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诉讼五大基本原则
原则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凡在中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强制适用我国民诉法,一律不得适用外国民事诉讼法。
原则2:遵守国际条约:
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民诉法适用(保留条款除外)。
原则3: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核心考点)
1.法定要求:法院审理、发布诉讼文书/判决书,必须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含汉语言+国内通用少数民族语言);
2.禁止性规定:法官不得使用外语庭审、不得出具外文判决书/加盖法院印章的外文文书;
3.翻译规则
◦当事人主动申请的,法院可提供翻译,翻译费用当事人自理;
◦当事人未申请,法院有权不提供翻译;
◦翻译件不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避免等同于官方外文裁判文书)。
原则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高频考点)
1.强制限制: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委托律师仅限中国执业律师;
2.区分边界(极易混淆)
◦禁止: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允许:外国人、外国律师以普通公民/非律师代理人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3.底层逻辑:中国律师执业以法考+国内执业资质为前提,外国律师无国内执业资格,禁止执业代理。
原则5: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外国人诉讼权利义务同我国公民;他国限制我国公民的,我国对等限制该国主体。
| 【案例】金某、全某均为外国人,二人婚后长期居住中国且通晓中文;全某与曹某发生冲突被打伤,全某向我国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赔偿。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 全某可委托配偶金某(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仅禁止外国律师的律师身份代理,未禁止外国人以普通近亲属身份担任代理人,金某作为配偶可代理。 B. 法院可同时出具中文+外文两份判决书❌️我国法院裁判文书只能使用中文,禁止出具外文正式判决书,翻译件无法院公章、不属于官方文书。 C. 当事人未申请翻译的,法院可不提供翻译✅️翻译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前提,无申请则法院无义务提供,费用自理。 D. 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案件≠中院管辖;仅重大涉外案件专属中院,本案仅普通涉外侵权,由基层法院管辖。 |
二、涉外民事诉讼四大管辖规则(⭐️重中之重)
涉外管辖仅解决中国法院vs外国法院管辖权问题;若确定归中国法院管辖,内部基层/中院/地域管辖,直接适用国内管辖规则。
(一)专属管辖(⭐️2023新增+传统重点,强制排他)
外国法院无权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外国判决,我国不予承认、不予执行。
1. 新增两类专属管辖(⭐️必考)
① 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解散、清算、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② 中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无效/有效认定)。
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2. 高频陷阱(偷换概念)
•中外股东之间,因合资/合作合同履行、出资、股权产生纠纷,属于中国专属管辖。
•合资企业(丙公司)与第三方丁公司的普通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二)协议管辖(分两种情形)
1. 涉外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
2. 涉外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1)生效前提:① 必须是排他管辖协议;② 不违反我国专属管辖;③ 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
(2)法律后果:符合条件的,我国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关键规则:管辖协议仅以书面明确文字为准,禁止解读言下之意,不得推定、不得脑补隐含含义。
3. 特殊:不对称管辖协议
(1)定义:管辖条款仅约束一方当事人,另一方不受限制、可择地起诉;
(2)效力:最高法院认定有效;
(3)严格要求:必须书面明确约定,禁止通过推定、解读产生不对称效力;
(4)区分案例
◦模糊表述:仅约定「甲起诉由美国法院管辖」→平等约束双方,不属于不对称协议;
◦明确表述:「甲起诉归美国法院,乙可任意选择管辖法院」→合法不对称协议。
(三)牵连管辖(沾边就管)
1.适用条件(同时满足):① 被告在中国无住所;② 案件非身份关系诉讼;
2.管辖连接点(任一即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
3.兜底条款:案件与中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我国法院即可管辖;
4.立法目的:最大限度扩张我国涉外案件司法管辖权。
(四)应诉管辖
1.规则:涉外纠纷中,法院原本无管辖权,但当事人未提管辖异议、应诉答辩/提起反诉;
2.法律效果:视为双方默示达成管辖合意,我国法院自动取得合法管辖权。
三、平行诉讼(⭐️高频难点)
1. 概念:同一涉外纠纷,中国法院+外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形成双轨诉讼。
2. 三类绝对排除(不适用平行诉讼规则)【记忆口诀:专协主权】
① 属于我国专属管辖案件;
② 当事人订立合法协议管辖;
③ 案件涉及中国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三类,直接排除外国法院管辖,无平行诉讼。
