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沿革
2007年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2008年施行,2011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正,2025年第三次修正。
二、2025年修订背景及内容
1、落实《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第29条“健全完善案件、案号、案由体系以及精准识别工作机制”的要求。
2、近年来,随着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种子法、反垄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矿产资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海商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20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现行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四级案由体系。
一级案由 | 二级案由 | 三级案由 | 四级案由 |
12个 | 59个 | 514个 | 470个 |
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的第四级案由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四、现行民事案件案由确定标准
一、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纠纷”,一般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二是考虑到实践中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多变性,单纯按照法律关系标准去划分案由体系的做法难以更好地满足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难以更好地满足司法统计的需要,故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确定案由的主要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等其他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的表述也包含了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三是为了与行政案件案由进行明显区分,对个别案由的表述进行了特殊处理;
四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司清算、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直接表述;
五是对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等特殊诉讼程序案件的案由,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制度予以直接表述。
五、一些问题
1、个案案由的确定和变更
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
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可以适用更低级案由的,相应变更个案案由;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2、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选择。
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原因的,即因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适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合同纠纷”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结果的,即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第一级案由“物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纠纷”案由。
————案由层级:
第一级案由 | 第二级案由 | 第三级案由 | 第四级案由 |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 七 、用益物权纠纷 | 69.居住权纠纷 | - |
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十 、合同纠纷 | 141.居住权合同纠纷 | - |
示例:
甲、乙离婚协议约定乙享有房屋居住权,但未登记。乙起诉要求确认居住权并办理登记,或甲卖房后乙起诉要求排除妨害、继续居住 → 案由:居住权纠纷。
甲、乙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甲为乙办理登记,但甲反悔。乙起诉要求甲履行合同、配合登记并承担违约责任 → 案由:居住权合同纠纷。
居住权纠纷(物权纠纷)与居住权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争的是 “物权本身是否存在、能否行使”,后者争的是 “合同本身是否有效、该不该履行”。
3、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
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列举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都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都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列举,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
实践中需要确定具体个案案由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选择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选择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
第一级案由 | 第二级案由 | 第三级案由 | 第四级案由 |
物权纠纷 | 五 、物权保护纠纷 | 38.物权确认纠纷 | (1)所有权确认纠纷 |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
39.返还原物纠纷 | |
40.排除妨害纠纷 | |
41.消除危险纠纷 | |
42.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 |
43.恢复原状纠纷 | |
4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六 、所有权纠纷 | 45.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
46.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 | |
4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 (1)业主专有权纠纷 |
(2)业主共有权纠纷 |
(3)车位纠纷 |
(4)车库纠纷 |
48.业主撤销权纠纷 | |
49.业主知情权纠纷 | |
50.遗失物返还纠纷 | |
51.漂流物返还纠纷 | |
52.埋藏物返还纠纷 | |
53.隐藏物返还纠纷 | |
54.添附物归属纠纷 | |
55.相邻关系纠纷 |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
(2)相邻通行纠纷 |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
(4)相邻通风纠纷 |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
56.共有纠纷 | (1)共有权确认纠纷 |
(2)共有物分割纠纷 |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
(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
57.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纠纷 | |
七 、用益物权纠纷 | 58.海域使用权纠纷 | |
59.探矿权纠纷 | |
60.采矿权纠纷 | |
61.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 | |
62.取水权纠纷 | |
63.养殖权纠纷 | |
64.捕捞权纠纷 | |
6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
66.土地经营权纠纷 | |
67.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
68.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 |
69.居住权纠纷 | |
70.地役权纠纷 | |
八 、担保物权纠纷 | 71.抵押权纠纷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
(4)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
(5)探矿权抵押权纠纷 |
(6)采矿权抵押权纠纷 |
(7)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
(8)动产抵押权纠纷 |
(9)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
(10)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
(11)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
72.质权纠纷 | (1)动产质权纠纷 |
(2)转质权纠纷 |
(3)最高额质权纠纷 |
(4)票据质权纠纷 |
(5)债券质权纠纷 |
(6)存单质权纠纷 |
(7)仓单质权纠纷 |
(8)提单质权纠纷 |
(9)股权质权纠纷 |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
(13)环境资源相关权利质权纠纷 |
73.留置权纠纷 | |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确认、侵害物权纠纷),案由“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分别涉及各种权益的物权保护。实践中需要确定具体个案案由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选择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选择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4、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
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的编排设置。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该编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具体范围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所规定的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又分别在人格权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予以了细化规定,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这些侵害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分别保留在“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等第一级案由体系项下,对照侵权责任编新规定调整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同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民法典等法律已作特殊规定或者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如“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兜底”考虑,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列在其他九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十部分。
具体适用时,涉及侵权责任纠纷的,为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先适用第十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具体案由。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行为均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十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侵权案件中,从所侵犯权益角度,可以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或者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从侵权行为角度,可以适用第十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由。具体适用时,应当先适用第十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具体案由。
5、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
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示例:房屋买卖中,卖方既逾期交房(合同),又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致损(侵权)。原告同时主张两项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请求权竞合时个案案由的确定。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请求权竞合,核心是同一事实、同一义务人、同一给付目的,产生多个相互排斥的请求权,权利人只能择一行使。《民法典》第 186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例外,《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选违约责任:举证较易(证明违约即可)、赔偿范围含可得利益,但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选侵权责任:可主张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但需证明过错、因果关系(特殊侵权如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最常见的竞合类型与典型场景:
1. 违约责任 vs 侵权责任(最普遍) | 产品责任:购买缺陷电器漏电致人身伤害,可诉违约(未交付合格产品)或侵权(人身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医院手术失误致患者伤残,可诉违约(违反诊疗合同)或侵权(侵害健康权)。 |
运输/保管:承运人违约致货物毁损、旅客伤亡;保管人失职致保管物损毁,均构成竞合。 |
物业服务:物业未尽安保义务致业主人身/财产受损,可诉违约(违反服务合同)或侵权。 |
2. 物权请求权 vs 债权请求权 | 返还原物: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还车,出租人可依 ** 所有权(物权)主张返还原物,也可依租赁合同(债权)** 主张返还租赁物。 |
排除妨害:邻居违建堵路,可依物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也可依 ** 相邻关系(债权)** 主张排除妨碍。 |
3. 债权内部竞合 | 无因管理 vs 不当得利:误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管理支出费用,可主张无因管理费用偿还或不当得利返还。 |
合同之债 vs 缔约过失:合同被撤销,可依缔约过失责任或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
7、案由体系中的选择性案由(即含有顿号的部分案由)的使用方法。
对这些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8、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和功能。
案由体系的编排制定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民事案件案由是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不得以案由无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附件:民事案件案由体系(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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