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概述
引言
1.核心定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事关公众健康、环境安全、社会稳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核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更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2.核安全目标:我国将核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上升为国家安全战略,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按照全球最高安全标准建设核电机组。
3.核安全观:我国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核安全观的国家。
4.监管成效:我国未发生过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表二级及以上事件或事故,辐射事故发生率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5.监管主体: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一节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和组织机构
(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下 10 类对象实施全流程或针对性监督管理,核心监督活动包括安全审评与许可、监督执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应急与监测、人员资质管理等:
1.核动力厂
定义: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监管覆盖: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及退役全寿期的安全相关物项和活动。
2. 研究堆与临界装置
定义:产生和利用中子注量率和电离辐射开展研究及其他目的的核反应堆,含堆芯、实验装置及配套设施。
监管覆盖:全寿期安全相关物项和活动。
3. 核燃料循环设施
定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包括铀纯化、铀转化、铀浓缩、核燃料元件制造、离堆乏燃料贮存、乏燃料后处理等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配套设施、试验设施。
监管覆盖:全寿期安全相关物项和活动。
4. 放射性废物
定义: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监管内容: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许可管理和安全监督;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 / 设施的选址、建造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评、辐射环境监测和安全监督。
5.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定义:包括放射源(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定义:指 X 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利用加速带电粒子产生预定水平射线的电器设备。
监管内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许可/备案管理和安全监督。
6. 核材料
监管范围:累计调入量或生产量≥0.01kg 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任何量的239Pu、含239Pu的材料和制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监管内容:持有、使用、生产、贮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的许可管理和安全监督。
7. 民用核安全设备
定义: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监管内容: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的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
核心类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 年修订)》):
通用核安全设备(核动力厂及研究堆等):
机械设备:钢制安全壳、压力容器、热交换器、管道和管配件、泵、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等;
1E 级电气设备:传感器、电缆、电气贯穿件、仪控系统机柜、电源设备等。
核燃料循环设施后处理厂专用设备:
机械设备:储罐、热交换器、泵、阀门等;
1E 级电气设备:传感器。
8. 放射性物品运输
定义:涉及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如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的运输。
监管内容:运输活动及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的许可管理和核安全监督。
9.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定义:除铀(钍)矿外,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 / 克(Bq/g)的矿产资源。
监管内容:开发利用、关闭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评和辐射环境监测。
10.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
监管对象: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输变电工程等建设项目和设备。
监管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审评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
我国建立了“以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为行政核心、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监督主力、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等为技术依托” 的三位一体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开展辖区内相关工作。
1.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1984 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
核心职能:履行全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独立监督管理职责,拟订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应急处理等。
内设核心业务司(3 个):
2. 生态环境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设置:全国共 6 个(华北、华东、华南、西南、东北、西北),为生态环境部直属参公事业单位。
核心职责(通用):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等的日常监督,核设施换料大修监督与控制点释放;
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及现场监督性监测;
核应急准备与响应监督,事故现场应急响应监督;
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
特殊职责:
华北、西南监督站:额外负责核设施燃料元件制造过程中质量保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华北监督站:额外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无损检验活动的日常监督,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监督等。
管辖区域:
3.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职责: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地方政府领导,接受国家核安全局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协助监督核设施安全。
层级分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省级以下部门按授权 / 委托开展部分工作。
4. 核心技术依托单位
5. 其他重要组织
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为核安全决策提供技术咨询,由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担任主席,秘书处设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全国核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核安全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联合秘书处设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中国核安全与环境文化促进会:国家级核安全社会团体,构建政府、企业、公众沟通平台。
三、重点记忆关键数据与考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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