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评注·总则编》学习笔记第76-80条
第八天
法条内容: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 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 控。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 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 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学习得知:
1、第76条讲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如果仅是监视居住,不折抵刑期。
2、第77条讲的是监视居住的义务及违反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至于可以逮捕的情形,在《高检规定》第111条和《高法解释》第165条有详细规定。
3、第78条讲的是监控方式,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侦查期间,还可以采取通信监控。本条中的通信监控的目的在于保障嫌疑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而不具备侦查功能。执行机关不能将监视居住期间采用的通信监控作为侦查手段来使用。有个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与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当是同一机关吗?实践中一般是同一机关,那如何保障执行机关的通信监控不用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呢。
4、第79条讲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解除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5、第80条讲的是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公安机关仅有执行权。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提请批捕权,检察院有批准逮捕权力,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检察院不得自行决定逮捕(《高检规则》中创设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未经提起自行决定逮捕的权力,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