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籍:《普通认识论》
作者: [德] 石里克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原作名: Allgemeine Erkenntnislehre
译者: 李步楼
出版年: 2012-9
页数: 494
内容简介· · · · · ·
《普通认识论》是德国著名哲学家,维也纳学派和逻辑实证主义的创始人石里克(1882—1936)最重要的著作。全书分为知识的性质、思维问题、实在问题三个部分,根本上是在讨论知识是什么。石里克认为所有的知识都是同一的,其最普遍的原则也是相同的;知识的获得,也就是认识的过程要通过实际的感知。在本书中,作者通过对归纳、判断、推理、关于实在的知识等的讨论,在经验基础上建立起了其整个知识论的体系。
作者简介· · · · · ·
莫里斯·石里克(Moritz Schlick,1882-1936)1882年4月出生于柏林一个贵族兼工厂主家庭。中学时代对数学和逻辑学产生兴趣,中学毕业后,石里克先后在海德堡大学、洛桑大学和柏林大学学习,在此期间,他主修了物理学。一九〇四年以一篇关于光学的论文获博士学位 ,指导教师是德国著名物理学家马克斯·普朗克。离开大学后,他的研究兴趣渐渐转到了哲学。1908年出版了一本很有名的小册子,名叫《生活智慧》(Lebensweisheit),曾受到奥斯特瓦尔德的称赞,虽然这时石里克才25岁,奥斯特瓦尔德却把他描述为一位“才智横溢的老博士”。
1910~1920年任罗斯托克大学讲师和副教授,在此期间,他发表了一系列有关认识论和科学哲学的论文。1915年和1917年他相继发表了《相对论的哲学意义》和《现代物理学的空间和时间》两篇论文。他是最早认识和论述爱因斯坦狭义和广义相对论的科学哲学家之一(另一个是C·D·布鲁德)。下一年石里克又写了一篇名为《从进化史来看美学的基本问题》。1921年任基尔大学教授,1922~1936年任维也纳大学教授,接任为马赫设立的“归纳科学哲学讲座”教授,讲授自然哲学、逻辑、认识论、伦理和历史哲学等课程。形成了维也纳学派和逻辑实证主义。一九三六年,被一个精神错乱的学生开枪打死。
石里克的前期哲学被称为批判的实在论,后期思想称为逻辑实证主义。他认为哲学不是科学,不是一种知识体系,而是确定和发现命题意义的活动。他强调,凡是在原则上不可证实的陈述,都是应当排除的形而上学的陈述。因此,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全部争论在他看来都是毫无意义的。
目录· · · · · ·
英译者绪言
注释和参考文献
第一部分 知识的性质
1.认识论的意义
2.日常生活中的认知
3.科学中的认知
4.通过意象的认知
5.通过概念的认知
6.定义的界限
7.蕴涵定义
8.判断的性质
9.判断和认知
10.何为真理?
11.定义、约定和经验判断
12.知识不是什么
13.关于知识的价值
第二部分 思维问题
14.知识的相互联系
15.严格推理的分析性质
16.对分析的怀疑论思考
17.意识的统一性
18.心理的与逻辑的关系
19.关于自明性
20.所谓内在知觉
21.证实
第三部分 实在问题
A.对实在的设定
22.对这个问题的表述
23. 对实在问题的素朴观点和哲学观点
24.实在的时间性
25.自在之物和内在论观念
26.对内在论观点的批评
a.未被感知的对象
1.作为实在的未被感知的事物
2.作为非实在的未被感知的事物
b.多个体感知的对象
B.对实在的知识
27.本质和“现象”
28.时间的主观性
29.空间的主观性
30.感觉质的主观性
31.量的知识和质的知识
32.物理的和心理的知识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
石里克早期对认识论的洞见和研究特殊理论时建立的传统框架,都为他后来的两个作品——《普通认识论》和《当代物理学的时间和空间》——奠定了基础,这也是区分他前期实证主义两个作品。(其中《当代物理学的时间和空间》在1917年第一次作为拓展性论文发表在著名的杂志《自然科学》上,不久之后就以三个不同的版本重新发布,还被翻译成11种语言)。在解释石里克的认识论是如何与新的物理学结合之前,首先,我们必须要思考他是如何深入发展他早期的认识论洞见的。
一般理论被视为处理概念的一个关键创新,因为它们是根据数学方程式来定义一个概念,而不是把概念简化为直观意象(intuitive images)的复合体。为了清晰地表达概念的性质和它们形成的方式,石里克借用了帕斯、希尔伯特和彭加莱当时研究几何学基础用的定义方法,即通过公理来定义概念。这些数学家在研究新的几何时,开始把改变几何公理的效果视为是他们改变构成术语的意义,这样一来他们就重新定义了原始的几何概念。这个想法的创见在于它很简单,因为它把几何元语(geometric primitives)看作是根据公理之间的相互关联的关系来定义的,所以,一些术语的意义如“点”、“在…之间”、“在…之上”就由几何公理固定下来了。数学家们之所以采取这个方法,是想确保几何学的确定性,这样,几何学在面临批评——本原元素(primitive elements)由直觉定义——时就能无懈可击了。
石里克声称这种用公理来定义方法是蕴含(implicit)的,因为不像显式定义,被定义项的出现并不一定被一系列定义它的表达所代替。而且他还赞扬了这种独立于任何直观内容而对意义具体陈述的方法。这种蕴含定义术语(terms)的方法具备了一定的清晰性和确定性,而且这不能通过对经验的抽象实现。当然,就保留的意义来说,公理化定义在能保证所有组成概念的意义之后,公理就能有效地通过其相互关系来定义概念。因此蕴含定义也是结构定义,它们的构成项同样是结构定义的。由此,概念的定义就只与公理系统中的其他因素有关,而与公理之外的任何东西无关,除非该定义是对应于非语言客体的。
在石里克早期的著作中,他说明概念自身有表明和指定与它们对应或相关联的项。相应地,就算是蕴含定义的概念也必须与客体和它应用到的事物的类相对应。当然,这些物体,就如指定它们的概念一样,是根据标示概念的定义来区分物体具有的性质的。这样的协调性使得经验内容具有蕴含定义的概念,从而将它们转变成内容充实的概念而非空的占位符号。此外,在科学思想任何发展阶段中,一些重要概念必将随着科学进步而被修正,改进和补充。那么,对一个现象的概念描述,前期阶段和后期阶段的解释就会不一样。比如,从牛顿光学中得出“光是由迅速移动的粒子流所组成的”的判断就被后来的判断代替,即“光是由一束电波所组成的”。
石里克对概念形成的新理解使得他严肃地提出一个问题,即每一种感觉的直觉空间是如何与一般的不针对任何感觉形态(sense modality)的直觉空间结构相对应的?经验的直观意象在空间上是有序的,因为它们建立了相对的位置和拓展空间。另外,由于经验是相继发生的,它们同样建立了直观的时间次序。这造成了每种感觉形态都有独特的时空秩序的结果,所以就有了经验中气味的次序,和味道的次序等等。从纯粹主观经验到科学客体的先验实在,前进的第一步就是协调不同感觉形态的时空架构。因此,当一个人腿上的伤疤被他人的食指触碰到的时,触碰的感觉是伴随着食指接触腿的视觉图像的。两种独立且不同的感觉材料类型给所有不同感觉形态的时空秩序都提供了证明。
