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1.概念:
其是指四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依据:
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争议标的额大小等。
【注意】级别管辖的标准可能会存在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
二、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
1.绝大部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二)中级人民法院(至少由其管辖)
1.重大的涉外案件:
⑴概念:
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⑵判定:
以下任意因素涉外,则属于涉外案件:
①当事人;
②当事人经常居住地;
③诉讼标的物;
④产生、变更、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
【注意】涉港澳台的民事诉讼程序参照涉外案件实施。
【注意】一般的非重大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影响”:
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⑴海事海商案件:
由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海事法院的级别跟中级人民法院相当。
⑵公益诉讼案件: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⑶专利纠纷案件:
①北京、上海和广东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②其他地方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③当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Ⅰ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Ⅱ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Ⅲ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⑷与民商事仲裁相关的案件:
对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执行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案件、涉外仲裁证据保全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国内民商事仲裁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自己审理的民事案件;
【注意】有且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自己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这是在肯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地位,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享有最广泛的审判权限。
3.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或者行政案件的二审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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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