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12日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为食品委托生产(简称“OEM/ODM”)活动制定的专门部门规章,旨在全面规范委托生产行为,明确并压实委托方与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 核心原则与总体要求
本办法确立了食品委托生产活动的基本框架,所有相关方必须遵循以下核心要求:
双重责任,委托方负总责:委托方与受托方均须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中,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受托方对自身的生产行为负责。
合法资质是前提:
合同约定,不得免责: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食品安全相关事项。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减轻或免除任何一方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九条)。
强制报告,动态更新: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必须向各自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合同内容变更、终止或证照被吊销时,也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第十条)。
二、 关键义务与操作指南(委托方视角)
作为委托方(品牌方),您的核心义务是“选好厂、管好过程、负好总责”。以下是需要重点关注和落实的行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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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托方遴选与资质查验 | 对受托方的生产许可和保障能力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第八条)。 | 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实地考察生产条件、管理体系(如HACCP、ISO22000)、检验能力。保存所有审核记录,保存期至最后批次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则为生产日期后2年)。 |
| 2. 委托生产合同签订 | 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包含法定的食品安全事项(第九条)。 | 合同必备条款:除常规商务条款外,必须明确:• 原料/包材的采购方及质量责任方(谁提供谁负责);• 委托方的监督方式、内容、频次;•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与责任划分;• 明确约定“本合同不减免任何一方法定食品安全责任”。 |
| 3. 生产过程监督 | 委托方必须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第六条、第十四条)。 | 建立监督机制:可采取驻厂监督、定期巡查或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监督内容应覆盖原料、生产关键控制点、卫生环境、检验、标签管理等。所有监督记录需经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 |
| 4. 原料与包材管理 | 谁提供,谁负责其符合安全标准。委托方作为供货方时,不得阻碍受托方履行进货查验(第十一条)。 | 明确责任:在合同中清晰划分原料、包材的提供方。若自行提供,必须保证其合规,并配合受托方查验。若受托方采购,必须对其采购和查验行为进行监督。 |
| 5. 产品检验与留样 | 委托方应查验出厂检验报告,并根据需要自行抽样检验(第十六条)。 | 建立双重检验机制:核验受托方的每批出厂检验报告。制定自行送检或抽检计划,频次基于风险确定。确保产品留样合规(受托方必须留样,委托方可合同约定获取样品)。 |
| 6. 产品标签标识 | | 标签强制标注:必须在标签紧邻位置同时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受托方:名称、地址前缀:需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字样。双方需对标签进行审核并记录。 |
| 7. 风险管控与召回 | 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或停止生产,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五条)。发现产品不安全时,立即通知对方并实施召回(第十七条)。 | 建立主动监控体系:定期评审受托方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数据。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在受托方生产条件不达标或发生产品安全问题时的“叫停”和报告流程。主导召回:作为委托方,您是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主动实施。 |
三、 核心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红线
以下行为将直接导致行政处罚,需绝对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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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不具备资质或能力的受托方生产 | | |
| 通过合同约定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 | |
| 拒绝、阻碍受托方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 |
|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配备管理人员 | | 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未履行产品检验义务 | | |
| 未按规定进行委托生产报告或提供虚假信息 | | 警告→拒不改正处2000-1万元罚款;提供虚假信息处5000-3万元罚款。 |
| 怂恿、强制受托方违规生产 | | 作为从重处罚情节,面临更严厉罚款、没收、停产停业乃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委托方与受托方(被委托方)的定义并非简单的“甲方乙方”,而是基于其在食品生产活动中的法律角色、资质和具体责任来界定的。
下表清晰地概括了两者的核心定义与关键区别:
| 委托方 (品牌方/发包方) | 受托方/被委托方 (生产方/承揽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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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定义 | |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并交付产品的一方。 |
| 核心资质 | 必须持有有效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 或已完成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必须持有有效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其许可范围必须涵盖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 |
| 核心角色 | 食品安全“总负责人” | 生产行为“直接责任人” |
| 主要责任 | 1. 遴选与监督:查验并选择合规受托方,对其生产过程进行持续监督。2. 源头管理:对自身提供的原料、包材质量负责。3. 产品控制:负责或监督产品检验、标签合规,并主导产品召回。4. 信息报告:向监管部门履行合同报告义务。 | 1. 合规生产:在许可范围内,按法律、标准及合同要求组织生产。2. 过程控制:对生产环境、工艺、人员等进行管理,确保符合安全标准。3. 检验留样:履行出厂检验义务,按规定留样。4. 接受监督:配合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信息。 |
| 关系本质 | “责任主体”与“监督主体”,即使委托生产,其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主体责任不可转移。 | “执行主体”与“被监督对象” |
| 《办法》中的关键义务条款 | 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查验)、第九条(合同)、第十条(报告)、第十四条(监督)、第十五条(检查评价)、第十六条(查验检验)、第十七条(召回)。 | 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查验)、第九条(合同)、第十条(报告)、第十一条(进货查验)、第十六条(检验留样)、第十七条(配合召回)。 |
特别说明与常见误区
“特许经营/商标许可”也适用:《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通过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的食品生产活动,只要符合“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生产并交付”的本质,就同样适用本办法,双方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关系。
责任不可通过合同免除:这是最核心的原则。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均不能减轻或免除任何一方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九条第四款)。例如,合同约定“质量问题全由受托方承担”,该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委托方仍要对消费者负责。
委托方必须具备“监督能力”:委托方不能是“甩手掌柜”。法规要求其必须具备监督受托方合规生产的能力(第三条),否则将面临处罚。这意味着委托方需要配备懂技术、懂法规的品控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