这种用于描述从质的意象(qualitative images)的纯粹主观领域前进到先验世界(transcendentworld)的知识的方法,石里克把它叫做重合法。当然,重合法的概念在广义相对论中也起着核心作用,一般认为这个方法是石里克是在研究新物理学时想出来的。但最近有学者表示,他的这个概念在爱因斯坦发表广义相对论之前就使用着了,而且还可能是爱因斯坦想法的来源。当下重要的是第一步,即要使单个个体的感觉形态的配列在先验秩序(transcendent order)的结构中。
下一步就是在不同个体中配列的重合。如果一个老师想在学生面前指出黑板上一个三角形的特征,他指向那个特征,如此一来就产生了指尖和这个三角形特征的重合点。即使每个人都以不同的角度见证了这个展示,但他们都观察到了指尖和几何特征的重合点。再者,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每个感觉的重合点都是客观的,而且这个观点——不是每个客观重合点都能被直接观察到,有些需要从另一个直接观察到的进一步推理或构建——通常是对的。最后,所有测量工具和时间与空间的定位都是建立在这样的时空重合点的基础上的。
早期,石里克论证到知识存在两种区别:被认知的东西和被认为所是的东西,换句话说,知识存在在一个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中,即被认为所是的东西。而这只有在客体中是其所是的那种情况实现,并依次与其他客体相联系,因为它是在无数朝向其他客体的时空关系中的。根本上所有这些关系在量上都能通过指定一定数量的大小被得知,由此就能把客体时空次序的关系归纳到量值里了。当然,这在质的次序上无法实现,因为不同方位上的关系和时间次序有着质的不同,出于这个原因,它们也无法比较。但实体占据的客观时空次序完全不像主观领域的“居民”——经验的直观客体和直接给予的感觉材料。这两者都可能被蕴含定义的概念明确指定,因此也是可能知识的对象。同样,直观内容将归于完整的实体,而占据时空次序的客体和先进理论科学的实体也如与它们相互联系的意识内容一样真实。
石里克花了很大心思去讨论直观认识和概念知识,他坚决认为,即使直观意象是真的,它也无法构成知识。这个论点直接冲击了很多哲学家的观点,他们认为带有直观内容的认识就是一种知识,甚至是比概念更直接的知识。比较之下,科学知识被认为是可怜的替代品,它缺乏了与直观认识的亲密联系。这个观点的拥护者是伯格森和胡塞尔,前者认为直接接触直观内容“结合”了认识者与认识客体;后者主张一种真正的哲学直观可以成为科学认知的基础,因为科学认知可以与客体直接接触而不需要任何符号或数学、推论或证据。伯格森把这叫做客体“直观”的亲密感知,而胡塞尔就把它叫做“本质直观”。但直观永远不能作为构成知识的原因对石里克来说是十分明显的。他认为知识包含了两个项:一个是某种被认知的东西,另一个是被认为是其所是的东西。但被认为是意识行为的直观只涉及到了直观的内容。简而言之,试图把直观当做知识的一种形式只是简单地把这种认识混到知识中,把模糊、直接的感知与感觉和概念知识搅在一起,把体验和知识混为一谈。
前面对两者区别的讨论为石里克的实在论奠定了基础。他在论述的开头就告诫说,实在问题并不只是哲学问题,而是关乎每个人的问题。指导人们日常生活的是朴素实在论,它假定实在是由客体的感知组成的。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很少需要区分对一个客体的感知和感知的客体,只有到遇到幻觉时才有必要区分两者。例如区分海市蜃楼和池塘或泥潭,那时候就首先分别出它的客体来了。一般人在这种时候会认为海市蜃楼是真的,池塘或泥潭反而不是。那么精确的朴素实在论就延伸到了感觉之外,因为人们意识到,即使客体没有被感知,幻觉效果也能为它的实在提供充分条件。就像当一个猎人看到一个伤残的动物,他就能推断附近有捕食者。在这个意义上,朴素实在论就自然被延伸了,它不仅包括感知的客体,而且还涵盖了观察效果的因果来源。如此,朴素实在论也就转向了经典的因果实在论。
于是,这对涉及到没有给予感觉经验的——至少不是当前给予,像“自在之物”这样的——客体就很有用了,因为根据因果关系的标准,它们就是实在的。自在之物就是在客观三维世界中日常实物的的先验实体,和当代科学假设的无法观察的理论实体。毫不意外,这些实体的实在性受到一些不同观点的质疑,石里克把这些观点归类为“内在”哲学。其中最突出的内在论是密尔和同辈的人如楚尔特,马赫和罗素建立的那种现象主义。更有趣的是,石里克也声明他的前辈亥姆霍兹也是内在论哲学家。
基本上,这些哲学家都将实在局限于被给予的对象,如此,实在就仅由颜色、味道、气味和其他感觉组成,并呈现在彼此之间不断的结合与变化之中。当然,这只是为了否认先验客体,因此要放弃日常生活中的因果实在论蕴含,还有对存在和持续在瞬间感觉之外的先验客体的科学争论。然而,内在论者却声称对先验客体的争论完全包含了关于感觉的复合体的论述,它们比其他客体更具稳定性和恒定性。马赫说出了内在论的一个普遍观点,即物质体(material bodies)并不产生感觉,因为主体实际上也不过就是感觉的复合体。当然,内在论区别于其他观点——它们尝试去辨别哪一个感觉的复合体与日常的物质体和科学实体是一致的,特别是当后者不被感知的时候。
经典的实在论观点是将物质体和感觉的结合体联系起来,后者在一定情况下,感知者在场时就会出现。当然这只是密尔对物质体定义——“感觉的永久可能性”——的处理,并且他日后陆陆续续的追随者也坚持这种说法。比如说罗素在他的《关于我们外部世界的知识》就把这种稳定结合叫“体”(aspects),他断言“遵循物理规律的事物都是一系列的体”。他还专门讨论了所谓的“理想体 “(ideal aspects),即不是当下就被感知,而是要通过逻辑构建的事物。它们的实在也许更容易假定。尽管有这种设想,但在区分给予的体和假定消失的体的基础上,并不存在不使其系统复杂到面目全非就能弥补它们的方法。石里克注意到,由于罗素大胆地把他的观点推到了极限,结果就不容易出现令人苦恼的不一致性。确实,不可否认罗素这个“大胆的主张”是内在论最高的成就之一。
另一方面,楚尔特承认存在(esse)并不就是被感知(percipi),尽管他后来也通过给每一个感知者不同的感觉群,去辨别这些客体的存在。这个方法虽然遇到了数不清的问题,但楚尔特漏掉了一个关键点——不可能在不深入感觉或感觉群的的情况下去简单辨别任何特定感觉或物质体的感觉群。而且这是因为它是感觉中的有效规律(lawful regularity),这些感觉保证了单个物质体中一系列变化感觉的结合。
马赫在《感觉的分析》也几乎意识到了这点,他放弃了密尔的“可能性”,并用函数关系的数学概念来代替。但是这样一个纯粹数学概念永远都无法代替一个以经验为基础的实体概念。这种努力根本上就如赫姆霍兹在《力的对话——回忆录》里概括的那样,在概念上体现规律。具体来说,赫姆霍兹认识到了力的规律在客观上的力量,因此减少了物质体的实在,也用概念代替用科学实体。但是,根据石里克,概念永远不能处理意识内容的实在或先验的自在之物。
本质直观:胡塞尔与石里克之争
一、胡塞尔的范畴/本质直观理论
石里克在《普通认识论》中,主要对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中表述的范畴-本质直观和对理念物的体验理论进行了批评。②故笔者也将主要依据《逻辑研究》来重构胡塞尔的本质直观理论和论证。③很多研究在述评胡塞尔本质直观理论时,只涉及该理论自身,并未探讨胡塞尔关于本质直观必要性的论证。石里克直接否定本质直观的可能性,未考虑胡塞尔接受本质直观的理论动机。
