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间存在“虐待”行为的法律后果【低】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上述规定,现实案例中,如果男方对女方、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虐待行为(即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女方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女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有配偶者“与其他同居”的法律后果【低】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现实案例中,如果男方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女方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女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同居者之间的纠纷处理【中】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现实案例中,同居者之间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不存在法律关系,法院不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因为同居关系不是某种法律关系),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法院会受理。
4、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道德规范的法律后果【低】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现实案例中,如果一方违反家庭道德规范(包括忠实义务),另一方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
5、返还彩礼的情形【中】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通常是男方或男方父母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具体法律归属有三种情形:①男方按习俗将彩礼交给女方父母,且未明确表示赠与女方个人。受赠人为女方父母,彩礼属其财产。②男方直接交付女方,或虽经父母转交但明确表示赠与女方个人。属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③女方父母接收后,部分用于女儿嫁妆、婚宴等,剩余转赠女方。法院会按实际支出、双方意愿等分割,通常优先保障女方权益。
男方或男方父母要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实际给付的男方 / 男方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实际接收的女方 / 女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
(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离婚纠纷中,仅夫妻双方为当事人,父母一般不参与。
(3)已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离婚:离婚纠纷中,仅夫妻双方为当事人,父母一般不参与。
6、婚姻关系效力起算时间点+补办婚姻登记【低】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7、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低】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本解释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即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另一方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无继承权,此时一方已死亡,无法补办结婚证)。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1994年2月1日之前国家承认事实婚姻,自1994年2月1日起国家彻底否认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补办的,等于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
——同居关系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现实案例中,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是否有效要看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彻底否定了事实婚姻,在此之前是绝对承认/相对承认。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30多年未补办的也比较少见)。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会要求去补办,未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都要起诉离婚了,成功补办的概率也比较低)。
——可能的咨询案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现在想分手又想以配偶名义去分配对方财产。【婚姻关系婚后财产默认是共有,离婚时平均分配+照顾弱势方),同居关系默认是各自所有。婚姻关系中配偶属于近亲属,享有法定继承权、医疗签字权、探视权,同居关系中对方无继承权】
8、婚姻无效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法院受理及审理要求【低】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当事人以这三种情形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在发生重婚的概率高吗?极低:①法律重婚(重复领证):婚姻登记全国联网、跨省通办、刷脸核验,无法用真实身份重复领证。用假身份证登记会触发身份核验失败 + 涉嫌伪造证件罪,风险极高。②事实重婚(以夫妻名义同居)极难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严格条件,缺一不可:A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公开叫 “老公 / 老婆”、办婚礼、以夫妻名义租房 / 办业务);B长期稳定共同生活(持续数月以上,非短期同居或偶尔出轨);C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邻居、同事、亲友普遍认为是夫妻)。普通婚外情、秘密同居、生子,基本不构成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什么?发生概率高吗?《民法典》第 1048 条明确: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发生概率极低,且持续下降。相对高发区:偏远农村、少数民族聚居区、传统宗族观念较强地区。高发人群:老年人再婚、受教育程度较低群体、信息闭塞地区。
法定婚龄是什么?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概率高吗?《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生必须过完22周岁生日,女生必须过完20周岁生日才能结婚。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概率极低,且以事实同居为主,合法登记几乎为零。高发地区:农村、偏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分有变通婚龄)。高发人群:受教育程度较低、传统早婚观念较强的群体。
发生婚姻无效情形的,当事人和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以重婚为由的,当事人的基层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一方已经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起诉时婚姻无效情形消失的(比如达到法定婚龄,解除重婚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无效诉讼一旦提起不得撤诉(因为是违法行为),也不适用调解(当事人不能做主)。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是无效婚姻的,会作出无效婚姻判决。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先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再审理离婚案件。
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可能涉及财产继承)
法院在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9、受胁迫结婚,可以请求撤销【低】
《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52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受胁迫结婚的高发场景:婚恋矛盾激化、一方不愿结婚而另一方强行逼婚。偏远地区、传统观念较强的家庭 / 宗族逼婚。拐卖 / 强迫婚姻(多伴随非法拘禁)。
受胁迫结婚的可以请求撤销,除斥期间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北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只能受胁迫一方本人申请撤销。
10、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效力【低】
《民法典》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54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11、一方想生孩子一方不想生怎么办?【中】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女方怀孕后未与男方商量流产的,男方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支持。怀孕、分娩、终止妊娠均直接作用于女性身体,涉及生命健康、身体完整、医疗自主等基本人格利益。男性生育权是身份期待权,女性生育权是身体支配权;当二者冲突,人身权优先于身份权。法律不允许以 “丈夫生育权” 为由,强制女性承受身体风险与痛苦。夫妻均享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实现必须双方合意。妻子单方中止妊娠,是行使自己不生育的自由,并非 “侵犯” 丈夫权利。丈夫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但不能以牺牲妻子身体权为代价。法律不支持赔偿,是为避免将女性身体工具化,维护婚姻中的人格平等。若因生育分歧导致感情破裂,丈夫可起诉离婚,法院可按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处理。
女方擅自流产的,男方无权要求赔偿。如果双方就是否生于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起诉离婚,这种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高】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
3、知识产权的收益 |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 |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下例外:
1、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孳息 = 原物自己“长”出来的收益,不需要你劳动、经营、管理。①天然孳息:从物本身自然生长出来的东西,比如果树结的果子、母牛生的小牛、土地长的庄稼。②法律关系产生的固定收益,不用干活: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个人房屋的租金(纯被动出租);婚前个人财产的股息、红利(不参与经营)】【自然增值 = 什么都不用干,市场价自己涨上去的。①婚前个人买的房子,婚后涨价。②婚前个人买的黄金、珠宝,涨价。③婚前个人股票、基金,完全没操作,涨价。】
13、夫妻共同财产之房屋【高】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除非赠与合同明确只归自己子女一方,否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共同财产买房,登记在双房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买方,登记在出资方个人名下,只要财产不混同,就属于出资方个人。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推定为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付首付,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归首付方,离婚时,首付方给另一方补偿。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的属于赠与行为,登记完成前男方可以反悔。
14、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6、婚前/婚内协议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即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17、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中】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否认亲子关系、确认亲子关系【中】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19、人工受精子女【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0、子女抚养权【高】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21、扶养费【高】
21.1《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21.2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1.3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1.4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21.5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6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22、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高】
22.1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22.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22.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22.5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22.6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2.7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2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监护权变更【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4、过错方想离婚且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中】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5、军人离婚【低】
《民法典》第19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1981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6、探望权【高】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7、离婚相关协议的效力【高】
27.1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8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7.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8、离婚财产处理
28.1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8.2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高】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8.3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8.4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8.5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中】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8.6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高】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8.7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低】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8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高】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8.9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8.10基本养老金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8.11遗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28.12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9、离婚时未处理完毕的财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30、保全措施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离婚案件:不按标的额算,而是按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来定担保。法院通常按保全标的额的 10%–30% 确定担保(远低于全额)。对生活必需财产(如唯一住房、工资卡),担保要求更低,甚至免担保。目的:降低申请门槛,保护经济弱势一方,防止因拿不出全额担保而无法保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31、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091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包括协议离婚),存在以下五种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其配偶损害赔偿: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5 \* GB3 \* MERGEFORMAT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上五种情形必须导致离婚才能请求赔偿,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法院不会支持赔偿。当事人不能单独起诉赔偿,必须同时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无过错方是被告的,无过错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在本诉中直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合并审理;不同意离婚的,也可以在本诉中直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合并审理;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后续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未提出的,二审可以提出,法院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如果双方都同意,可以直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都有过错的,无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