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度一:工作对象
一个“管单位移交”,一个“管社会散存”
工作对象是二者最直观的区别,也是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最易区分的核心要点,本质是明确“档案来源”的差异。
档案收集:其核心对象为具有明确移交责任的组织,其中以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主。此类档案均为各单位在日常办公、履职尽责过程中形成,包括行政公文、会议纪要、审批材料、工作总结、人事档案等,具有来源正规、形成规范的特点。
实操场景: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机关单位形成的永久、长期保管档案,在本单位保管期满10年后,需完成系统化整理,按计划移交至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此类档案即为档案馆收集工作的核心对象。综上,收集的档案主要为“单位形成、规范保管”的正式档案。
档案征集:其核心对象为无固定移交责任的社会散存档案,来源较为分散,主要包括个人、民间团体、家族及海外机构等保存的相关资料。此类档案大多未经过规范整理,涵盖私人保存的手稿、家书、民间流传的老照片、老文件,以及红色革命史料、非遗相关档案等珍贵资料。
实操场景:某档案馆计划打造本地红色档案专题馆藏,需寻访革命烈士后代,接收烈士生前手稿、家书、老物件等相关资料——此类工作即为典型的档案征集工作。对于机关单位而言,若遇到档案馆征集与本单位历史、履职相关的散存档案,应配合提供线索、协助对接,此类工作不属于机关单位法定移交责任,属于需配合开展的专项工作。
总结:档案收集主要针对单位移交的规范档案,档案征集主要针对社会散存的珍贵档案;机关单位在档案收集工作中主要承担移交职责,在档案征集工作中主要承担配合职责。
维度二:获取方式
一个“法定强制”,一个“协商自愿”
若说工作对象明确了“档案从哪来”,则获取方式明确了“档案怎么来”,该维度直接关系到机关单位的工作责任,需重点关注。
档案收集:核心获取方式为“法定接收、按规移交”,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固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机关单位作为档案形成主体,负有依法移交档案的法定义务,不得拒绝移交、拖延移交;档案馆则承担按计划接收、督促移交的责任,确保档案及时、规范入库管理。
实操提醒:单位在移交档案前,需严格按照档案整理规范,完成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编目等工作,确保移交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这是机关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配合档案馆开展收集工作的核心要求。若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可能面临相应处罚,需高度重视。
档案征集:核心获取方式为“主动寻访、协商沟通”,无任何强制性,完全基于双方自愿原则。档案馆将根据馆藏建设规划,针对馆藏空白、特色馆藏打造等需求,主动摸排、寻访档案持有者,通过沟通协商,争取对方自愿捐赠(含有偿捐赠)、寄存相关档案;对于部分珍贵孤本档案,可依法通过收购方式获取。
实操场景:某老领导退休后,保存有大量与本地发展相关的工作手稿、会议记录,档案馆得知相关情况后,主动上门对接,向老领导说明档案征集的目的及意义,争取老领导自愿捐赠相关资料——整个过程中,档案馆无强制要求权,老领导拥有自主决定是否捐赠的权利。机关单位若掌握相关档案线索,可主动对接档案馆、协助做好沟通工作,无需承担强制征集责任。
维度三:工作性质
一个“常态化法定”,一个“专项化灵活”
从工作性质来看,档案收集与档案征集差异显著:前者属于“日常必修课”,后者属于“专项选修课”,二者工作节奏、工作要求完全不同。
档案收集:是档案馆的基础核心工作,具有法定性、常态化、计划性特点。该工作并非偶尔开展,而是全年有序推进,具有明确的工作计划、移交周期及工作标准——例如,每年将明确固定移交批次,明确各单位、各类别档案的移交要求,流程固定、标准统一。
对于机关单位而言,配合档案馆开展收集工作,是本单位日常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档案整理及移交工作,这是机关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
档案征集:是档案馆的补充特色工作,具有自愿性、专项性、灵活性特点。该工作无固定工作周期,无统一工作标准,完全根据馆藏建设需求开展——例如,某一时期需丰富本地非遗档案,将重点征集非遗相关资料;某一时期需完善红色档案,将重点开展红色史料征集工作。
档案征集工作灵活性较强,征集时间、征集范围、获取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核心目标是盘活社会散存档案资源、丰富档案馆馆藏内容。对于机关单位而言,无需主动开展档案征集工作,仅需在档案馆开展相关专项征集工作时,积极配合提供线索、协助对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