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法考各个学科中,谁是“坑王”,刑诉法敢称第二,绝对没有另一个学科敢称第一。仅仅是一个“应当”和“可以”,就能把你整得七荤八素,分辨不出东西南北。这不,二轮刷题进行中,上次掉过的坑,这次同样避免不了,说到底,有些坑是底层逻辑没搞透,还有些就是纯记忆不精准。马bee说,这是人的缺陷导致的,而不是人的缺点导致。即缺陷是具有局限性,无法避免,如同,法考想拿满分,就是人的缺陷决定了不可能,但想通过考试却是个缺点,取决于是否足够努力,通过只是时间问题。下面分享三道以常识、朴素价值观来做题,掉进去就是必然的。需要对知识有精准记忆,且具备了不同专题、不同学科之间知识融通的能力。今天详细写写解析,希望下次能够绕开这些坑,顺利提分。1.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
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
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知识点】非法律专业人士,看到这题,一定是全选,手机都被夺走了,物质损失了,身体损害医疗费,这都不能要求赔偿?还有天理吗?然而,法律只是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并没有说没有救济途径,可以更快直接的追缴或退赔方式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仅针对因刑事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包括物质损坏的损失、人身损害产生的直接费用。这里有一个底层逻辑,物品损坏赔偿价值存在争议,即被害人说值1W,被告人说值1K,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解决。
【解析】A×,手机是物,被夺走并“变卖”,表明手机并没有损坏,则不能提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通过追缴或退赔得到救济,即要求被告人返还。
B√,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导致被害人物质损失,需要通过法院审查认定,物质损失的价值数额,故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同时,寻衅滋事罪属于公诉案件,不适用当事人和解(雇黑寻衅,公众多累,公诉不可和解)。
C×,这个题乍一看,肯定能附民啊,但是,最大的坑就是“虐待被监管人罪”这个罪名,属于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其背后是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即可,而不能提附民赔偿。
D×,同样“非法搜查”的行为人通常是司法机关侦查人员(本选项存在瑕疵,但本着最符合题意)造成物质损失,申请国家赔偿,不能提附民。但是普通主体也可能非法搜查(如商场怀疑你偷东西,搜身),此时造成损失了可附民。
2.樊某寻衅滋事并致被害人付某财产损毁,公安机关对樊某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经过检察院批准,樊某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樊某表示认罪认罚,付某向公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樊某仍表示认罪认罚,但未与付某就财物损毁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逮捕樊某后,检察院应当及时对樊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B.检察院可在起诉樊某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C.检察院拟对樊某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的,可自行对樊某进行社会调查
D.检察院可积极促成樊某和付某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知识点】本题涉及5个知识点:①羁押必要性审查,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可能判处3年以下,且检察院没有开展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开展一次,也可以当事人申请、执行机关建议而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形下,应当开民。
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均必然开展。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签署具结书。
③速裁程序的适用: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适用,适用的前提条件:三年罪罚,清楚同意,一人速裁(可能判处3年以下、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④社会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等非羁押的,公安机关只能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而检察院和法院既可自行进行社会调查,也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
⑤公诉案件和解适用:前提条件是民间纠纷,即刑法第四章和第五章(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以及除渎职类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民间3四五,非渎7以下,公诉可和解)。不能适用的情形:雇凶杀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衅滋事,涉及公共安全、人数众多、累犯(雇黑寻衅,公众多累,公诉不和解)。
【解析】A√,樊某认罪认罚,且被逮捕,检察院应当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理。
B×,速裁程序不能适用的情形:盲精重大,可能无罪,小孩未赔,不可速裁。樊某虽然认罪认罚,但并未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属于“未赔”情形,不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且可能造成刑事部分过分迟延,而影响诉讼效率。
C√,同④的解析。D×,樊某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属于不能和解的公诉案件,同⑤。
3.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
B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
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
【知识点】死亡复核程序,321:①三个发回,事实不清、新的事实证据、程序违法;②两个核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直接核准,轻微瑕疵纠正后核准;③一个可改可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为量刑过重不该死,可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也可直接改判。
【解析】本题属于第③种情形,可改判,可发回。
A×,B√,“改判”,应当使用“判决”,而非“裁定”。
C√,D×,发回表明最高法院没有“改判”,而是发回一审中院或二审高院重审审理,并做出判决,故应当用“裁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最高院死刑复核认为部分被告人不应核准的,是将部分撤销发回,还是全案发回,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中考虑,共同犯罪存在高度牵连性,全案发回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