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刑法之难点【事实认识错误-下③】
世事难料,我们以为的那个自己很脆弱、不堪一击,是父母给到的关爱太多,对自己的能力从来都没有过正确的认识。但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因为坚信那一二分的光会顺着缝隙,照亮我们那些曾经的黑暗时刻。我们都知道有记忆的只此一世,未知的前世或来世从不受我们把控,不如过好此生此世,将心之所想,梦之所在,用余生去实现,也许生命尽头的前一天,实现了呢!今天,说说,因果关系项下的第三个下位概念③结果的提前发生(提前实现)。概括起来就是:甲计划A+B分两个步骤杀乙,结果A方法导致死亡。例:章杉因被李思思拒绝求婚,因爱生恨,计划将李思思掐昏后再扔海里。某日,以“作最后告别”为由约李思思到海边,用力掐李思思,以为她只是昏倒将其扔进海里淹死,实际已经被掐死。结论存在两种观点:观点1:章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理由:客观上,章杉“掐”的行为已经进入“着手实行”阶段,对李思思的生命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且造成了死亡结果;主观上,虽然有杀人故意,且已经预见到“掐”的行为会导致死亡,对死亡结果持故意+放任心态。观点2:章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客观上,虽然彰杉“掐”的行为已经进入“着手实行”阶段,且因“掐”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主观上,“掐”时并没有杀人故意,只有“抛尸”即“淹死”的故意,对死亡持过失心理,即已经预见到“掐”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死亡,但内心“轻信不会掐死”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记得第一次看到这个案件模型时,我只能想出一个观点,随着学习的深入,任何案件在我的脑海里,慢慢的就会下意识的想绝对不只一种观点,把自己放到庭审现场,任何一场控辩双方的对擂,都会是控方说东,辩方一定要说西,否则辩方存在的价值就大打折扣。试想一下:当控方说,被告人构成A罪,辩护随即附和,是的就是A罪,这不就是原被告双方“手拉手”上法院离婚吗,这是要戏弄法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