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刑诉法【上诉不加刑、再审】
今天来分享【2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刑事诉讼程序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二审的启动来源被告人上诉和被害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死亡复核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自动层报至最高院复核)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般自动层报高院复核)、再审启动被告人申诉(喊冤)或被害人申诉、检察院、法院发现确实存在错误需要纠正的。案情介绍:分为两个阶段,第1阶段-1996年9月,田永明强奸赵某后又持刀报复,被判处刑罚后于2002年7月15日释放(这个判决似乎也太轻了,强奸+报复故意伤害,加重处罚情节,应适用法定升格,应判处十年以上啊,但为啥仅5年多就释放?不得而知)。第2阶段,2002年11月13日又持刀闯入赵某某(被害人)家中,赵某逃出家门,持刀追砍中,村民刘某阻拦被田永明连续捅刺致其死亡,随后又连续数刀致赵某轻伤,后潜逃至2022年被抓获归案。2022年11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永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判决,也是绝了,出狱后报复1死1伤,社会危害极其严重、连续捅刺行为极其残忍、社会影响重大,居然只是死缓???,重点,一审判决后,玉溪市检察院居然没有抗诉???被害人家属没有申请检察院抗诉???)。田永明上诉后,鉴于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仅被告人一方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法,包括量刑和刑罚执行的影响),因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无奈之举,受上诉不加刑原则,要么减轻,要么维持,显然高院认为中院法律适用错误和量刑过轻,但只能咬牙维持原判)。果然,云南高院在维持原判后的第三天,就以“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未指令云南其他中院再审,也未发回玉溪中院再审,而是由自己适用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因启动再审的理由是法律适用错误和量刑错误“法律量刑应改判”,且生效法院为高院,故只能自己审理了)。云南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田永明置国家法律、社会伦理于不顾,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行凶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云南高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算是二审程序带复核,此时案件并不会生效,仍需自动层报最高院核准,后再交由玉溪中院(一审法院)执行死刑。云南高院的这次纠错不仅仅是伸张正义,而是需要莫大的勇气。虽说,法律适用错误和量刑不当,不属于严重的渎职行为,但不知道玉溪中院的相关承办法官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