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理
(一)含义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1.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2.属于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服务事项、服务质量
2.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3.维修资金的使用
4.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5.服务期限
6.服务交接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订立方式
1.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以上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一)亲自履行
1.可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其他第三人,但应就该部分事项向业主负责。
2.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
(二)妥善合理履行
1.按照约定和物业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
2.维护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3.对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公开报告义务
定期将以下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1.服务事项、人员、质量要求
2.收费项目、标准、履行情况
3.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4.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四)后合同义务
1.合同终止后,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交还相关资料、用房、设施,配合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状况。
2.违反前述规定的,不得请求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3.在新物业服务人或业主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应继续处理服务事项,并可请求支付该期间物业费。
三、业主的义务
(一)给付物业费义务
1.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
2.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3.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期满仍不支付,可提起诉讼或仲裁。
4.物业服务人不得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
(二)告知义务
1.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合理注意事项,配合现场检查。
2.转让、出租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1.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一般表决事项),可以解除合同。
2.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赔偿损失。
五、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
1.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续订合同。
2.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在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1.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未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2.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不定期合同,但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