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理
(一)外部关系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2.因产品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的,买受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包括缺陷产品本身损失及其他财产损失。
3.被侵权人仅能在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择一主张权利,二者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消费者救济途径
(三)第三人救济途径
二、责任形态辨析
三、内部关系
1.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2.产品缺陷由销售者过错造成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内部归责原则:生产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过错责任。
四、第三人原因致损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导致产品缺陷并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该第三人追偿。
五、责任承担方式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六、产品警示与召回义务
1.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2.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损害扩大的,应对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3.召回所需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七、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或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