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法考刑法学习笔记 | 第三、四讲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
第三讲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是指社会关系中蕴含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简称法益。犯罪是指侵害法益的行为 【注意1】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蕴含的利益 【注意2】※法益的解释功能。目的解释,就是用法益来解释罪名的构成要件 例如,进入常年空置的房子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基于对该罪名保护的法益的不同理解,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即(1)多数说认为,该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的居住生活安宁状态。空房子无人居住,不存在居住生活的安宁状态。不构成该罪;(2)少数说认为,该罪的保护法益是居住者的进入许可权。未经同意,擅闯民宅,侵犯主人的进入许可权,构成本罪。 二、保障人权
刑法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同时,也保障人权,严格依据刑法来定罪处罚。 【结论】两大功能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例如,《肖申客的救赎》中肖申客越狱,按照司法解释的结论:优先保障人权,不以逃脱罪论处)第四讲 犯罪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作为客观要件的行为主体,只要求客观上存在一个自然人,具有侵害法益的能力(违法能力)即可,不探讨自然人的责任能力,因为责任能力是可谴责性的条件,与制造违法事实没有关系。 关于自然人,主要问题是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或特殊地位 一、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注意1】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 【注意2】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要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不要求有定罪身份 二、不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判断公务的标准:第一,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这是指事务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仅与个别人或少数人相关的事务,不是公务。第二,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这是指事务属于行政职务,并承担行政责任第二节 单位犯罪
一、分类
1.纯正的单位犯罪。这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这是指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提示】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二、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法人资格问题)
1.国有单位,不要求法人资格;私营单位,要求法人资格 2.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要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需要额外满足两个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二)主观条件
1.成立单位犯罪,要求具有单位的意志。单位犯罪的意志不是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而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单位整体意志的产生方式有:第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如董事会决议);第二,单位领导依据职权作出决策 3.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样态没有区别,都是由自然人去实施 4.根据司法解释,两种单位的犯罪,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1)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犯罪;(2)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三、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
1.主观条件:单位犯罪体现单位意志,内部成员个人犯罪体现个人意志。未经授权或未依据职权作出的决策,不能体现单位意志,只能体现个人意志 2.客观条件:单位犯罪,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内部成员个人犯罪,是为特定成员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二)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问题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2.甲单位与乙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三)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
单位实施只能由个人构成的犯罪(纯正的个人犯罪),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只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帮助犯责任 (四)单位实施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注意:就同一犯罪而言,虽然行为主体不同,但定罪标准、既遂标准应当相同。不过,有些司法解释并未遵守这一点,往往将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如定罪数额)定得高一些,自然人低一些。只能将这些做法视为特殊规定 单位实施单位和个人都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未达到单位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不能认定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既然刑法规定一个罪名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 由个人构成,并且为二者规定了不同的定罪数额标准,那么二者便是独立关系,井水不犯河水,不能从单位向个人“串线”) 【结论】单位实施纯正个人犯罪,允许“串线”到个人犯罪;单位实施不纯正单位犯罪,不允许“串线”到个人犯罪 四、处罚
(一)处罚规则
1.原则双罚,既罚单位,也罚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3)所处罚的个人,只能是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即使参与了单位犯罪,也不得处罚 (4)处罚个人时,数个个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但该共同犯罪是处在单位犯罪的框架下,是为了明确各个人的责任大小、量刑轻重 2.例外单罚,只处罚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处罚单位。这是因为,如果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的普通职员的利益,有株连无辜之嫌——很少考(二)“单位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