《逻辑研究》中本质直观的说法不常见,但范畴直观(kategoriale Anschauung)是其认知理论极为重要的部分。范畴直观是高阶意向行为,根据其对象不同,又可进行细分。对一般性的、高阶的“对象”的范畴性洞见,即是本质直观。珞玛(Dieter Lohmar)说:“必须根据其意向类型区分:范畴活动要么综合性地指向简单的奠基性行为的对象,或者抽象地指向对象的抽象要素,这是被作为一般性事物的直观事例。(后者被称为所谓的本质直观)。”④例如,在“p和q”这个命题框架的理解中,就包含到对“p和q”的范畴直观。不过,“……和……”是非独立的形式,只有在“p和q”的整体结构中才有意义。此时,还未涉及“合取”这个高阶的逻辑对象。只有进行综合和抽象,进行高阶反思,并将其对象化,该高阶对象才出现。如此,本质直观的意向对象是一般对象。
胡塞尔对范畴直观进行的论证,主要是认识论性质的。按照胡塞尔的术语,其论证可以被称为“充实论证”。该论证的核心是,对范畴性的含义意向的充实必须要求范畴直观的存在。在呈现此论证前,要阐明两个关键概念,“意义形式”(Bedeutungsformen)和“充实”(Erfüllung)。
充实意识是由于本来较为空洞的、缺乏认知证据内容的意向活动,为相关的意向对象的给予,出现“叠合同一”而产生的意识。⑤例如,当我相信一杯水很烫,同时摸到这杯水确实烫,此前的信念就被充实。认知由充实定义,知识是充实综合(Erfullüngssynthesis)或“充实统一性”。换言之,空洞的含义意向,由于对象自身给予并向意识显现,变得直观,充实意识就产生了。
胡塞尔区分了意向活动的质性(Qualit t)和质料(Materie)。质性确定意向活动的种类,即它是判断、感觉还是欲望等。“‘质料’必须被我们看作是那个在行为中赋予行为以与对象之物的关系的东西……通过这个质料,不仅行为所意指的对象之物一般得到牢固的确定,而且行为意指这个对象之物的方式也得到牢固的确定。”⑥在“相信火星上有智慧生命”与“希望火星上有智慧生命”两个意识活动中,质性是“相信”和“希望”,“质料”是“火星上有智慧生命”。“质料”确定意识和语言性活动中的含义意向。含义意向可能是空洞的,缺少明证;当意指的对象向意识呈现,就发生综合性的、切合性的意识,即充实意识。“通过相关的直观”,可以“对含义意向进行充实”。“最高的充实形式就是自明”。胡塞尔讲:“这种极限情况下充实综合就是自明或完满意义上的知识。这时我们就在真理的意义上拥有存在,也就是正确理解‘符合’,adaequatio rei ac intellectus(理智与事物的契合):在此adaequatio(契合)自身被给予,并被抓住和注视。”⑦
再来解释范畴性含义形式。在思维和表述及其所对应的含义那里,可以区分出材料和形式要素。在感知性判断中,“我们不仅仅说看到这张纸,这个墨水瓶,几本书等等,而是还说我看到,这张纸是写字了的,此处墨水瓶是铜制的,这几本书是叠放的,等等”⑧。名词性语词及其相关的含义,如“纸”“书”等是质料性的。整个意向活动或表述意向活动的句子有特定形式。这些句子的形式是“x是F”,这就是胡塞尔所说的“由含义的某些方面所组成的命题形式本身,也就是例如系词所属的‘范畴形式’的方面”。表述或相关的判断性意向活动中,还可能包含着“形式语词”,如“这个”“一个”“几个”“许多”“是”“否”“和”“或”等。一些词不指涉具体事物,而是和数量、述谓结构、判断性质(肯定、否定)以及合取与析取等逻辑形式相关。⑨
另外,普遍命题与个别物并无确定关系,也不因感知任何个别物而得到充实。在“红色是颜色”这样的命题中,“我们是在‘种’的意义上谈论‘颜色’或在‘类’的意义上谈论‘红色’”。⑩单个红色事物只能够提供“例证性”(belegend)直观。个别事物不能完全充实普遍命题,因为普遍命题涉及所有可能事例。
综合以上讨论,我们来理清胡塞尔关于本质直观的论证思路。考虑如下类型的命题:(1)E是F。(“E”在这指专名);(2)有些x是F;(3)所有x是F。这些命题不仅包含材料性的部分,由各名词所指代,而且还包含判断形式。这些判断还可以加入否定、谓词(包括表内在属性和关系型的谓词)、合取、析取等含义形式。命题中的名称性语词对应的含义或可在感知中被充实。胡塞尔说:“在知觉判断中,得到充实的不仅是名称表象:而是命题的整个含义通过奠基性的觉知得到了充实。”(11)
他说:“在单纯的判断形式中,只有特定表达部分对应直观中的某些东西,而其它一些表达部分不能对应直观中任何东西。”(12)故而胡塞尔问道:“什么应该或者能够充实命题形式本身(例如系词所属的命题形式)所‘构成’的含义要素——即‘范畴形式’”?(13)拿系词所赋形的述谓形式来说:“是(Sein)这一给予形式的变式(Flexion),无论是起归附还是述谓功能,都不会在感知中充实。……这里我们回想起康德的原则:是不是真的谓词。……我看得到颜色,但看不到是一有色的。……是并不存在于对象之中,也不是其部分,也不是寓居于其中的要素……。”(14)
换言之,系词所赋形的述谓形式,以及其它类型的诸如合取、析取等形式性含义,不能为直观中所给予的材料而充实。看到红色是感性事件,但认定“x是红色”,则是知性事件。如果“x是F”,或者“p和q”这样的表述是有整体含义的,并且有真假或者有对应的对象,那么述谓形式与合取形式不仅也有意义,而且应该有相应的充实。同理,许多其它的命题成分,包括表示数量、选言、蕴含的词语,也都有含义,这些形式性含义,也需要有所充实。
理解“a是F”这样的命题,并根据明证认其为真的人,不仅对具体对象a有直观,而且对“……是F”这样的结构有基本理解。该结构是非完整的符号,具有非完整的含义,需要合适的对象类型进行补足,才会有完整的意义。这个非独立的形式性含义,在该句子的整体性意义得到充实的同时,自身也被充实。因为确证“a是F”,不是确证a是当下眼前的具体的F特性(如此时此地具体的红色),而是确证a具有或属于F属性/类型。
如何充实范畴性或形式性含义呢?胡塞尔首先排除了经验论和观念论,前者代表人物有洛克等,而后者则是柏拉图。在这点上,胡塞尔和石里克是盟友。
胡塞尔反对的传统经验论分为两种。根据第一种,形式性的范畴性含义,以及普遍命题,能够为对象在经验中的给予充实。“只有在‘判断形式’中为字母所标识的地方,其含义自身才能在感知中被充实,而在感知中直接寻找添加的形式性含义的充实,则归于无望甚至南辕北辙。”(15)“这些[语词]都是有意义的命题要素,然而我们在实在的对象中寻找其客观性的相关物(如果这能够被归属给它们的话),将是徒劳……”(16)系词所表示的述谓结构,以及合取、析取、否定、蕴含等逻辑联接,都是有含义(meaningful)的成分,但不能为对具体对象的感知充实。此外,涉及到普遍性的命题和谓词,对个体对象的直观具有例证性,但也不能给出最终的充实。
另一种经验主义则是心理主义:逻辑范畴,包括“是”“合取”“理由”“后承”等都起源于对内在心理活动的反思。胡塞尔说:“有一种易于为人接受的学说自洛克以来普遍流行,但却是根本错误,该学说主张:这里说的含义与它们相应的在称谓上独立化了的含义——逻辑范畴,如是与不是。一、多、全、数、理由、后承等等——产生于对特定心理行为的反思,即从内感官、‘内感知’的区域产生。”(17)“以这种方式会产生出感知、判断、肯定、否定、合取和计数、预设和推断——因此它们都是‘感性’概念,即从属于‘内感官’领域的概念——,但永远不会产生出前一序列的概念,这些概念根本不能被看做是心理行为的概念或心理行为之实在组成部分的概念。”(18)
