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本制度是行政法实体核心制度,为历年高频考点;结合新司法解释,同时考查实体规则(能否公开、公开主体)与诉讼规则(原被告、裁判、责任)。
二、政府信息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一)定义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三大认定要点
1.主体与职权边界
仅限行政机关履职产生的信息:
◦法院相关信息:属于司法公开,不由本制度调整;
◦党组织、党委相关信息:属于党务公开,由党内法规调整,行政法不规制党务。
2.信息来源两类
既包含行政机关自行制作的信息(文件、检查笔录、调查报告等),也包含履职获取并留存的第三方信息:
◦企业备案材料: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排污记录、环评报告;
◦涉事主体提交材料:突发事件中企业自检报告、自查报告等。
3.载体无限制
无论纸质、光盘、电子数据等任何存储介质,均属于政府信息。
(三)典型案例
甘肃幼儿园儿童铅中毒事件:①政府出具的调查报告(制作类);②涉事幼儿园提交的自查报告(获取类),均属于政府信息,依法可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高频考点)
(一)单一行政机关
【口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机关自行制作信息:由制作机关公开(如环保局制作的执法笔录,环保局公开);
•机关接收保存第三方/其他机关信息:由保存机关公开。
(二)多个行政机关(分两类情形)
1.先后流转关系(A机关从B机关获取信息)
◦规则:由原始来源机关B公开,而非流转接收机关A;
◦原理:原始机关掌握信息全貌与来龙去脉。
◦举例:公安局与个人签订合同,合同报送人社局备案。公众申请公开该合同,由公安局(原始制作机关)公开。
2.多机关共同制作信息
◦规则:由牵头机关(文件排名首位机关)负责公开;
◦配套程序:牵头机关需书面征求其他联合机关意见;其他机关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对相对人善意推定);
◦举例:多部门联合出台超载车辆联合惩戒备忘录,排名第一的国家发改委为公开主体。
(三)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所等机构,其履职形成的政府信息,由该派出/内设机构负责公开。
(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准行政主体)
1.范围:高校、地铁运营公司、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2.规则:其依授权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由该授权组织公开。
四、信息公开范围: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一)绝对不公开(一律不公开)
国家秘密 + 三安全一稳定
•三安全一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规则:一旦危及上述情形,信息绝对不予公开。
(二)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重难点)
1.实体例外(可以公开的两种情形)
(1)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
(2)为维护公共利益,即使权利人拒绝,行政机关也可强制公开(例:云南白药保密配方,若关乎公众生命健康,可强制公开)。
2.完整程序规则
(1)行政机关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权利人)意见,答复期限: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
(2)分情形处理:
①第三方同意:依法公开;
②第三方不同意:原则不公开,存在公共利益例外时可强制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③第三方逾期不表态(既不同意也不拒绝):不得推定同意/拒绝,必须个案权衡判断。
3.特殊记忆点
此情形存在两组对立主体(信息申请人<知情权>、商业秘密/隐私权利人<隐私权/经营权>),无法适用普通善意推定,是行政法特殊规则。
(三)内部信息(不予公开)
1.定义: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与公众权利义务无直接关联;【口诀】家丑不外扬
2.典型范围:内部人事任免、后勤管理、内部办事流程;
3.特征: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众无知情权,永久不对外公开。
(四)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1.定义:决策、工作尚未定稿的阶段性材料;【口诀】半成品,时机未成熟
2.典型范围:讨论记录、草案、过程稿、机关磋商信函、下级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3.特征:信息尚未最终确定,提前公开会影响决策科学性,定稿后可依法公开。
| 【真题】乙镇政府向县政府提交李家村旧村改造请示,村民李某向镇政府申请公开该请示,镇政府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问题:该拒绝理由是否合法? 答案:拒绝行为合法,但理由错误。 解析:该请示属于过程性信息(旧村改造与村民利益直接相关,只是决策未落地);内部信息是与公众无关的机关内务,二者核心区别: •内部信息:与公众无关,永久不公开; •过程性信息:与公众有关,仅因未定稿暂不公开。 通俗比喻:内部信息=人体内脏(永远不外露);过程性信息=腹中胎儿(成熟后可公开)。 |
(五)执法案卷信息(特殊规则)
1.核心规则: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查阅依据:适用特别法(如《公安执法公开规定》),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查阅主体:仅限特定对象(被处罚人、受害人、监护人、家属等),普通公众无权依据本制度查阅;
4.权利名称:卷宗阅览权,区别于普通公众的信息知情权。
(六)不公开范围总结
1.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
2.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两例外+15日答复+逾期权衡);
3.法定不公开: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
