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基础原理
(一)定义: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三大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之一。
(二)特征:(⭐️民法典新增制度)
1. 双方违约(民法典第592条)
【举例】甲与众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甲未按约讲课,众合未按约支付课时费,双方各自担责。
2. 过失相抵:非违约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扣减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
【举例】学生将借记卡密码写在卡背面导致被盗刷,银行虽违约,但学生自身有过错,银行赔偿责任减轻。
3. 相对性原理:“有约可违”,仅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外第三人不担责,当事人也不得追究第三人责任。(⭐️客观题必考)
【举例】甲将戒指卖给乙,戒指被马某抢走,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不得追究马某责任;连环买卖中,甲卖戒指给乙,乙转卖给李某,甲违约时,李某只能追究乙的责任,不得直接追究甲。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三、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客观题必考,三要件缺一不可)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无效、被撤销、不成立或效力待定的,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构成违约责任。
2. 存在违约行为(⭐️主观题重点):
(1)分类:
①预期违约: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开发商未开工即明示无法交房),非违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责;
②实际违约:
a.不履行(根本违约):主观拒绝履行(如甲拒交戒指)、客观履行不能(如戒指被扔入长江);
b.不适当履行:
瑕疵给付:标的物不具备基本功能(如电视机无法显示);
加害给付:既违约又侵权(如电视机爆炸损坏房屋),非违约方可择一主张(民法典第186条);
部分履行:少履行构成违约,多履行(如鲜活物品运输多交付)不构成违约;
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后,债权人需履行法定催告义务(民法典第563条),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方可解除合同并追责。
3. 不存在法定/约定免责事由:
(1)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如地震、洪水);
(2)规则:
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②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谁主张谁举证);
③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责。
四、违约责任的5种形式(⭐️主观题+客观题重点,易错点集中)
(一)继续履行
1. 定义: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得用违约金/赔偿损失替代。
2. 适用限制:
(1)金钱债务:绝对适用,“金钱之债永不灭”,无履行不能(如欠债必须偿还);
(2)非金钱债务(财务之债+劳务之债),不得继续履行的情形:
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特定之债:不动产、二手动产,如戒指毁损灭失、一物数卖已过户);
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劳务之债,如家教、保姆、授课,具有人身依附性,可间接强制:由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民法典第581条)。
3. 合同僵局(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新增考点):
(1)适用条件(违约方起诉解除):
①违约方主观无恶意;
②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
③守约方权利滥用(违反诚信原则);
(2)后果:合同解除,但违约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如租赁20年奶茶店,生意惨淡无法继续,违约方可解除合同但需赔偿出租人损失)。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举例】王某购买手机被欺诈(二手当新款),手机爆炸受伤(加害给付),可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更换/减价)、追究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或保留手机并请求减价。
(三)三金规则(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
1. 损害赔偿金
(1)范围: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
①生产利润:如设备迟延交付导致工厂停工损失;
②经营利润:如门面房迟延交付导致开业延误损失;
③转售利润:如中间商因上游违约错失的差价(如甲卖戒指给乙5万,乙转卖6万,甲违约需赔乙1万)。
(2)限制规则:(减法原则,⭐️必考)
①可预见性规则:间接损失不赔
【举例】如买电脑用于写书稿,硬盘损坏导致的稿费损失,卖家无法预见则不赔。
②减损规则:扩大损失不赔
【举例】如房屋漏雨,出租人已支付维修费,承租人未及时维修导致物品泡水,扩大损失自负。
③损益相抵规则:因违约获有利益需扣除(⭐️新增)
【举例】约定交付进口牛肉,实际交付国产牛肉,恰逢进口牛肉降价,国产牛肉涨价,违约方赔偿时扣除守约方额外收益。
2. 违约金
(1)定义:约定或法定的违约时支付的金钱(可约定固定数额或计算方法);
(2)司法调整:(⭐️核心考点)
①法院可主动释明(提示违约金过高/过低),但需当事人请求才调整;
②调整标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浮动30%(如实际损失100万,违约金130万内属合理,超过则下调);
(3)惩罚性违约金:(⭐️新增考点)
①识别:合同明确约定“惩罚性”,或前后约定两个差额巨大的违约金(小数为赔偿性,大数为惩罚性);
②适用:恶意违约时(如约定宽限期后仍违约),原则上不调整,例外情况(如导致违约方破产影响社会稳定)可适当调整;
(4)与继续履行的关系:迟延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并存(如开发商迟延交房,需支付违约金并继续交房)。
3. 定金
(1)规则:
①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约定1万,实际交付8千,视为变更为8千定金);
②数额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按不当得利处理;
【举例】10万标的额,定金最多2万,多交3万则3万为不当得利。
③定金罚则:根本违约时适用,给付方违约,定金不退;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2)类型:
①立约定金:担保预约合同履行;
【举例】约定未来买表,支付定金担保谈判,一方拒绝谈判则适用罚则。
②成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未交付定金但主合同已履行,主合同生效);
③违约定金:无明示时默认类型(担保合同履行);
④解约定金:以丧失/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举例】独家授课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可解除合同。
(3)与违约金的关系:不可并用,只能择一(民法典第588条),择其高者主张。
五、易混淆考点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