胡塞尔也反对传统的、柏拉图式的观念实在论。根据该理论,在“a是F”(a指具体事物)中,感知活动充实a对应的含义;而“是F”这个范畴性含义意向,则由对实体性的形式,如对“F-性”理念(如“美”的理念、“善”的理念等)的直接洞见充实。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并未支持这种理论,尽管其措辞可能会给石里克、莱尔等人如此的印象。他毕竟说过,充实的功能迫使我们“将任何充实性活动称为‘直观’,而将其意向相关项称为‘对象’”。(19)他因此认为,只有对“范畴对象”或“观念性对象”的直观,才能充实范畴性含义意向。
到此为止,我们可以精炼地呈现胡塞尔论证本质直观必要性的思路:
(1)如果完整的命题性含义要被充实,那么它包含的范畴性的含义意向也需要被充实。
(2)范畴性含义意向既不能为经验性的对象的呈现所充实(既不能为外在对象在感知中的给予所充实,也不能为心理活动在内在反思中的给予所充实),也不能为观念实在论意义上的对象在意识中的给予所充实。
(3)范畴性含义意向在对本质的直观中,也即对范畴性对象的范畴直观中得到充实。
排除几种传统理论之后,仍要阐明如何充实范畴性含义意义。“在此必须有一个行为来服务于范畴性含义因素,就像单纯的感性感知服务于材料的含义因素。”(20)这种理论要求,驱动胡塞尔给出的理论选择即范畴直观或本质直观理论。
本质直观当然和感知性直观不同(尽管它也和感性直观那样直接)。胡塞尔认为,需要扩展直观概念,将对范畴性含义意向进行充实的活动称为范畴直观或普遍直观。这种扩展并非任意,而是自然和必须的:
正是充实功能具有的这种同类性以及所有与此功能有规律地相关联的观念联系所具有的同类性,才使得我们不可避免地将每个以此证实的自身展示之方式而充实着的行为都标识为感知,将每个充实着的行为都标识为直观,将它的意向相关项标识为对象。具有范畴形式的含义得到充实,它们在感知中得到证实,这意味着什么;对这个问题我们事实上只能回答说:这无非意味着,它们与对象本身在它的范畴构型中发生联系。对象连同这些范畴不仅被意指,而且证实在这些形式中被置于我们眼前;换言之:它不仅被思想,而且也被直观,或者说被感知。(21)
此处的“对象”和“直观”并非感性“对象”或“直观”。问题是,人们能理解感性直观和经验对象;至于范畴直观和其对象,如果需要特定的官能,设定柏拉图式的理念领域,则很难理解。
故而,范畴直观理论的合理辩护,要处理有的人认为它预设奇怪的认知方式和相关对象的疑虑。初步的说明可以包含两点:
首先,对象概念不仅涵盖经验对象,而且有更广的范围。所谓范畴性对象,是形式性的、逻辑性的概念,是所思、所言及之物,不具有任何形而上学实在论的地位。即便是“在一般常用的话语中,总和、不确定的多数、全数、书目。选项、谓语(‘公正——存在’)、实事状态都成为‘对象’,那些使它们作为被给予而显现出来的行为则成为‘感知’”。(22)石里克认为,“对象,或‘属性’要在尽可能广的意义上使用。对象就是任何我们能思维、标识和符号化的东西……”(23)
其次,还要说明本质性的一般对象如何被引入。如何使这些对象真正“显现”?胡塞尔认为,本质的显现来自对奠基性(fundierend)的低阶行为,如简单的感知行为或判断行为的反思和认知转变(cognitive transformation)。就感知而言,当我感知到“红的球”时,对一般的“红色”有潜在认知。然而,当发现对各种红色对象实际上都有共同的红色,并在此基础上反思,可以将该特性独立出来考量,将其作为红色一般。再以合取为例,在p&q,r&s和类似的判断中,合取只是非独立的逻辑连接词,没有独立含义。在此基础上,如果反思转向该联接词本身及其功能,则将其作为高阶的逻辑对象,引入到认知的对象系统之中。
尤其要注意,高阶、抽象的“对象”没有形而上学含义:它既非抽象的柏拉图式实体,也非具体心灵过程,仅仅是逻辑性的思维对象。胡塞尔认为,要在宽泛的意义上理解“直观”或“感知”。范畴感知和感性感知有现象学区分,但是“感知可以是狭义的感知,也可以是广义的感知,或者说,‘直接’被把握的对象性可以是感性的对象,也可以是范畴对象,换言之,它可以是实在对象,也可以是观念对象”(24)。当然,如果有人特别反对将感知概念进行扩展,那么也可以换用“理解”一词来标识对一般对象的把握。
二、石里克对本质直观理论的批评与哲学史波澜
本文先重构石里克对胡塞尔的本质直观理论的批评,下一部分再对其进行系统评估。石里克在论文《存在直观知识吗?》和其著作《普通知识论》中对本质或范畴直观理论提出两个主要批评:一是本质直观不提供认知;二是本质直观应该要说明对概念和一般命题的理解,但预设特殊的、作为一般对象的本质和对它的可疑的直观,在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上是可疑的,也不能解决原来的问题。
(一)本质直观不构成知识
石里克认为,所谓直观,包括本质直观,即便在胡塞尔那里被刻画为真实的意识活动,且在直观中真的达到对象与意识活动的同一,也只是关于对象的直接亲熟(Kennen),即罗素的“acquaintance”。但亲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知识。我熟悉杭州或某人,但并不意味着我有相关(命题)知识。提纲挈领,笔者先给出石里克的大致论证思路,再根据文本呈现细节。石里克的论证思路为:
(1)知识总是由具有命题形式的判断构成;
(2)直观是亲熟,一种体验;
(3)亲熟作为体验,是非概念、非命题性的;
(4)本质直观,即便是实在的心理活动,也只是直观;
结论:本质直观即便是实在的,也不构成知识。
根据前提(1)对知识概念的界定,知识的承载者是判断,而判断包含对象之间的关系。“‘对象’或‘属性’要在尽可能广的意义上使用。一个对象就是任何我们能思维、标识和符号化的东西……”(25)判断所标识的“不仅是对象之间的关系,而且是该关系的成立,也就是事实,即对象间的关系发生了”。(26)石里克认为,“每个判断使概念与另外的概念发生关系,且标识着该关系成立的事实”(27)。知识如何通过判断得到规定呢?“知识意味着发现对象间的关系;通过表述知识,我们刻画关系,而通过刻画关系,我们做判断。每个判断,只要不是明显的重言或定义,就包含知识(只要它并不是错误的……)。”他还说:“在知识中总有两个成分:被认知的某物,及其作为某物而被认知的某物。”(28)对某个对象的认知,意味着对其与另外的对象或概念的关系做判断。(29)石里克持有两个信念:知识的载体是判断,即总是在肯定或否定什么;判断总是涉及分节的(articulated)命题结构。
石里克认为,直观是“直接经验”或“亲熟”,是非概念、非命题性的。在直观中,“被认知的东西看来进入到了认知性的意识。当我凝视红色表面,红色就成为我意识内容的一部分,我体验它,而且只有通过直接直观的体验,绝非通过概念,我才能知道红色是什么。对声音的听就是直观性体验……”(30)石里克这里说的是感性直观,也即直接体验,是使得简单的概念的所指得以确定的东西。
