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评注·总则编》学习笔记第61-65条
第十一天
法条内容: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 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 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学习得知:
1、第61条讲的是证人证言只有经过质证与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关键问题在于质证与查实的方式,如果证人出庭,当然是接受各方的询问,现状是证人基本不出庭,仅以书面证言方式提供证人证言,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发现问题。而证人出庭的要求极高:1、一方有异议;2、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法院认为有必要。实践中,作为辩护人一方常常是有异议,并提出申请,认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但是法庭确认为没有必要,不允许出庭。而在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无正当理由为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奇怪的司法现状是:民事案件的证人基本出庭,如果不出庭,法院一般不采纳书面证言内容;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基本不出庭,法院一般在公诉人简要宣读后即采纳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内容。民事案件,严格贯彻了直言言词原则,刑事案件,则恰恰相反。
2、第62条讲的是证人的范围与作证义务。证人是指诉讼外、了解案情的非当事人的、自然人。上述条件一个都不能少。且证人作证具有优先性,优先于办案人员;比如,某侦查人员在现场看见张三打人,他可以作为证人证明案情,但那样,就不能作为办案人员,因为身份存在冲突。问题是,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且他又作为办案人员参与办案,对于参与办案取得的证据,如何认定,是瑕疵证据,需要补充说明,还是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第1款规定的并不周延,因为刑诉法及相关法律,都有关于证人作证豁免的规定。第2款讲的是不能作证的情形,主要在于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问题是当出现争议时,由谁评判呢,《高法解释》及《高检规则》对此都没有规定,《公安规定》在第七十三条第3款规定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提供了一个可参考路径。
3、第63条讲述的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这里的证人,不仅包括控方证人,也包括辩方证人。保护的主体是公检法机关,保护的方式包括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保护的法益,主要是人身安全,还包括名誉、隐私及财产安全。
4、第64条讲的是特殊类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由于实践中,证人基本不出庭,所以,现状是保护的措施采用的也极少。
5、第65条讲述的是证人作证的补助与保障,讲的是补助而不是实报实销。因现状中证人出庭极少,目前保障措施的采用并不常见,有因为保障措施不常见,配套措施不流畅,证人出庭的更少,以至于形成了证人不出庭的闭环,甚至是在重大案件中,辩方申请证人出庭,证人愿意出庭,不需要补助的,法院都不同意证人出庭的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