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创新手段方式,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这一重要论断是对反腐败斗争新情况新动向的精准把握。
近年来,在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下,有的腐败分子为逃避纪法惩处,处心积虑变化腐败手段,腐败行为日趋隐蔽,手段不断翻新升级,呈现出隐形变异的特点,发现、甄别和查处的难度明显增加。与传统腐败形式相比,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复杂性、模糊性。腐败隐蔽性越来越强。
行为主体隐匿,腐败行为多通过特定关系人、“影子公司”代持代管、出面操作,形成“行权”与“获利”的隔离带,常规资产核查难以发现异常。
腐败手段方式创新。腐败行为往往与合法经济活动、市场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等深度交织。通过投资入股、高息放贷、挂名领薪等方式实现利益输送。涉金融、资本市场等领域的腐败案件,需透过复杂交易结构,揭开遮盖在腐败行为上的“市场化”“民事化”“合法化”伪装。
时间跨度拉长。“期权腐败”“延迟兑现”等模式切断即时利益关联,线索发现具有滞后性。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变异速度快、表现形式多,存在发现、取证和定性的难题。面对腐败形式的快速变化,要善于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推动反腐败工作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事中监控转变,解决基层“发现滞后”的问题。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提供了全面、具体、可操作的取证指导。同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利益链条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打破了“属地管理、分部门负责”的传统责任边界,导致协作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在内生动力上,要着力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司法机关法律责任,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加强嵌入式监督、穿透式检视、立体式研判,推动会用善用大数据开展问题摸排、案情分析、战术推演,探索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方法。
腐败问题“新”和“隐”是相对的,有的刚出现时是新型的、隐性的,治理后就逐渐变成旧式的、显性的,还有更新型、更隐性的腐败问题出现。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及时发现是前提,解决“找得到”的问题;准确识别是核心,解决“辨得清”的问题;有效治理是目标,解决“管得住”的问题。在实践中持续增强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的辨识能力、证据收集的规范能力、证据链构建的系统能力等,着重从主体身份、职权行使、利益输送、因果关系等方面明确取证思路、取证重点,推动专业素养实现质的提升。
(资料来源:《学习时报》2026年1月14日,节选自文章《在提高反腐败穿透力上下更大功夫》)
认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必须自觉运用“推定”“穿透”“辩证”三种思维。这里重点介绍如何运用“穿透”思维,破解性质辨别难。
为应对权钱交易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要善于运用“穿透”思维,强化“工具”意识,认清许多行为实质是“权力变现的工具”“利益输送的道具”“掩饰权钱交易的幌子”,善于揭开表层的虚假面纱。
一是以“民事”为掩饰。比如,领导干部将本人的房产虚假“出售”给请托人,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收到“房款”后10余年一直未办理过户、未实际交付房产,此时所谓“卖房”只是双方完成行受贿犯罪的掩饰。
二是以“商业”为掩饰。比如,特定关系人“代理”老板投标项目后,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帮忙中标,特定关系人收取“咨询服务费”,表面上双方签订合同、交纳税款,但实际上特定关系人除了转达投标信息外,没有实施任何实质行为,所谓的“代理”和“咨询服务费”,只是掩饰权钱交易的道具。
三是以“投资”为掩饰。比如,为输送利益,请托人让领导干部“投资”其即将被溢价收购的公司,并明确若亏损由本人补偿,此种没有任何风险的“投资”,实质是一种完成利益输送的道具。
四是以“合作”为掩饰。比如,领导干部与请托人“合作”,由请托人出资金,本人利用职权提供获利“机会”,双方共享收益,此“合作”中,领导干部是用公权“入股”,“借鸡生蛋”、稳赚不赔,收益来源于请托人的让渡。
五是以“娱乐”为掩饰。比如,领导干部长期邀请请托人打牌,最终获利巨大,表面看收益似乎源自牌技与运气,实则每场牌局领导干部几乎“只赢不输”,而请托人“只输不赢”,双方把打牌当作一种完成利益输送的手段。
(资料来源:【业务学习笔记】善用“四种思维”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