石里克进一步认为,在直观中,“我们并不将两个对象纳入关系之中,而只是设定单一的、直观的对象”(31)。直观是体验,“通过直观,对象仅仅是被给予(gegeben),却未被把握(begriffen)。直观是单纯的体验(blo es Erleben)……”(32)这意味着直观并非知识。
本质直观,即便在胡塞尔那里确实被刻画为实在的心理活动,也就是一种直观,那么只能是单纯的体验。
从以上前提可以有效推出,直观知识和所谓本质直观的知识都不存在。“通过体验和直观我们把握和解释不了任何东西。我们借此或许只能获得熟知,而绝不会是对事物的理解。”(33)“直观知识”(intuitive Erkenntnis)这个说法本身包含内在矛盾:“直观知识是contradictio in adiecto(形容词矛盾)。”(34)石里克说:“现象学就在于用直观或‘本质直观’呈现认知对象的所有要素,并体验它们。然而现象学的分析如果止步于此,那么就没有赢得任何知识,被扩展的只是我们的体验,而非洞见,产生的就只是材料。……直观或本质直观最多就只能为知识提供素材,并起到重要作用,但却不能与知识相混淆。”(35)
(二)本质直观概念自身的双重疑难
石里克对本质直观概念本身,还有更为直接的批评。胡塞尔认为,直观除了有感性直观含义,可以且必须扩展到包含范畴直观。范畴直观的对象就是观念性的抽象对象,如普遍本质“F-ness”(红性、美等),或者普遍必然的命题等。
在《普通认识论》第18章中,石里克试图论证,本质直观理论未能说明意识体验与概念和一般命题的关系。他认为,“概念和其它一些逻辑结构并非心灵实在物的洞见,导致哲学家们将特殊的‘存在’归属给了它们”(36)。这里的“存在”是柏拉图式的理念实体。石里克觉得这“另一奇怪的道路”,跟心理主义比同样危险。仍需解决的问题是,实在之物,特别是实在的心灵活动和观念性领域如何发生联系。石里克认为,“比喻性的、柏拉图式的解决方式,即观念被心灵‘直观’,难以令人满意”(37)。但具有柏拉图倾向的观念论者也看到,不能在通常意义上经验到概念,因为它们不是普通实在事物。
石里克认为,观念论者会玩换汤不换药的伎俩:“当语词按其通常含义理解的话,一个真的他们认可的命题就不正确时,他们就为这些语词构造不同的含义。”(38)于是,“既然概念必须和实在的意识和经验产生关系,但概念又不在如上意义上被经验,那么‘经验’就有另外一层意思,概念是在另外的意义上被经验”(39)。石里克宣称,这正是胡塞尔的思路:“其解决方案的基础就是对经验直观和纯粹的本质直观的区分。通过经验直观(如通过感知),存在的、实在的事物被给予我们。通过本质直观,被直观的对象的本质——也即‘概念’的本质——独立于相应的事实或可能的实存,而被洞见性地把握。”(40)
总之,石里克认为,本质直观理论的困境是:“不仅没有因此更靠近对我们的问题的解决,实际上根本没有触及该问题。该理论毋宁已经预设我们的问题已经被解决。我们的问题正好是,非实在的对象,即概念或者判断如何能够‘被给予’……”(41)用胡塞尔的术语,这里涉及的问题为:观念性的东西如何与实在的心灵活动相联系,充实范畴性含义意向,并产生知识?石里克批评道,本质直观理论需要预设所谓的理念对象,并由其对象而得到规定;但这样的解决方式已然包含循环,因为问题恰好是观念性的东西如何为实在性的心灵活动把握,而本质直观理论恰好已经预设了这种可能性。这无助于处理实在的心灵过程和其与逻辑之物(如概念和其它逻辑结构)的关系。
(三)石里克批评的历史影响与学派壁垒
和石里克一样,一些哲学家认为本质直观之为直观,根本不构成知识。莱尔(Gilbert Ryle)认为,直观是亲熟,亲熟是关系,意味着认知主体和其对象,也即某个二位关系的归属主体(subjects of attributes)双方存在。然而“胡塞尔称为‘本质’的东西,却并非归属主体”(42)。因为我们难以找到该对象的实存。
石里克对胡塞尔本质直观理论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理论评价,相辅相成,颇有历史影响。一方面,石里克认为胡塞尔意义上的本质是柏拉图式的形而上学理念实体;另一方面,他认为胡塞尔的本质直观是某种可疑的理智官能,通过这种官能,某种柏拉图式的理念实体被给予出来并被直接感知。石里克说,“关于什么是观念之物在其客观性中的存在,我们没有任何积极的说明;它是某种非实存,除此之外,读者对其的亲熟就单纯地被预设了”(43)。
很多分析哲学家,较早的如莱尔,晚近的如博格新(Boghossian),和石里克一样,认为本质直观理论不成立。莱尔说,“胡塞尔采取的是柏拉图式的实践,将我称为概念研究的东西描述为对本质的研究”(44)。他写道:“胡塞尔对先天思维的本性的说明在我看来是错的。……胡塞尔认为,或曾认为,共相或本质,还有命题,都是高阶对象。我们可以亲知这些对象,类似于我们对这棵树和那个人这样的具体对象的感知性亲熟(尽管更加高阶)。……相应地,哲学就是观察科学(像地理学一样);只是哲学所检视的对象不是时空事物而是时空之外的类一柏拉图式的对象。”(45)莱尔用戏谑的口吻说,“胡塞尔为柏拉图式的想法所蛊惑,即概念研究是对他称为‘本质’的超级对象的审视……”(46)
博格新认为,“反对理性洞见最为具有影响的一个顾虑可以简单地表述如下:没有人能够足够清楚地解释,理性洞见的活动到底可作如何理解。……如果理智直观理论真的要解释我们如何拥有那样的先天知识,而不是仅仅作为那样一个解释的占位符,那它就必须不只是一个提示性的标志;它必须足够细致地揭示,那样的能力如何能作用于我们所思考的属性并揭示其本性”。(47)
以上几种看法颇具代表性。石里克、莱尔和博格新对本质直观的态度,使得谈论本质直观(至少在分析哲学和大部分当代哲学中)几成禁忌,对其理论可能性也鲜有人问津。
三、对胡塞尔—石里克关于本质直观争论的评估:相互错失的理论可能性
以上对双方理论、论证与争论的陈述和重构,已经展示出,双方的争论存在错位、误解和误会。石里克并未仔细考察关于本质直观理论的必要性的论证。同时,石里克认为,本质直观理论蕴含本体论上的观念实在论以及认识论上可疑的官能,故而本质直观理论是难以立足的。然而,胡塞尔与石里克一样,也反对观念实在论和认识论上的神秘官能。很难想象,如果胡塞尔像石里克一样,明确反对观念实在论和认识论上的神秘原则,其本质直观理论还会导致这两种理论。
(一)石里克反对本质直观构成知识的论证
是知识问题,也即命题中各种含义部分,特别是形式性含义意向的充实问题,使胡塞尔得出本质直观或范畴直观的理论。石里克似乎不管不顾胡塞尔的关切和思路,没有分析胡塞尔的具体论证,而是按其对本质直观理论的理解,来批评此概念本身。此外,石里克论证了直观特别是本质直观不是知识,这和胡塞尔的论题也并不直接矛盾,因为严格来说,胡塞尔的论题并非本质直观是知识。其论题是,本质直观或范畴直观,是命题含义中形式性的含义意向的充实所必需的。
下面来分析论证的诸前提。前提(1)试图给出知识的一个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胡塞尔或许会像其老师布伦塔诺那样,不会同意该观点。在胡塞尔看来,在广泛的意义上,知识是明证性意识,是充实综合(Erfüllungssynthesis)或“充实统一性”:“关于知识的谈论与思想活动和充实性的直观相关。”(48)但这种思想活动不仅包含命题性的判断,而是包含对单个外在对象的感知,故而如果感知活动的对象在直观中给予,那么也就拥有了关于该对象的“知识”。胡塞尔说:“如果我将这个直观中的对象称为表,那么在名称活动中就有了一个思维和知识活动(Erkenntnisakt)……”(49)当然,当判断活动被充实时,也会产生知识。
