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理
(一)含义
1.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注意: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均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2.相互有继承关系者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死亡时间推定:
情形一:事故以外均无其他继承人 → 死亡先后顺序不影响继承。
情形二:事故以外均有其他继承人 → 推定长辈先死亡;同辈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情形三:事故以外有的有继承人、有的无继承人 → 推定无其他继承人者先死亡(防止遗产归国家/集体)。
(三)遗产的范围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不得继承的财产: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非遗产举例:法人终止后的财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属近亲属权益,非遗产)、违法之债(如赌博、毒品交易所致债务)、著作权中的人身性权利(如署名权)。
3.自然人。仅自然人遗留财产可成为遗产。
4.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
5.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部分为遗产。配偶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财产,不受干涉。
6.合法。违法财产或债务不属于遗产。
7.财产。股东资格原则上可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一)继承权的放弃(主动)
1. 含义。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 对象。可向遗产管理人、其他继承人或法院作出。
3. 方式。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诉讼中口头放弃需记入笔录并签名。必须明示,不得默示。
4. 时间。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遗产处理后的放弃属对遗产所有权的放弃。
5. 反悔。遗产处理前或诉讼中反悔,由法院视情况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反悔,不予承认。
6. 效力。放弃行为溯及至继承开始时生效。但如放弃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扶养义务),放弃行为无效。
(二)继承权的丧失(被动)
1. 含义。因实施法律禁止行为而依法丧失继承资格。
2. 法定情形
相对丧失的宽恕制度: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可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实施上述行为,亦丧失受遗赠权。
三、继承方式之法定继承
(一)含义
在无遗赠扶养协议、无遗嘱或前述协议、遗嘱无效时,依法定规则继承遗产。
(二)适用情形
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终止。
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继承顺序
1.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胎儿)。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代位继承。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不继承;无第一顺序时,由第二顺序继承。
(四)遗产分配原则
1. 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2. 例外情况(可不均等)
(1)全体继承人协商同意。
(2)照顾对象: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3)多分对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4)少分或不分:有扶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5)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符合条件者可请求分得适当遗产。
(6)可分得遗产的非继承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侄、甥等)。上述人员可独立起诉主张权利。
(7)双重继承规则:继子女享有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双重继承权(以扶养关系为前提);被收养人赡养养父母且扶养生父母较多者,可继承养父母遗产并分得生父母适当遗产。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