3. 平行诉讼核心规则
(1)受理规则:独立受理
无论外国法院是否先立案、是否正在审理,只要我国法院依法有管辖权,当事人起诉即应当受理(司法主权独立)。
(2)审理调整两大规则(均需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① 不方便法院原则
•适用场景: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据均在国外,我国审理极度不便;
•启动条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结果: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方便当事人赴更便利的外国法院诉讼。
② 先受理法院规则
•适用场景:外国法院先行立案,当事人跨国应诉成本过高;
•启动条件: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
•结果:法院可裁定诉讼中止,等待外国法院审理。
(3)兜底保护
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诉讼受阻(拖延审理、拒绝裁判、权利无法保障),再次向我国起诉/申请恢复审理的,我国法院应当受理/恢复审理。
| 【案例1】专属管辖排斥平行诉讼 甲乙丙丁四人在广州白云区设立盛祥服装公司(中国境内法人),公司章程约定:与公司有关纠纷,由美国法院管辖。后甲丁操纵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乙丙起诉确认决议无效;丙向美国法院起诉,乙向广州白云区法院起诉。 A. 公司章程管辖约定有效,美国法院有管辖权❌️中国境内法人的决议效力纠纷→我国专属管辖,管辖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B. 白云区法院受理后,依当事人申请可中止诉讼(先受理规则)❌️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直接排除平行诉讼,不得适用先受理法院规则 C. 本案应由全国高院专属管辖❌️境内法人内部纠纷由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非高院 D. 我国法院有权不予承认美国法院判决✅️外国法院违反我国专属管辖,判决不予承认执行
【案例2】协议管辖排斥平行诉讼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美国签设备买卖合同,书面约定纠纷由广州白云区法院管辖。后纠纷爆发,乙公司在美国起诉,甲公司向白云区法院起诉。 A. 本案应由白云区法院管辖✅️涉外协议管辖仅需书面,约定有效 B. 案件与广州无实际联系,白云区法院无管辖权❌️涉外选中国法院,无需实际联系 C. 乙提管辖异议,法院可依不方便原则驳回起诉❌️存在合法协议管辖,排除平行诉讼,禁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D. 美国先受理,法院可依申请中止诉讼❌️协议管辖案件,不适用先受理法院规则
【案例3】普通涉外=适用平行诉讼中国甲、美国乙在广州海珠区签合同,无管辖约定;设备质量纠纷后,乙在美国起诉,甲向海珠区法院起诉。 A.珠区法院有管辖权✅牵连管辖:合同签订地在广州 B.法院明知美国已受理,仍立案合法✅ C.法院可主动以不方便为由驳回起诉❌无当事人异议,不得依职权 D.当事人提管辖异议,法院可驳回起诉✅ E.法院可主动中止诉讼❌无当事人书面申请 F.当事人书面申请,法院可中止审理✅ |
四、涉外民事诉讼特殊期间(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1. 三大30天特殊期间(适用:在中国无住所当事人)
(1)答辩期: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
(2)上诉期:不服判决/裁定,上诉期30日;
(3)上诉答辩期:收到上诉状后30日;
延期:当事人申请,法院自由裁量是否准许。
2. 国内标准(适用:在中国有住所当事人)
判决上诉期15日、裁定10日、常规答辩期15日。
3. 区分记忆
•看经常居住地/住所,不看国籍;
【例1】① 常住北京的日本人→有住所,适用国内期间;
【例2】② 定居日本的中国人→无住所,适用涉外30天期间。
4. 审限特殊规则:所有涉外民事案件,一律不受我国一审、二审法定审限限制,法院可灵活审理。
五、涉外送达规则(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1.特殊送达方式:仅适用于中国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2.2023民诉法新增送达对象(⭐️重点)
3.共同被告特殊送达
外国人在我国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该企业为共同被告时,可直接向企业送达文书(避免个人隐私泄露);
4.常规送达:在中国有住所的涉外主体,完全适用国内送达规则。
六、涉外调查取证
1.条约/外交途径:依据双边条约、外交渠道调取境外证据;
2.使领馆取证:我国驻外使领馆,仅可向中国籍公民调查取证;
3.灵活方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其他合法方式取证。
七、涉外司法协助
(一)一般司法协助
中外法院互相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传唤证人。
(二)外国裁判/裁决承认与执行
1. 申请路径区分
① 外国法院判决:双路径
•路径1: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中院申请;
•路径2:外国法院依条约/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② 外国仲裁裁决:单路径
仅限当事人直接向我国中院申请,外国法院无权代为申请。
2. 我国不予承认执行的法定情形
(1)外国法院无管辖权(违反专属管辖、排他协议、无合理联系);
(2)程序严重违法:未合法传唤、无辩论权、无诉讼行为能力代理;
(3)裁判以欺诈、恶意串通方式取得;
(4)同一纠纷:我国已作出生效裁判,或已承认第三国裁判;
(5)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
3. 平行诉讼处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判决时,我国就同一纠纷已受理诉讼的,诉讼中止:
•裁定承认外国判决→国内案件驳回起诉;
•裁定不予承认→国内案件恢复审理。
4. 救济程序(2023新增)
当事人对「承认/不予承认外国裁判」的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中院作出裁定,向省高院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