“在直观性的判断中,叠合统一性也就是真正的知识的统一性(尽管不是关系型的知识):但是我们知道,在认知统一性本身中,被认知之物并非充实活动,也即‘本真’判断综合,而是其对象相关项,也即事实。”(50)另外,即使胡塞尔和布伦塔诺一样,认为知识的载体乃是判断,他们仍然会认为,除了分节的判断如述谓性的判断(das pr adikative Urteil),还有简单的,关于单个对象的不分节的判断,即“经验判断”(Erfahrungsurteil)。(51)根据胡塞尔的定义,只要这种前述谓的、关于单个对象存在与否的判断能被充实,也可以称为知识。
不过,石里克争辩说,表面上没有分节和命题结构的判断,实际上可以改写为具有命题结构的判断。但就本研究来说,是否知识都为具有特定认识论地位的(如是真的、有明证的、得到充实的)判断构成,又或是否所有判断都是有命题结构的,对于本质直观理论之争,都不是核心性的。关于判断本质的争论,还需另文处理。我们仅需知道,胡塞尔并不会同意石里克关于判断本质的理解。
现在我们来分析前提(2)和(3),即直观是亲熟,一种体验,且体验是亲熟,是非概念性的。石里克有权按自己的想法来定义“直观”,将其与单纯的体验或亲熟等同。但胡塞尔显然绝非在这种意义上来使用“直观”。胡塞尔认为,直观是特定意义上的感知(Wahrnehmung),包含感性感知和范畴感知。而任何感知本身,已经包含感知意义(Wahrnehmungssinn),已经具有形式性结构,正是其形式结构,使得感性材料得以整合,最终才有感知对象的呈现。就关于房子的感性感知而言,“如果某个外在对象(房子)被感知,那么在这个感知中,呈现性的感受(Empfindung)被体验(erlebt),但没有被感知”(52)。另外“只有当感知中被体验的感受材料,也即呈现性的内容整体,在其复合中被作为房子和其属性被‘把握’时,其对象(房子),才被感知,也即在感知中‘显现’”(53)。感知对应感知对象,将其设定为存在,故而感知不仅包含形式性含义,也包含着设定,因而也包含判断。
石里克也能区分胡塞尔意义上的感知和体验,只是他没看到,后者谈论的直观就是感知,其感知概念已然包含统觉。故而这里又有误会。石里克说:“单纯的、未经加工的感知(感受)就是单纯的亲熟;当着眼于这种感知,谈论某种‘感觉知识’就完全错误;感受不给予我们知识,而只给我们对事物的亲熟悉。……”(54)然而石里克显然也区分出了一种包含“统觉”的感知。他说,“熟知的是,孤立纯粹的感知在成熟的意识中绝少发生,感受总是与所谓的统觉过程相联系,即是说,感受或感受复合总是和亲缘性的表象相联系,从而尽快变成总体图像……当且仅当人们将‘感知’这个表达限定在被统觉的感官印象,才能谈论感知知识(Wahrnehmungserkenntnis)”(55)。石里克末了还加一句“毋庸赘叙,直观知识概念,与上述(像我们在伯格森和胡塞尔那发现的那种)概念毫无关系”(56)。
概言之,石里克的论证于胡塞尔关于本质直观的论证是无的放矢。胡塞尔的抱怨是正当的,石里克批评的是强加于他,且是他明确反对的观点。石里克并不关心胡塞尔的论证,石里克意义上的直观,即非概念性的亲熟,并非胡塞尔的直观。石里克关于本质直观并非知识的论证无直接效力。
(二)关于石里克对本质直观理论所预设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论断
胡塞尔固然说过,观念性对象“不仅被思想,而且也被直观,或者说,被感知”(57)。这确实让人觉得有点像柏拉图观念论。但胡塞尔和石里克一样,本体论上反对柏拉图式的理念实体。胡塞尔也从不认为本质直观是对普遍实体的直接观察,并将那样的理念实体比作“形而上学的鬼魂”(58)。胡塞尔意识到,有些人认为他是柏拉图式的实在主义者,“将观念或本质设立为对象,并赋予它们像其它对象那样的实际(真实)存在,并相关地设定通过直观的可把握性——就像在经验实在的情况下那样”(59)。他明确强调,这完全是将荒谬的想法强加于他。他继续说,“如果对象和实在物(Reales),现实和实在现实(reale Wirklichkeit)说的是同一回事,那么将观念理解为对象和现实就是悖谬的‘柏拉图实体化’。
然而,如果像《逻辑研究》所做的那样,将二者明确区分,将对象定义为例如真的(绝对的、肯言的)断言的主体那样的东西,那还有什么令人反感的呢——除非这种反感来自晦暗的偏见?”(60)当胡塞尔在谈论作为“对象”的本质时,主要在逻辑主词(主体)(61)的意义上来理解本质只作为对象。当然,将逻辑结构或形式进行“语法实体化”(grammatische Hypostasierung),也即将其当做逻辑“对象”或主词,却不赋予其任何形而上学实存地位,却并无问题。这样做符合现象学的“形而上学中立”,明证性的要求需要我们从任何形而上学实在的前见中解放出来。(62)
具体对象存在,并被当做可以被归附属性、关系的对象而思考和言说。当对形式性要素进行“独立化”和“对象化”,依据特定的本质规则(Wesensgesetze)对其进行思考和言说,就算是将其引入对象系统,从而获得了作为一般对象的本质。例如,在具体的“a是F”这个判断中,将“F-属性”(如红色)抽离出来单独思考,意味着已经将其置入了特定的规则系统之中。获得“红色本质”的直观,至少意味着,红色是颜色,红色和绿色不同,只有具体的事物才能拥有颜色,而抽象的数字不能拥有颜色等本质规则。在这些规则系统中,可以谈论作为一般对象的红色本质,并按此前所引用《逻辑研究》的说法,将本质当做是“真的(绝对的、肯言的)断言的主体那样的东西”。这没有预设任何形而上学的东西,既不将其当做柏拉图式的理念实体,也不将其认作心灵内容。
(三)对概念知识的可能性的说明——相互的错失
石里克和胡塞尔的争论是错位的:他们没有看到对方与自己的理论的共同基础,也未看到双方理论的真正差异。石里克对胡塞尔的批评大体是基于误会,他们没有看到相互有很多一致的地方;然而,这不是说他们关于概念理解,命题辩护的理论是相同的。事实上,他们都未真正理解对方和自己的真正理论差异所在。
胡塞尔认为,即便是对经验判断的充实,也涉及到范畴和本质直观,因为其中涉及到结构性的、形式性含义的充实。对概念/本质,和一般性的本质判断的充实,更需要本质直观的认知辩护。然而,即便本质直观是必要的,如果不能提供合理的获得本质直观的途径,也是徒劳。这里仅仅能够简要阐述该操作过程。
对本质的直观,作为想象变更方法终极产品来说,是对本质的“一下子”或“直接”的洞见。石里克对此有所抱怨,他说:“对观念物的体验(这不在我们所熟悉的体验的唯一的意义上使用)到底是何种体验呢,则不能进一步追问了;它是最终的,这只是简单地——被体验。”(63)但胡塞尔对本质直观是基于奠基性的意识行为发生的。实际上,获得直接的洞见,往往需要艰深、复杂甚至冗长的哲学反思工作。这个过程就是本质变更。我们根据胡塞尔的相关论述简单地重构该过程(64):
(1)从属于X概念的特定实例出发,得到普遍的现象性的假设(Hypothesis)。(例如,有颜色的对象a有广延,可以得出初步预设,即所有有颜色的对象都有广延。)
(2)将该假设放在诸多关于X概念(X类事物)任意想象性的状况下考察。
如,放在想象性的场景(s[,1],s[,2],s[,3]……)中进行考察,看该假设是否仍然成立。(是否可以想象存在某个对象z,它有颜色但没有广延?感知是否可以完全穷尽事物侧面?)
