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中关于不燃材料的使用规定,是船舶结构防火的核心要求之一,SOLAS II-2第5条3.1款针对“隔热材料、天花板衬板、客船局部舱壁甲板”三类关键部位的不燃材料使用作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区分客船、货船不同适用要求,同时明确例外情形与配套标准。
一、隔热材料:原则不燃,例外严控(3.1.1)
核心原则:除特定可燃处所外,船舶所有隔热材料均应使用不燃材料。
例外处所:货物处所、邮件舱、行李室、服务处所的冷藏室,此四类处所的隔热材料可采用可燃材料。
配套要求:
1. 与隔热物搭配使用的防潮层、粘合剂,以及制冷机系统管件的隔热物,无需为不燃材料,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保持实际可行的最低使用数量+外露表面具有低播焰性;
2. 上述例外仅针对材料本身,其他防火要求仍需遵循公约规定。
二、天花板和衬板:客船、货船分类要求(3.1.2)
该条款对天花板、衬板、风档及其附属衬档的不燃材料使用,按客船、货船分别制定标准,货船额外结合结构防火保护方法(IC/IIC/IIIC法)细分要求。
3.1.2.1 客船要求:全域不燃,少数例外
除货物处所、邮件舱、行李室、桑拿房、服务处所的冷藏室这五类可燃处所外,客船其余所有区域的衬板、衬档、风档和天花板,均应使用不燃材料,无其他豁免情形。

3.1.2.2 货船要求:按防火方法划定范围
仅特定区域需全部采用不燃材料,其余区域无硬性强制,具体分为两类:
1. 采用IC法(结构防火要求最高)的船舶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部所有相关构件均为不燃材料;
2. 采用IIC法(结构防火要求最低)/IIIC法(结构防火要求居中)的船舶,仅供起居/服务/控制站使用的走廊和梯道环围内,相关构件需为不燃材料。
附:SOLAS II-2第9.2.3.1 三类防火保护方法核心区别
保护方法 | 核心要求 |
IC 法 | 以不燃的 B/C 级分隔作内部分隔舱壁,一般不设自动喷水、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
IIC 法 | 失火源处所装自动喷水 + 探火 + 失火报警系统,对内部分隔舱壁型式一般无限制 |
IIIC 法 | 失火源处所装固定式探火 + 失火报警系统,舱壁型式一般无限制;起居 / 单处 B/A 级分隔区域面积≤50㎡(公共处所主管机关可放宽) |
三、客船局部舱壁和甲板:全场景不燃要求(3.1.3)
本条款为客船专属要求,针对各类局部舱壁、甲板,无论用途均强制使用不燃材料,且包含追溯整改要求:
1. 为实用/艺术处理设置的、用作处所内部分隔的局部舱壁/甲板,应使用不燃材料;
2. 衬板、天花板,以及用于遮蔽/分隔相邻客舱阳台的局部舱壁/甲板,应使用不燃材料;
3. 追溯要求:2008年7月1日前建造的客船,其客舱阳台需在2008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检验前,满足上述不燃材料使用要求。
注:本文为SOLAS II-2第5条3.1款的核心要点梳理,仅作学习参考。船舶设计、建造、检验及运营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公约原文、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及船舶具体技术规范,确保不燃材料使用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