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假药:
(一)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的物质或者成份不明的物质,在标签、说明书上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冒充药品的;
(二)使用其他药品的名称或者批准文号,在标签、说明书上标注不具有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
(三)药品成份与其在标签、说明书上标注的成份不符的;
(四)标注虚假的药品批准文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
(五)其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
记笔记: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2、冒充功能、冒充名称文号、成分造假、批文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