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做到这个题,想起20年前“北大方正诉高术天力侵权案”,这题应该就是改编自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这个案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偷拍偷录,到底算不算“非法证据”。其实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算是刑事诉讼中,也没有一刀切直接排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都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非法取证严重程度,即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真题如下:巨星公司开发的软件屡遭盗版,遂派公司人员假扮消费者与盗版商磋商,请公证处人员手机秘密拍摄磋商全过程,公证处制作公证书,巨星公司据此向法院起诉索赔,关于公证书的说法正确的是?A.假扮消费者有违公平原则,有损经济秩序,该公证书应当排除。(×,假扮消费者取证,并未侵害对方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合法手段)
B.公证处只应当公正合法法律行为,该公证书有瑕疵,应当排除。(×,瑕疵证据并非必然排除,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基于必要性而采取的手段,不应排除)
C.该公证书是原始证据。(×,公证书属于传来证据,是对原始证据的真实性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明文件)
D.该公证书是书证.(√,属于书证,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以下转自最高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
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为了取得被告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技术公司销售盗版软件的证据,派员工以个人的名义向被告购买了激光照排机,被告为其进行了安装,并应要求在原告自备的两台计算机内安装了盗版方正的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公证机关对这次取证过程及证据进行了公证。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01年9月联名起诉被告,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民三提字第1号判决书,撤销二审判决,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60万元。
【案件背景】
这一知识产权诉讼前后历时五年,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改判而落幕。本案中,北大方正的取证方式被称为“陷阱取证”,这一取证方式曾在软件行业和法学界引起争论和探讨。
一审法院认为,“陷阱取证”的方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故予以认可。二审法院认为,此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对该方式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北大方正的取证方式合法有效,对其获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应作为定案根据。
【影响与意义】
该案当时被媒体称为“全国最大的反盗版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首次明确了知识产权诉讼中所谓“陷阱取证”的合法性问题。该案被视为解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取证难这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问题的一个范例。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告的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这场软件著作权纠纷对于我国对软件著作权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有缘的你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