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索引:张亚平. 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的出罪适用[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3(6): 1–19.
一、核心问题与背景
法定犯时代背景:随着社会治理的精细化与法定犯的扩张,民众易因不熟悉复杂、专业的前置行政法规而陷入“违法性认识错误”。传统“不知法不赦”观念与现代责任主义形成张力:一方面要维护法秩序的统一,另一方面也要为“不可避免”的认知错误留出出罪空间。
违法性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实则违法。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不知法不免责”为主导,鲜有因违法性认识错误而出罪的判例。
二、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特殊性
(一)违法性认识的对象
- 自然犯中,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基本一致;
- 法定犯中两者可能分离:行为人可能知道某行为违法,但不一定清楚其社会危害。
(二)违法性认识的内容
作者主张: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不需是刑事违法性认识,只要认识到行为违反前置行政法律规范,即可认定为具有违法性认识。
> 示例:贩卖淫秽光盘的妇女知道行为“犯法”(违反行政法规),即便不知是“犯罪”,仍具有违法性认识。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的法理基础
(一)责任主义与“法律不强人所难”
- 规范责任论取代心理责任论:责任非难需以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
- 如错误“不可避免”,则行为人缺乏非难可能性,应当免责。
(二)“知法推定,除非相反”的适用逻辑
- 原则上推定行为人知法;
- 但若行为人能证明错误“不可避免”,则推翻推定,可出罪。
(三)比较法支持
- 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刑法均规定,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免责或减轻责任。
四、司法实践与立场选择
(一)实务中的严格立场
- 法院多坚持“不知法不免责”,或对“不可避免”做严苛解释,要求错误“绝对不可避免”;
- 导致该出罪路径在实践中几乎被架空。
(二)作者主张:相对性立场
- 若坚持“绝对不可避免”,则几乎没有行为可出罪;
- 应采相对性标准,只要行为人已尽合理努力去知法、守法,即可认定错误“不可避免”。
五、判断规则:两种认知冲突类型
(一)规范认知冲突
1. 既有规范认知冲突
- 行为人自以为懂法,实则理解错误;
- 原则上不属不可避免,因“学而不精”不能免责。
2. 查询规范认知冲突
> 示例:副县长批示同意采砂,行为人信赖该批示而实施,属不可避免错误。
(二)生活认知冲突
1. 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形成认知
- 如长期普遍存在的行为未被追究(如抓癞蛤蟆、采兰草);
- 属不可避免错误,行为人已形成“行为合法”的固化认知。
2. 经营性行为超出日常生活
- 如大规模抓捕野生动物并出售;
- 不属不可避免错误,因行为人已进入专业/经营领域,负有更高查证义务。
六、结论与启示
在法定犯时代,应兼顾“不知法不免责”的预防政策与责任主义的出罪需求:
- 确立相对性判断立场,避免将“不可避免”标准绝对化;
- 区分规范冲突与生活冲突,前者重“权威信赖”,后者重“经验固化”;
- 为善意守法者开辟出罪路径,避免刑法沦为“强人所难”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