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
(一)条件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1.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2.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程序(协议离婚登记程序)
1.30日冷静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30日发证期:冷静期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申请发给离婚证;
3.视为撤回: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属实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一)法定情形(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6.女方中止妊娠: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7.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准予离婚。
(二)调解前置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三)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除外情形: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恶习屡教不改等)。
2.女方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外情形: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如“喜当爹”)。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一)法定情形(共5项)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
(二)责任人
无过错方的配偶,与第三人无关。
(三)请求权人
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
(四)责任性质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配偶权受侵犯)。
(五)限制
必须仅一方有过错,双方均有过错的,不予支持。
(六)诉讼程序
1.判决不准离婚的,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2.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四、分居或离婚过程中“抢孩子”
(一)人身安全禁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二)临时处理措施
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第1084条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明确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
(三)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的子女,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3.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忠实义务;
4.抢夺、藏匿子女;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五、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探望权
1.性质:属于权利,非义务;
2.主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
3.协助义务: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4.强制措施:对拒不协助者可采取拘留、罚款;
5.执行限制:不得对子女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6.中止事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7.恢复: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二)姓氏更改
1.擅自改姓氏的,可起诉恢复原姓氏;
2.不得因改姓拒付抚养费;
3.改为继父母姓氏的,应恢复原姓。
六、抚养费与抚养关系
(一)抚养费给付
1.离婚协议约定不负担抚养费的,仍可请求支付;
2.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或子女需求显著增加的,可请求调整抚养费;
3.欠付抚养费的,子女可起诉追索。
(二)抚养关系变更
一方经济状况显著变化,导致子女生活水平显著降低,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七、离婚后经济补偿
(一)适用情形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
(二)补偿方式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可考虑:义务投入时间、精力;对双方影响;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八、离婚后经济帮助
(一)适用情形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二)帮助方式
包括在房屋中设置居住权等,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
九、离婚过错财产分割
(一)少分或不分的情形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财产。
(二)再次分割请求
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在3年内起诉再次分割(从发现之日起算)。
(三)股权分割
夫妻均为公司股东且无约定,不按出资额比例分割,应依照共同财产原则处理。
十、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协议
1.以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如未离婚,一方反悔则协议未生效;
2.已登记离婚的,财产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纠纷可起诉。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