4.特殊排除:执法案卷(走特别法,不走信息公开)。
(七)保密审查机制
1.一般情形:由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自行审查是否涉密;
2.专业涉密(国家秘密):交由国家保密局进行定密、审查。
五、公开程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点)
(一)主动公开
1.适用范围:涉及公共利益、社会普遍知情权的信息(如公考招录、食品安全、环境调查结果、重大安全事件调查报告)。
2.公开方式与场所
◦方式: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新媒体(抖音、小红书)等;
◦法定固定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用于长期留存、备查检索);
◦补充场所:政务公报、公示栏等。
3.时限要求
◦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保密审查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期限。
(二)依申请公开(⭐️重中之重)
1. 申请环节(2018年修法核心:一松一紧 记忆口诀)
•一松:取消生产、生活、科研关联性要求。申请人无需证明申请信息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
•一紧:所有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明。
立法目的:遏制恶意批量申请、滥用申请权。
•申请形式:书面、电子邮件、口头申请均合法。
2. 申请收到的认定(起算时限的节点)
(1)当面递交:当场视为收到;
(2)普通邮寄(快递、EMS):以行政机关签收时间为准,邮寄在途时间不计入;
(3)平信(无签收机制):以行政机关实际确认收到为准;
(4)电子邮件:行政机关外网接收、内网流转后,正式确认收到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内外网物理隔离)。
3. 办理时限:20+20规则
•常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
•延长: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需告知申请人。
4. 答复分类及规则
(1)同意公开
① 形式要求:优先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若原载体脆弱、客观无法满足,可提供替代方式(例:老旧纸质档案禁止反复复印,可允许申请人抄录);
② 费用规则:原则免费;仅当申请数量大、频次超合理范围时,可收取信息处理费(≠成本费);
③ 分割处理:信息部分可公开、部分涉密/涉隐私,拆分处理,隐去涉密/隐私内容后公开可公开部分。
(2)不予公开
①核心规则:所有不予公开的决定,一律可诉;
②法理区分:受理条件≠胜诉条件
◦起诉门槛:只要申请人认为知情权受损,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胜诉结果:法院实体审查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合法,合法则驳回起诉,违法则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③不予公开常见情形:涉密、涉商密/隐私、内部/过程性信息、找错公开主体、信息不存在等。
(3)申请材料不全
•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再次重复申请可不予处理。
| 【真题】高压线路途经某居民小区,小区居民李某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线路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依申请公开强制要求提供身份证明(修法“一紧”规则); B. 李某必须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2018年修法后,取消关联性、用途说明要求,无需说明用途; C. 李某可以指定信息的提供方式✅️申请人有权指定提供方式,行政机关客观不能实现时可提供替代方式; D. 无论申请数量多少,行政机关都不得收费❌️若申请数量、频次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收取信息处理费(并非绝对免费)。 |
六、特殊情形处理(防滥用申请权条款)
(一)申请已主动公开的信息
行政机关可拒绝重复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公开渠道。
(二)申请转主动公开
1.适用条件:多人、多次针对同一信息提出申请,反映社会普遍公共需求;
2.排除情形:同一人多次申请,不触发“申请转主动”(仅代表个人需求,无公共属性)。
【真题】戴某先后55次向机关申请同一防汛信息,第56次再次申请。选项:因戴某多次申请,该信息转为主动公开。❌️仅单人多次申请,不代表公共需求,不启动申请转主动。 |
(三)申请数量/频次滥用
1.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理由;
2.理由正当(如科研、履职):可提供信息,超量部分收取信息处理费;
3.理由不正当、恶意骚扰:直接拒绝公开。
(四)借信息公开变相投诉、信访
行政机关可拒绝处理,告知申请人通过信访、投诉等法定渠道维权,不得占用信息公开渠道。
(五)申请行政机关加工、汇总、分析信息
规则:一律拒绝。行政机关仅提供现成信息,不为个人提供定制化数据加工、整理服务。
(六)信息登记错误,申请更正
1.有权机关:由信息制作/保存机关负责更正;
2.找错机关:被申请机关可拒绝,同时两种处理方式:①直接告知正确主管机关;②将材料移送至有权更正机关。
七、监督与权利救济
(一)举报
适用情形: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履职违规;
规则:公民可向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无时间限制。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可复议/可诉讼情形:
◦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逾期不予答复;
◦公开内容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公开行为违法。
2.衔接关系:信息公开实体规则是后续行政诉讼被告、裁判规则的基础。
(三)内部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