能性。
2.判断方法:结合行为人避免能力与客观避免条件判断。
注意: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时点为“过失行为时”,而非“危险临界时”。
知识体系图如下:
(罪过形式的区分)
(区分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