(3)获得关于X概念的规定,通常是一个普遍命题最终辩护(洞见)。
(如:所有有颜色的物体都(被体验为)有广延;所有意识状态都是意向性的;关于对象的意识,需要某种先验的主体性的统觉。如此等等。)
胡塞尔认为,透过这些想象的案例,能揭示出X必然是什么样,但不可能是什么样的。故而关于X(如意识本质结构)的本质的命题性表述是先天的,又因为该命题是关于实质性结构的,故而该命题是先天综合的,而非仅仅是分析的。
不过,石里克不会同意这种方法,他也没有严肃考虑该方法的可能性。他认为,经验命题的确证,有赖于获得特定的经验证据:s知道a是F,只需要s经验到a是F这个经验事实就足够。对于普遍性的先天命题,在石里克看来,都是分析性的,根本不存在所谓实质综合命题,而对分析命题的证实,根本无需求助于所谓本质直观,理解相应语词意义和语法规则就能确认先天命题真假。(65)
胡塞尔关于本质直观之必要性的论证,主要是出于对认识论问题的解决。胡塞尔认为对经验命题中的形式性含义与普遍命题的充实,都需要本质直观。在作此论证的过程中,他反对了传统的经验论和理念实在论。他承认作为抽象对象的本质,但限定其解决方案不预设任何形而上学实体化含义。石里克没有直接考察胡塞尔接受本质直观的充实论证,而是直接攻击其本质直观概念本身。石里克没有充分认识到,在关于心理活动和逻辑之物(概念和其它逻辑结构等)的关系的理论上,胡塞尔实际上和他有共同的论敌,即心理主义和柏拉图式的形而上学观念实在论。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胡塞尔和石里克也没看到对方与自己关于概念、知识的理论真正不同之处,错失了在与对方理论进行真正的对话中辩护与澄清自身理论的可能性。如何对他们关于概念或本质的理解以及普遍命题的正面理论进行分析与评估,则有待进一步的工作。
①另一紧密相关的争论围绕实质先天展开,篇幅所限,有待另文处理。这里有必要多呈现一点哲学史细节。他们的直接交锋主要出现在《普通认识论》和《逻辑研究》修订版中。在《普通认识论》(1918年)第一版中,石里克指出,经过还原之后,本质直观并不是真实的心理过程,而仅仅是某种“抽象”。在《逻辑研究》修订版(1920年)中,胡塞尔毫不掩饰对石里克批评的不满,否认他在任何地方做出过该论断,并认为石里克没有研读他的著作,因而认为石里克的反驳是完全不相关的(irrelevant)。胡塞尔说:“我必须明确指出,M.石里克的批评不仅全然无关,而且其整个批评,都建立在强加的荒谬观点之上。”(HUA XIX/2,S.6)石里克在《普通认识论》修订版(1925年)中删除了相关说法,承认本质直观是真实的心理活动,指出胡塞尔此处的引文也是错误的,而且石里克继续坚持其“文本中反对现象学的论证完全未被触及”。
《莫里兹·石里克与现代经验论》
一
莫里兹·石里克是一位真正对我们时代的哲学作出重大贡献的德国哲学家。本文试图重新评述石里克对当代哲学的贡献,更确切地说,对现代经验论的贡献;作者希望以此来表达对最敬爱的导师的感激之情和崇敬之意。
二
众所周知,石里克是“维也纳学派”所代表的所谓“逻辑实证主义”的奠基人。要了解石里克作为一个“逻辑实证主义者”对当代经验论哲学所作的贡献,就必须对他作为一个哲学思想家投身于他的事业时哲学所面临的状况作一个简略的考察。
当时,哲学和科学之间的联系很少,以致物理学通过相对论和量子论所作出的巨大进展对于当时的哲学几乎没有产生影响。那些从传统问题出发的哲学家,要么鼓吹对生命力或隐德来希(编者按:Entelechy,或译圆极、生元)之类的神秘因素的信仰,把这类因素作为宇宙的第一原理;要么就像所谓的精神科学那样,提出诸如“价值关系”(Wertbeziehung)和“文化释义”(Kulturdeutung)之类的新因素,企图以之建立具有“更高”价值的其他方法来与科学的因果方法相抗衡。即使是新康德主义学派,尽管在当时还比较接近现代科学的传统,但它却力图追随康德哲学的立论,把建立在18世纪的自然科学和数学基础之上的那些科学原理抬高到先天真理的地位,以之来解释现代科学的各种形式及其精确的发现结果,从而阻断了通向活生生的现代科学之路。
这就是石里克在当时刚刚站住脚的相对论的启迪下发表有关现代的空间和时间观念的论著时哲学所处的状况。石里克在这些著作中的基本思想就在于明确地区分物理的空间时间和知觉的空间时间。在石里克看来,知觉的时间乃是一种直接具体的时间经验;而相对论所研究的物理的时间则是构造出来将世界系统化的一种纯粹概念性的次序原则。这种不可定义不可描述的时间经验也许是估计时间的一种非常方便的手段,但决不是作为物理原则来客观地定义时间的手段。大家知道,我们往往选择某类周期性过程作为我们经验的连续过程中的一些固定的点并用数字标示,以此来客观地确定前后相继事件之间的时间间隔。这样,我们便在一维的簇上确定一切事件的次序;一旦选定了起点和相互关系的体系之后,所有的事件就都在这一概念性时间系统中各自对应于某个标了数字的确定的点。这些事件的时间性质就是以这种方式来表示的。
所有这一切也同样适用于空间。对于空间,我们也必须区分作为直观广延的空间(这种空间只能被经验到)和作为自然现象中次序原则的空间。后一种空间系统同样是借助于纯粹概念性次序而得到的,正像对时间连续统中的事件的划分一样。区别只有一点,即时间的系统是一维的,而空间的系统是三维的。有一种观点认为,最基本的几何学概念如“点”、“直线”等本身就是同一定的感觉经验相联系的,而且只有与这些感觉经验相关联才是合法的。石里克则提出隐定义理论(theory of implicit definition)坚决地驳斥了这种观点。按照这类隐定义的逻辑理论,我们可以不用指出任何具体的内容,不涉及任何感性的和可直观的特征,而对概念下定义。因此,在抽象几何学中,“在……中间”的概念作为一种以隐含的方式定义的原始观念,就并不给我们传达任何可以与这个词相联系的视觉现象,而只传达给我们为这一观点所规定的抽象关系。
我们之所以习惯于把某种知觉的内容加到一系列以隐含的方式定义的概念上,是由于我们不是通过它们的相互关系来定义它们,而是使它们与这样或那样的实在对象相关联来表示它们。因此,石里克认为,形式概念的客观的含义并不是作为某种本质的东西为它所固有,也不是由“纯直观”所给予,而只是通过与某种知觉上观察到的对象的一一对应而赋予的。
三
从石里克的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所有科学理论中表现出来的不是“纯直观”或任何神秘的要素,而是理性知识与经验知识的结合:因为在这样一种理论系统中构成其要素的命题只有通过数学的或逻辑的推演才能彼此联系起来,而任何“直观的”经验的客观有效性只能通过感官知觉在经验上加以检验。
从这种对活生生的当代科学的见解中所得出的哲学结论,同当时在德国颇有影响的新康德主义的“先天论”当然无法相容。按照康德的看法,理性知识和经验知识可以在“纯直观”中统一起来,从而产生被他当作数学的基础的“先天综合判断”。在康德看来,在“纯直观”中,不仅最清楚地给了绝大多数几何学概念的意义,而且甚至也能绝对确实地从中获得几何公理的“先天有效性”。然而,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随着公理方法的兴起,现代数学的发展实际上已经成功地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法即纯逻辑联系的方法,丝毫不涉及直观或任何可感知的特性而确定几何学概念的意义。更进一步,数学的证明,即从已知定理推出新定理,也用这种纯粹演绎的方法来取得,并且甚至更增加了其严格性,因为在证明几何定理时避免一切暗中加入的假设,仅仅通过逻辑的步骤从前提和公理推出定理为真,这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了。
