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抢劫罪作为这个世纪之初财产犯罪的大BOSS,是众多犯罪案件的头把交椅,近几年这类下降的最主要原因是新兴业态的出现,以电信方式诈骗相较于过去的抢劫更具有隐蔽性和造成财产损失数额更大,且追赃难度是抢劫罪的数倍,大部分因诈骗而遭受损失财物最终都被转移至境外,无法追回。抢劫罪的行为结构(构成要件):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其他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强制手段→被害人基于无法反抗、不敢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刑法》第263条及269条(转化型抢劫)及司法解释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并非一定是暴力行为,只要手段“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无法反抗”,如迷晕、昏醉等非暴力,对人暴力或有危险,基于此而取得财物。
案例:张杉来到李思思家做客,发现李思思是富豪,临时起意实施昏醉抢劫,先投放迷药,然后张杉离开李思思家。1小时后,张杉估计李思思已经喝了迷药并昏迷,然后返回李思思家,发现李思思并不在家,便拿走财物。实际上,李思思喝了迷药后就接到电话,出门办事了。李思思坐在外出的车里后排座位上睡着了。对张杉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例是2024年法考的真题回忆,先上结论:张杉构成抢劫罪未遂和入户盗窃罪,两罪并罚。
解析:基于行为与结果同时存在原则。
第一,张杉不构成入户抢劫。理由:张杉是来李思思家做客,合法进入李思思家后,“临时起意”想实施抢劫犯罪,人在户内了,没有侵害“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
第二,张杉构成昏醉型抢劫罪未遂。理由:当张杉投放迷药时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已经着手进入实行阶段,成立抢劫罪,但因李思思外出(属于意志以外原因)不在场,并非基于抢劫的实行行为而取走财物,因此,抢劫罪未遂。
第三,张杉构成盗窃罪既遂。理由:因为李思思不在家,张杉此时再次进入她家,首先侵犯了李思思的住宅居住安宁权,以平和手段取走李思思家的财物,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因此构成入户盗窃罪(入户盗窃多侵犯一个法益,属于法定升格条件,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