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适用
(一)调解的时间范围
调解贯穿诉讼程序的始终。
*(二)调解的案件范围
1.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
⑴适用一审(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和再审程序的案件;
⑵其中简易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的六类案件:
①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②劳务合同纠纷;
③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④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
⑤合伙协议纠纷;
⑥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不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
⑴诉讼程序可以调解,而非讼程序不能调解:
比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案件。
【例外】破产程序中的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可以调解。
⑵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注意】
仅仅是婚姻、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适用调解制度,而并非所有与婚姻、身份有关的案件都不适用调解制度。
⑶执行程序。
【注意】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执行和解。
【总结】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
诉讼程序 | 非讼程序 | |
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 | 可以适用辩论原则 | 不能适用辩论原则 |
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 可以调解 | 不能调解 |
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 | 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 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
二、调解的启动
1.一般规定:
⑴自愿调解:
法院调解的启动完全根据当事人自愿。
⑵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如果适宜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先行调解。
2.特别规定:
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⑵普通程序中,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调解的方式
(一)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的除外。
2.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比如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3.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以当事人同时在场为原则、分别调解为例外
1.人民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
2.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
【注意】
经特别授权后委托代理人也可代为参加,但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三)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
1.协助调解:
第三人可以参加:
人民法院可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
2.委托调解: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述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确认。
四、调解的期限
1.原则:
一般而言,法院调解期限应当计入审限。
2.例外:
⑴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内,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⑵和解转化为调解的,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五、调解的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者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1.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当事人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立案后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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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明
第七章 证据
第八章 诉讼保障
第九章 法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