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常识知识点
181. 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8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83.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84.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劳动条件不相符)。
185.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约定报酬有出入)。
186.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社会保险不缴纳)。
18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违规致人权益损)。
188. 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合同无效)。
189.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
190.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
19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可随时解约(违规)。
19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可随时解约(失职)。
193.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随时解约(不合格)。
19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随时解约(一人二主不改正)。
195. 因劳动者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单位可随时解约(合同无效)。
19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随时解约(负刑责)。
19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干)。
19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调整不胜任)。
199.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大变化)。
200.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丧失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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