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既遂的认定
(一)发生阶段
既遂结果只能出现在犯罪的实行阶段,且必须由实行行为直接导致。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引发了实害结果,该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二)因果关系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因果链条断裂,则不成立犯罪既遂。常见犯罪的行为结构要求如下:
1.诈骗罪
行为结构:欺骗行为 → 对方陷入认识错误 →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 行为人取得财物。
若缺少“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这一环节,即使行为人取得财物,也仅成立诈骗罪未遂。
2.敲诈勒索罪
行为结构:恐吓行为 →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 → 行为人取得财物。
若缺少“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这一环节,即使行为人取得财物,也仅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3.抢劫罪
行为结构:暴力、胁迫行为 → 压制对方反抗 → 对方因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 → 行为人取得财物。
若缺少“因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这一环节,即使行为人取得财物,也仅成立抢劫罪未遂。
4.强奸罪
行为结构:强制行为 → 压制妇女反抗 → 妇女因无法反抗而被奸淫。
若缺少“因无法反抗而被奸淫”这一环节,不成立强奸既遂。
(三)法益对象的转移与处理
1.财产法益对象转移
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可替代性。若行为人在同一犯罪过程中转移侵害对象,仍成立一罪既遂,不并罚。
2.人身法益对象转移
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若行为人在同一犯罪过程中转移侵害对象,应分别认定中止与既遂,实行并罚。
二、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一)终局形态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均为犯罪的终局性形态,而非暂时性停顿。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一旦出现某一终局形态,就不可能再出现其他形态。
(二)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
1.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2.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三、同一起犯罪中各形态的排斥关系
(一)既遂排斥中止
犯罪既遂后,行为人即使有悔过或返还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中止。
(二)既遂排斥未遂
犯罪既遂后,即使财物后续丢失或被他人取得,也不成立未遂。
(三)中止排斥未遂
1. 若在第一个时间节点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犯意已彻底消除,则成立中止,后续行为不构成未遂。
2. 若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形态,则需根据后续行为认定最终形态。
(四)未遂排斥中止
1. 若在第一个时间节点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犯意已彻底消除,则成立未遂,后续救助行为不构成中止。
2. 若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形态,后续行为可能成立中止。
(五)重复侵害行为的终局性判断
对于连续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需判断第一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若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在时间上具有紧密联系性(如同一时点、连续进行),则第一个行为未终局,应整体评价;若时间间隔较长(如相隔一天或一夜),则第一个行为可认定为终局。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