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体系概览
保证人权利主要包括:追偿权(含法定代位权)、抗辩权、抵销权、撤销权。
二、追偿权(法定代位权)
(一)追偿权的含义与条件
1.含义: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
2.法理依据:保证人系为债务人利益承担责任,基于公平原则赋予其追偿权。
3.行使条件:(1)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2)债务人因保证人承担责任而免责;(3)保证人未放弃追偿权;(4)追偿范围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限;(5)保证人履行行为无过错。
(二)法定代位权
1.性质与目的:
依据《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此即法定代位权。本质为债权的法定转移,目的为强化保证人的追偿权。追偿权是法定代位权的前提;追偿权消灭,法定代位权亦消灭。
2.权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从权利。
(三)例外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抗辩权
(一)权利来源: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二)抗辩类型:
1.主合同未生效、无效或已终止的抗辩;
2.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3.撤销权抗辩、抵销权抗辩;
4.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先履行抗辩等。
(三)独立性: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保证人仍可向债权人主张。
四、抵销权与撤销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保证人可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五、要点总结
1.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实为一体,后者是前者的强化与延伸。
2.抗辩权具有独立性,不因债务人放弃而丧失。
3.抵销权与撤销权可成为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
4.行使权利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限,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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