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我终于有机会把过去一年在跨境争议和合同审阅中反复遇到、却始终觉得“语义不够透明”的几个法律英语概念重新梳理了一遍。 其中最让我反复停下来的,是 Equitable Relief。
这个词在英文合同、仲裁规则、美国法院文件中出现得极其频繁,但它的真正含义、历史渊源、制度逻辑与语言结构,远比字面翻译复杂。 更重要的是,中国法体系中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概念,这使得它在跨境业务中经常成为误解的来源。
以下内容是我春节期间的学习笔记,属于个人理解,难免偏颇,仅供探讨。
一、为什么我会对这个词反复“卡壳”?
在涉外业务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句子:
“The parties agree that monetary damages are inadequate and equitable relief shall be available.”
如果只从中文直译,很容易把它理解成“衡平救济”,甚至误以为它只是“禁令”的另一种说法。 但在实际案件中,我一次次发现:Equitable Relief 的语义重量远超字面。
它意味着:
对方可能在 48 小时内申请临时禁令
可能要求强制履行并购协议
可能冻结跨境资产
可能阻止企业继续经营某项业务
而这些后果,在中国法体系中很难找到对应的语言结构。
我逐渐意识到:Equitable Relief 不是一个制度,而是一种法律语言。理解它,需要跳出中文语境。
二、从语言入手:Equitable Relief 的深层语义
春节期间,我重新查阅了 Black’s Law Dictionary 与元照法律大辞典。 两者虽然来自不同法系,但对“衡平”相关概念的描述高度一致,都强调:
它是一种“非金钱性”的补救方式
它以行为义务为核心
它的适用基于法院裁量
它的目的在于弥补金钱赔偿的不足
换句话说:
Equitable Relief 的核心不是“救济”,而是“公平导向的补救方式”。
这也是为什么它在合同中常常与“irreparable harm”“inadequate remedy at law”并列出现——这些都是衡平语言的“信号词”。
三、衡平法与普通法:并行、对立与融合的历史关系
春节期间,我重新阅读了几篇英美法史论文,越看越觉得:如果不理解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就无法真正理解 Equitable Relief。
英美法早期的司法体系呈现出典型的“双轨制”:
普通法法院强调规则、程序、形式
衡平法院强调公平、灵活、个案正义
两者之间长期存在张力。 普通法提供确定性,但容易僵化; 衡平法提供纠偏机制,但容易过度裁量。
19 世纪的司法改革虽然合并了两类法院,但衡平原则继续独立适用。 现代法院虽然统一,但衡平救济仍然保留其裁量性与行为性。
这意味着:
衡平法不再是一套独立的法院体系,但仍是一套独立的法律语言与思维方式。
四、衡平法与普通法:究竟是“选择”还是“互补”?
这是我春节期间最想弄清楚的问题之一。
从制度结构看,两者是互补关系: 普通法提供规则框架,衡平法提供纠偏机制。
但从诉讼策略看,两者又是选择关系: 原告必须决定是请求“法律救济”(金钱)还是“衡平救济”(行为义务)。 法院也必须判断是否满足衡平救济的适用条件。
因此,在现代司法中,两者呈现出一种“互补中的选择”。
五、作为原告:如何策略性选择救济以最大化保护?
春节期间,我特别思考了一个问题:如果我是原告,我如何利用衡平救济最大化保护?
我的初步理解是:衡平救济不是“最后手段”,而是“战略工具”。
当需要“立即停止某事”时,例如泄露商业秘密、跳单、挖角、转移资产,普通法的金钱赔偿无法解决问题。 当需要“强制对方做某事”时,例如强制履行并购协议、继续供应关键零部件,普通法也无能为力。 当需要“冻结资产”时,Freezing order 是典型的衡平救济。
换句话说:
衡平救济是原告在跨境争议中的主动武器。
六、作为被告:如何规避衡平救济的风险?
春节期间,我也反思了被告视角下的风险。
最常见的风险来自合同中的“信号词”:
这些词不是装饰,而是“语言开关”。 一旦触发,对方可能在极短时间内申请禁令或冻结令。
被告的策略往往不是“反驳衡平救济”,而是:
避免制造“紧急情况”
避免让对方声称“损害不可弥补”
在程序上争取时间
在事实层面降低衡平救济的必要性
衡平救济的速度极快,尤其是禁令。 被告必须在程序上争取时间,以避免被“一刀切”。
七、中国律师和企业的实际困扰:春节期间的反思
春节期间,我试图总结中国律师和企业在处理 Equitable Relief 时最常见的困扰。
第一,语言误解。 很多人把 Equitable Relief 当成“禁令”,但禁令只是其中一种。
第二,制度错位。 中国法的行为保全与英美法的 injunction 在逻辑上完全不同。
第三,风险低估。 很多企业认为“最坏不过赔钱”,但在英美法体系中,最坏可能是“立即停止经营”。
第四,程序误判。 中国企业往往低估禁令的速度和影响。
第五,合同条款的“自动化理解”。 例如“monetary damages are inadequate”常被视为“模板语言”,但在英美法院中,它是衡平救济的关键前提。
这些困扰并非能力问题,而是制度差异与语言差异共同造成的。
八、结语:春节期间的一点体会
春节这几天,我越读越觉得:Equitable Relief 的价值不在于它的“制度内容”,而在于它所代表的法律语言与司法哲学。
它是:
衡平传统的延续
普通法与衡平法张力的产物
英美法学院训练法律推理的核心
现代司法应对复杂风险的工具
中国企业“走出去”必须理解的语言结构
以上内容仅为个人春节期间的学习笔记,理解有限,难免偏颇。 但对我而言,这是一次重新认识英美法体系的过程,也是一种提醒:跨境法律服务的核心不是翻译,而是理解;不是词义,而是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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