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造价人职场充电宝作者简介
庞永玲 | 建筑工程造价资深从业者
20余年造价领域实战沉淀,专注造价干货分享,愿与所有有缘相识的造价人一起穿越行业寒冬,守得云开见月明。
目前全国统一执行的国家标准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发布时间:2017年8月31日,实施时间:2018年3月1日,主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性质: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工程造价鉴定的核心技术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学习笔记
1.工程造价鉴定概述
2.鉴定项目的委托、接受、终止
3.基本要求
4.鉴定依据
5.鉴定
6.鉴定意见书
7.档案管理
鉴定
5.1 鉴定方法
精算法:施工图算法、清单计价法
粗算法:概算法、估算法
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应优先选择精算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粗算法进行鉴定。
鉴定人可以从专业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形成书面文件。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 鉴定步骤
1.排除疑问:了解案情、制定方案
2.自行计算:根据证据、先行计算
3.核对签认:阶段性成果,请当事人核对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核对或不签认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4.征求意见:出具正式意见前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发《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5.复核修改:对当事人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
6.出具鉴定意见书:合议完成(当事人对征求意见稿拒绝复核提出意见的,不影响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5.3 合同争议的鉴定
1.工程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工程合同无效,根据委托人的决定或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进行鉴定。
3.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的,应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
4.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
5.工程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由委托人决定,委托人暂不明确的,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鉴定。
6.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合同文本,由委托人决定适用合同文本,委托人暂不明确的,可按不同的合同文本分别进行鉴定。
5.4证据欠缺的鉴定
1.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②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③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2.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①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
②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5计量争议的鉴定
1.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计量规则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以现行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
2.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②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对原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现场复核,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3.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5.6计价争议的鉴定
1.当事人以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单价,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应厘清合同履行情况按其进行鉴定,如未履行,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③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2.当事人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②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3.当事人因人工费调整文件,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
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鉴定;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4.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②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③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5.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质量责任后,分别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判断采用。
5.7 工期争议的鉴定
1.当事人对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应按以下规定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
②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可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开工时间。
③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④因不可抗力或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⑤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前或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应采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2.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②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相关专业工程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进行鉴定。
3.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
①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而未完成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③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4.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②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③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待鉴的,若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承包人并无过错的,鉴定期间为工期顺延时间。
工期索赔
5.当事人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并足以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6.当事人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提出建议,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确定。
5.8 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
1.当事人因提出索赔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就索赔事件的成因、损失等作出判断,委托人明确索赔成因、索赔损失、索赔时效均成立的,鉴定人应运用专业知识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确定。
2.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已经答复但未能达成一致,鉴定人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对方当事人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人应在厘清证据事实以及事件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②对方当事人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的,或认为索赔过高的,鉴定人应根据相关证据和专业判断作出鉴定。
3.当事人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对上述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作出鉴定;
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③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因不利的物质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影响,承包人提出应增加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及时发出指示同意的,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就具体数额已经达成一致的,鉴定人应采纳这一数额鉴定;发承包双方未就具体数额达成一致,鉴定人通过专业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②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后,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的,鉴定人可从专业角度进行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4.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5.9 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1.当事人因工程签证费用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②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③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④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⑤签证中的零星工程数量与该工程应予实际完成的数量不一致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
2.当事人因工程签证存在瑕疵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签证上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②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对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承包人仅以发包人口头指令完成了某项零星工作或工程,要求费用支付,而发包人又不认可,且无物证的,鉴定人应以法律证据缺失为由,作出否定性鉴定。
5.10 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1.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
○证据材料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证据进行鉴定;
○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会同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
①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
②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
③核对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④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及时报告委托人,但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⑤分别计算价款。
2.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鉴定人现场核对也无法确认的,应提请委托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按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费用:
①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②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③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④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⑤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
⑥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⑦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4.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费用:
①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②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③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④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⑤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⑥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5.委托人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该提请委托人认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后适用的归责原则,可建议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由委托人判断,鉴定人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6.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①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③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
7.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①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
③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11 鉴定意见分类
基本确定性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有力
推断性意见—事实较清楚、证据欠充分、依据不够有力
派生选择性意见—合同约定矛盾或证据矛盾,分别鉴定供委托人选用
妥协性意见—当事人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作为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在重新鉴定中,该意见不得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当事人再次达成一致的除外)
5.12 补充鉴定
1.补充鉴定—原鉴定的组成部分。
2.提出人—委托人。
3.补充内容:
①.增加新的鉴定要求;
②.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③.补充了新的证据的;
④.其他需补充鉴定的情形。
4.鉴定人发现有遗漏的,也可自行补充。
5.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
5.13 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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