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自产
“公司 + 农户” 模式企业回收农户养殖 / 种植的畜禽、农产品再销售,按自产免税。
制种企业,繁育种子后销售,按自产免税。
外购农产品简单分拣、包装后销售,仍属外购,不免税
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必须是 “服务”,不是货物销售)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兽医站给牲畜治病并卖兽药:整体免税
药店单独卖兽药:不免税
提供喷洒农药、农机作业、兽医诊疗等服务:免税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包括: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卫生院、护理院、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血站、军队 / 武警医疗机构等。
排除: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医美机构),其服务不再免税。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免税:1、价格合规:收费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保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含政府指导价、协商定价)。2、项目合规: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的服务,及卫生防疫、卫生检疫服务。3、配套服务:与诊疗直接相关的药品、耗材、救护车、病房住宿、伙食等,一并免税。
不免税的有:1、营利性医美机构:一律不免税,按 6% 计税。2、超标准收费:高于指导价的部分,全额征税。3、非医疗服务:医院对外餐饮、超市、停车场、广告等,不免税。4、药品 / 耗材单独销售:非诊疗配套的药品、器械销售,不免税。
4.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残疾人(持有证件)个人提供的服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仅限应税服务,不动产 / 无形资产 / 金融商品交易不适用
5.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指依法取得托育 / 学前教育资质的机构(含公办、民办普惠),包含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社区托育中心、托育机构,必须持有托育备案证明或学前教育办学许可证。排除:无证家庭托育、无资质早教 / 亲子园、营利性非普惠机构
育养服务收费,仅规定标准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免税:1、公办:按当地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2、民办普惠:按政府指导价 / 参考区间执行;3、服务范围:0–6 岁婴幼儿保育、看护、膳食、基本教育(育养服务)
明确不免税的收费:1、超标准收费:保教费超过政府指导价 / 批准标准的部分;2、特色 / 兴趣班: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延时班、艺术课等额外收费;3、挂钩费用: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等;4、非育养服务:对外餐饮、商品销售、场地租赁、广告等
6.殡葬服务。
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无资质机构不免税。
仅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以下服务免税: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明确不免税的项目:1、超标准收费:高于政府定价 / 指导价的部分;2、殡葬用品销售:骨灰盒、寿衣、棺材、墓碑、鲜花(鲜花 9%,其他 13%);3、非基础 / 延伸服务:高端礼仪策划、个性化追悼、墓地装饰、刻字、风水服务等;4、市场定价的墓穴租赁:经营性公墓未纳入政府指导价的墓穴租赁(按不动产租赁 9% 计税);5、其他非殡葬服务:餐饮、住宿、广告、场地租赁等
7.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仅限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服务: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 / 成人 / 网络本专科、研究生(硕 / 博)、自考、学历文凭考试
仅对列入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以下收入免税:1、学费;2、住宿费;3、课本费;4、作业本费;5考试报名费;6、学校食堂伙食费
明确不免税的收入:1、超标准收费:学费、住宿费等超过政府批准 / 指导价的部分;2、赞助 / 择校费: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择校费、捐资助学费;3、非学历 / 延伸服务:兴趣班、辅导班、课后延时服务、国际课程、校企合作培训、对外讲座;4其他收入:对外餐饮、场地租赁、商品销售、广告、校服 / 教辅材料销售;
8.农业生产用地,具体包括:
(1)将国有农用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用途: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
受让方 / 承租方:必须是农业生产者(个人、合作社、企业等)
仅限以下三类土地处置行为:1、出租国有农用地;2、转让土地使用权;3、承包地流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
9.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及资管产品等金融商品的差价收入,按政策全额免增值税。如:A 股、港股(沪 / 深港通)、基金、债券、外汇、期货转让;转让信托、银行理财、资管产品等;创新企业 CDR 转让差价。
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分红,不属于范围内。
持有至到期赎回资管产品,不属于范围内。
10.美国船级社(ABS)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这是一项基于非营利宗旨 + 互利对等的长期税收互惠安排,核心逻辑是国际海事服务领域的对等开放与税收互免。
宗旨:非营利宗旨 + 互利对等(中国船级社(CCS)在美国提供船检服务时,必须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若美方政策调整导致不对等,中方将相应取消 ABS 免税资格。)
服务内容:船舶入级检验、法定检验、临时检验、公证检验等;船舶图纸审核、技术咨询等与船检直接相关的服务;
1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严格资质 + 注册地双要求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仅限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客、货、邮件运输),免税
在大陆取得的非运输收入(如地面服务、代理、广告、租赁等),按适用税率(6%/9%/13%)征税
1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主体限定:土地所有者通常为县级以上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土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非政府主体间转让不适用。
出让:政府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属一级市场行为。
归还:因公共利益 / 城市规划被依法征收、收回,或按约定返还,含政府支付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仅限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非政府主体(如企业、个人)间转让不适用。
出让:政府首次有偿供应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海域、矿产、森林等)。
转让:政府将已出让的使用权依法二次转移(如协议转让)。
收回:因公共利益、规划调整等依法征收 / 收回使用权并支付补偿。
仅限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海域、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含土地使用权。
14.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买卖股票、基金,具体包括:
免税:股票 / 基金买卖价差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不免税:股息、红利、利息、分红等持有收益(按所得税规则处理)
15.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
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比如:某被撤销银行设立的XX 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某信托公司控股的XX 资产管理公司;某信用社旗下的XX 实业发展公司
优惠仅针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自身清算、处置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维护金融稳定。
16.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含罚息、复利等利息性质收入
各类贷款: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 SLF、中期借贷便利 MLF 等
进项抵扣:金融机构支付该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单独核算免税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
17.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主体: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局)
用途: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非一般商业贷款)
标的:外汇贷款(非人民币贷款)
贷款利息收入含罚息、复利等利息性质收入
单独核算免税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
进项抵扣:借款人支付该外汇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8.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必须全程自用;若曾用于出租、经营,不再符合 “自建自用”,不能免税。
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无论持有年限,一律免税。
购买住房:满 2 年免税,不满 2 年按 3% 全额征税
19.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仅限法定四类情形,赠与非亲属需按 “销售不动产” 缴纳增值税。
仅限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不适用。
20.执罚部门和单位处置罚没财产收入,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
执法部门和单位:公安、市监、海关、税务、法院等
依法处置罚没财产:拍卖、变卖、收兑、收购
处置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任何单位购入罚没物品后再销售,均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