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528】纪检查办案件丨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和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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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一、针对客体不同
二、目的性不同
三、作为证据使用情况不同
经勘验检查和鉴定后,会出具勘验检查报告和鉴定意见,二者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报告可以作为印证电子数据客观真实和合法性的证据予以使用,但往往不能直接证明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而鉴定意见可直接作为证明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
勘验检查报告:电子数据的勘验检查报告是对通过合法手段查看、了解电子数据过程进行的记录,其本身不能说明存在违纪违法等情况,只能印证取证满足了程序合法性要求,而在勘验检查中提取的电子数据才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存在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
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对电子数据内容判断后出具的专业性意见,这个意见往往与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是事实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直接作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使用。
四、勘验检查和鉴定措施的关系
电子数据的勘验检查和鉴定虽然是不同的审查调查措施,但二者关联性强,往往一起适用。办案过程中,需要发现固定证据时,往往需先对储存媒介内的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检查,对发现的能够证明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依法进行提取作为证据使用,需对发现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专业性判断时,就会对这部分电子数据进行鉴定。
➤由此可见,勘验检查是鉴定的前提。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为保障查办案件质量,不仅要根据案件情况运用勘验检查和鉴定,同时也要严格遵守运用这些措施的程序性要求,确保程序正当合法,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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