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
(一)定义: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因法律规定事由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权利。
(二)法定解除事由及典型案例(以房屋买卖合同为模型)
(三)撤销权与解除权的核心区别

(四)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1. 行权方式:明示行使(禁止“行为抗议”),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未通知而起诉/仲裁的,以“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时”为解除时间。
2. 异议权: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解除效力,非形成之诉)。
3. 除斥期间:受除斥期间限制(“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自知道/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
(五)解除权的法律效力
1.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 已经履行的:可请求“恢复原状”(如财务之债:棉花买卖合同中退回已交付棉花)或“其他补救措施”(如劳务之债:辅导班课程无法恢复原状,扣除已上课费用);
3. 三个“不影响”: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仍合法有效)、不影响违约责任、不影响担保责任。
二、抵消
(一)定义:互负债务的双方将两项金钱之债互相抵充,使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提高偿债效率),属于形成权。
(二)法定抵消的构成要件
1. 积极要件:互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对立)、债务种类相同(均为货币之债)、债务已到期(未到期债权视为无债权,原则上不得抵消);
2. 消极要件(⭐️重点考察)
(1)侵权之债:侵权人不得主张抵消(防止暴力讨债),受害人可主张;仅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或“故意/重大过失侵害财产权益”的侵权之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7条);
(2)已过诉讼时效之债(自然之债):能否抵消取决于债务人是否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债务人不提抗辩的,可抵消;提出抗辩的,不可抵消(法院不主动干预诉讼时效)。
(三)法定抵消的效力: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举例】甲欠乙1万,乙欠甲2万,1万范围内债务消灭,乙需再付甲1万。
三、提存
(一)定义: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履行困难,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公证部门(提存部门),视为债务清偿的制度。
(二)提存事由(⭐️重点考察第1项)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如标的物降价:空调市场价下跌,债权人拒绝收货);
2. 债权人下落不明(如宣告失踪、无联系方式);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三)提存规则
1. 标的物处理:原则上提存标的物本身;鲜活易腐烂物品(如海鲜、水果)可变卖后提存价款;
2. 债务人义务:提存后需及时通知债权人(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
3. 法律效力:
(1)提存成立=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
(2)标的物所有权、风险、孳息归债权人(如提存的牛产小牛,小牛归债权人;牛因不可抗力死亡,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部门义务:妥善保管,保管不善致毁损的需赔偿;
4. 提存物领取权:
(1)债权人需在提存之日起5年内领取,逾期未领归国家所有;
(2)例外: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如未支付货款),提存物不得直接归国家(保护债务人利益,⭐️新增考点)。
四、免除
(一)定义: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民法典》新增制度)。
(二)主要规则
1. 相对性要求:需向债务人/债务人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得对第三人/空泛表示,如对天空说“免除债务”无效);
2. 行权方式:书面/口头均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修正的单方行为);
3. 例外情形: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免除不生效(债务人有权坚持还债,不欠人情债)。
五、混同
(一)定义: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导致债的关系消灭(无需自己向自己履行债务)。
(二)典型情形
1. 概括承受:如父子间债权债务,父亲死亡后儿子为唯一继承人;
2. 商事合并: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
(三)法律效力
1. 原则:债权债务终止;
2. 例外(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不消灭):
(1)债权已设定权利质权;(如甲对乙的10万债权质押给丙,后甲乙债权债务混同,为保护丙的质权,该10万债权不消灭)
(2)债权已被法院扣押。(如法院扣押乙对丙的债权,后乙丙混同,为保护债权人甲,被扣押债权不消灭)
【重要知识点复盘】(⭐️必考考点)
1. 解除权:掌握“5大核心考点”:
(1)对象法定(合法有效且未履行完毕合同)
(2)事由法定(4种情形)
(3)主体法定(双方/单方)
(4)行权法定(明示)
(5)效力法定(3个不影响)
2. 抵消权:重点记“消极要件”→侵权人不得抵消、自然之债抵消看债务人抗辩;
3. 提存:债权人未付货款时,提存物不得直接归国家;(⭐️新增考点)
4. 混同:例外情形→债权设质/被扣押时,混同不消灭债权;
5. 固定搭配:撤销权+缔约过失责任、解除权+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