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本周知识点回顾(同时提高打字速度)
一、买卖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买卖合同是 “移转财产所有权” 的合同。核心在于 “交付”,它决定了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和孳息归属。
2.交付的法律效力(三位一体)
(1)所有权转移:
a动产: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b不动产:登记时所有权转移。
(2)风险负担(核心考点):
1)一般规则(交付主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特殊规则:
a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b一方违约:
--买受人迟延受领或迟延提货,风险自违约之日起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孳息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
a出卖人法定解除权: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b解除后的使用费: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试用买卖:
1)性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试用期:由双方约定,无约定依协议,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3)视为购买(默示同意)的情形:
a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
b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3)所有权保留买卖:
a含义: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b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未完成特定条件或将标的物出卖/出质等,出卖人可取回标的物。但取回后,买受人在回赎期内可回赎。
c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处分,第三人可善意取得。
4.多重买卖(“一物数卖”):注意履行顺序
(1)动产:1已受领交付者 > 2均未交付,支付价款在先者 > 3均未支付,合同成立在先者。
(2)不动产:1已办理所有权登记者 > 2均未登记,已合法占有者 > 3均未占有,合同成立在先者 > 4均未履行,依债权平等原则。
5.其他重要规则:
(1)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在检验期限内通知(无约定则为发现或应当发现瑕疵的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
(2)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应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3)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标的物质量应与样品相同,且样品应:封存。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具有公共服务性、连续性和格式性的合同。权利义务具有相似性,以供用电合同为代表。
2.注意特殊规则:
a强制缔约义务:供应人不得拒绝使用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b中断供电(停供)的程序限制:因检修等需要中断供电时,应事先通知使用人。未事先通知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赔偿。
c因不可抗力或紧急检修断电时的通知义务:应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损失,应赔偿。
d安全用电义务:使用人应安全使用,否则供应人可中止供应。
三、赠与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单务、无偿、诺成 合同。核心在于赠与人的撤销权。
2.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1)任意撤销权(交付/登记前):
a行使条件: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b例外(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 性质的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
2)法定撤销权(交付/登记后):
a行使条件(受赠人忘恩负义):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
b行使主体与期间:
*赠与人本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仅限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6个月内。
3)穷困抗辩(不履行的法定免责):赠与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3.特殊赠与
a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应履行所附义务。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可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
b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或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赔偿。
4.注意撤销权区分:任意撤销交付前,公益公证不能撤;法定撤销交付后,忘恩负义一年内。
四、借款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区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商事、诺成、要式、有偿)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事、实践、不要式、无偿为原则)。
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1)形式要求:应采用书面形式。
2)利息支付:按约定。支付期限不明的,依《民法典》第674条: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贷款人权利: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停止发放、提前收回或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或未按期提供报表等)。
4)借款人提前还款:除另有约定外,应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
1)合同生效: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
2)利息规则(《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核心):
a. 没有约定利息=无偿。
b. 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无偿;非自然人之间=结合合同内容等因素确定。
c. 利率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d. 禁止“砍头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
e. 逾期利率:有约定从约定(不超过LPR四倍);未约定,但约定了期内利率的,可按期内利率主张;均未约定的,按当时LPR计算。
自我提醒:本周过于沉迷红绿线,需继续保持学习,积极获取正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