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学习笔记之合同:合同的订立Ⅰ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为订约而进行相互协商的全过程,而合同的成立仅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状态,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合同订立不必然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有两种可能后果:成立或不成立。合同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后果。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就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这一状态。合同成立的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的民事主体;(2)满足了合同得以成立的法定、意定形式;(3)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根据特定合同性质,该合同所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主要条款,合同不能成立。第470条为此作了指引。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不能成立;缺少合同的非必要条款,合同不一定不能成立,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明确上述非必要条款的内容(第510、511条)。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是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第三节 要约-承诺
要约-承诺方式,是最经典的订立合同的方式。当然存在其他订立合同的方式,但都是通过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变种。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472条),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要约需要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独立地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资格。要约的生效仍不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只有被承诺的要约(有要约的承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民法典第472条规定了要约的生效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依据《民法典》第478条的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但从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可以将其视为向要约人发出了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要约的效力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依据《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其生效分为两种情形:(1)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2)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约的存续时间是意定的。要约人没有规定,通过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二者的区别在于时间的先后: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民法典例外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具体而言:(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主要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要约可以根据以下作出区分:(1)法律规定;(2)当事人意愿;(3)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4)交易习惯。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生效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以下两种情况外,承诺生效:第一,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第二,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的撤回与迟延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的撤回只能在两种情况下生效:一是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之前生效;二是撤回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根据民法典第418条第一条之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的承诺才是有效的。承诺的迟延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通常的迟延(486),也称逾期承诺。此种迟延是指承诺人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这类超出期限的承诺不产生承诺的效力,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二是特殊的迟延(487)。此种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没有迟发承诺的通知,但因为送达等原因而导致迟延。这类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