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刑法之难点【事实认识错误-下②】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件的发展,往往不会按“套路”进行,哪怕一开始就有预谋,但随着“剧情”的不断推进,往往不受人力控制。故意而为之的事情,总会出现意料之外的结果,似乎上天早就安排好了一切。今天,要写因果关系项下的②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概括起来就是:甲用A方法杀乙,以为乙死亡(重伤昏迷),但乙因B因死亡或A与B双重因素死亡(模型案例,孙二娘杀武松案)。例:章杉在海边向李思思告白,被其拒绝,因爱生恨欲掐死李思思。李思思昏迷倒地,章杉以为其已死亡,疯狂用沙子掩“尸体”逃离现场。实际李思思被沙子窒息而死。结论:存在三种观点,按照介入因素两步法,分析如下:观点1,章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处。理由:杀人后处理尸体是,行为人的固定动作(牵连关系),并不异常,因此,应将章杉的先前“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后行为“埋尸”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两个行为导致一个死亡结果(法益侵害事实),择一重罪,否则违反“禁止重复处罚”原则。观点2,章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理由:杀人后处理“尸体”要求处理的是死人,而李思思并未死亡,故章杉的后行为“埋尸”异常,前行为“掐”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李思思系因“埋尸”窒息直接导致死亡,后行为作用更大,属于后因一果,章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前后两个行为,若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遗漏评价死亡结果;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则遗漏评价章杉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两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观点3,章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处。理由:杀人后处理“尸体”要求处理的是死人,而李思思并未死亡,故章杉的后行为“埋尸”异常,由于前行为“掐”导致昏迷,李思思无法自救陷入危险状态,后行为掩埋才能顺利进行,前后两个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一样大,系二因一果,即前行为与后行为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两个行为只导致一个死亡结果,因此,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