但是,对于康德来说,不仅是数学,还有自然科学也属于这种类型的先天知识,因为自然科学的必要前提首先是作为物理空间的科学的欧几里德几何学的先天有效性;其次是因果律的有效性。康德关于作为空间的科学的欧几里德几何学必须具有“绝对有效性”因而必定是先天知识的观点,只有在物理空间实际上具有这种结构并且能够通过“直观形式”来描述时,才是有道理的。但是,现在我们知道,在直观中所体验到的空间同科学所使用的物理空间决不是一回事,而且同以物理物体的次序来定义的空间观念甚至一定是形成对照的。作为物理学研究对象的空间,是一种纯粹概念性的构造,是排列物理实体的一种系统;这种空间是通过重合方法(method of coincidences)从个人的空间感觉材料中得到的,它使主观空间经验的诸要素一一对应,从而形成客观空间中点的观念。
可是,除了将欧几里德几何学应用于日常生活经验以外,人们还一直在企图为它寻找另一个应用领域,即精确的科学理论领域。但这种企图同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所产生的物理事实相悖。按照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宇宙空间不可能在欧几里德几何学的基础上用简单的定律以最大的精确度进行描述;最好把宇宙空间看作具有近似于“球状的性质”,在这种宇宙空间系统中的每一点上都必须使用与欧几里德几何不同的一种特定的几何学,这种几何完全取决于该点的物理状态。因此,石里克写道:“任何人只要一旦深入地考察一下物理学理论并且看到它的逻辑的统一性和贯融性极大地简化了整个世界图景,他就会毫不犹疑地认为,欧几里德几何在物理学中的绝对支配地位已经结束了。”
再来看一看第二个问题,因果律是否在实际上是自然律的必要前提;有一种与新康德主义哲学相对立的学派以量子物理学为依据否认因果律。按照新德德主义者的看法,那种认为现代物理学表明因果原则失效的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在他们看来,归根到底,因果原则既不能由经验来确认,也不能由经验来驳斥。换句话说,在他们看来,由于因果律被当作康德意义上的“先天综合判断”,所以既不能被经验所确认,也不能为经验所驳斥。
石里克认为,用这种方式来确立因果律是不可能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过去认为“不可能解决的”决定论问题现在已可借助于海森伯(Heisenberg)的“测不准关系”来“解决”了。因此,如果一个命题对实在有所说,那么它必定是可以通过经验检验来核查其真假的。但是,如果在原则上不可能进行这种经验的检验,因而该命题可以同任何可能的经验相容,那么,它就将是先天的,但另一方面,它就不可能提供任何关于实在的信息,也就是说,它不可能是综合的。像康德所设想的那样,一个判断,一方面传达事实性的知识,换言之是综合的,另一方面既不能由观察到的实在所确认又不能由它来驳斥,换言之是先天的,那是一种语词的自相矛盾,因而是不可能的。
现在新康德主义者认为,因果律并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世界的直接的信息,而是描述自然过程所必须遵循的一种“公设”或律则。这样一种律则,尽管它显然不能有什么真假之分,却还是完全有意义的。问题只是在于这一律则并不适用。因为量子理论恰好就表明,因果原则作为一种科学研究的律则由于“测不准关系”而不能适用。因此,量子理论便放弃这一原则而代之以一类新型的自然律——统计定律。从这里可以看出,因果律决不是新康德主义的意义上的“公设”,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因果律是科学研究必须不惜一切代价予以坚持的一种预设。而“事实是任何律则都可能受到得自经验的对立律则的限制,也就是说,它可能被当作不适用的而被取消。”这样石里克也就表明了康德关于因果律的看法也是不适用的。
作为上述考察的结果,对于数学和自然科学中是否存在“先天综合判断”的问题,回答必定是否定的。我们知道,依据数学和物理学的研究成果,判断要么是分析的,因而在应用中具有绝对确定性,但不传达关于世界的任何信息(如逻辑的和数学的命题就属于这种类型);要么它们从经验中得出,因而传达事实性的知识,但就不再是先天的真理(例如自然科学和日常生活的命题)。康德相信在数学和自然科学中存在着“先天综合命题”,但他决没有想到,正是数学和自然科学这两种知识破坏了他的理论并且显示出本质上不同的性质。
四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的一切科学知识仅仅只是反映世界中的形式关系,而且只有借助于概念和符号,进行运算和系统化才能获得这些知识。绝对没有任何具体的经验内容可以进入这些知识之中。石里克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他论述了知道某种事物同经验到某种事物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他成功地指出,这两者之间的混淆是如何与某种形而上学的目标相联系的,而追求这种目标则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在石里克看来,“知道情况如此这般”同“体验到某种情况”是根本不同的。体验是通过经验得到的,因而它总是定性的。经验只是主观的,性质是不能交流而只能在经验本身中直接显现出来的。另一方面,科学知识则总是客观的,可以交流的。石里克在论述这一点时总是这样说:“每一种知识在原则上总是再认知和重认识。”然而,再认知显然要预设两种东西:一是被认出的东西,一是认出后被当作的东西。例如,当我们认出了一条狗并且说“那是尼罗”时,我们就是在认出某一个体,或者当我们知道光的性质时,我们就把它认作是电磁振荡。
这就是石里克考察某些哲学家的形而上学理论时的出发点,在那些哲学家看来,不在经验中给予的超验世界的形而上的实在是永远不可知的。石里克认为,这类理论就是由于混淆了“体验”和“知识”的区别。这一点从知识的定义中就已可得出:只要陈述包含着关于事实的知识,就根本不可能有两个世界之间的这种差别;该陈述要么在这两个世界中均为真,要么均不真。因为,如果在这个世界中有任何对象确定无疑地与经验相关联,那么该陈述也一定同样适用于不在经验中给予的超验世界。因为它只涉及形式关系,而超验世界的形式关系已经由这种关联充分地规定下来了。当然,更不用说,超验的东西按其本性不可能成为体验的对象,而经验则能够成为体验的对象。它们之间的区别不是可知世界与不可知世界之间的区别,而是“知识”与“体验”之间或知识与非知识之间的区别。
石里克也反对所谓归纳的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学认为由于实际的理由超验世界是不可知的。石里克在阐明归纳的形而上学家们是怎样误解了归纳方法的性质时,他同时也就驳斥了这种形而上学。因为通过归纳对知识的任何扩展基本上只是在同一领域内的扩展,因而只能给出在该领域之内的同一视角的看法。它决不能达到在原则上超出科学范围以外的任何东西,也就是说不能达到形而上学。
然而,“超验的”这个不恰当的用语导致了许多其他形而上学理论的产生。众所周知的一种理论就是认为对超验世界可能有一种直观知识。这种理论认为,只有当意识在质的方面成为对被知对象的最内在本性的意识,使自身与之完全同一或完全结合在一起时,才会出现这种对超验世界的直观的形而上学知识。这样,在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中,对超验世界的知识只是通过对理念的知觉才能获得。同样,意志主义认为,将超验的东西吸收进我们的意识的那种经验总是一种意志的经验。柏格森的生命哲学也以同样的方式设想一种生命力。唯物主义虽然针锋相对地反对这些理论,但它认为,在我们看到或接触到一件事物时,我们所得到的经验就是,或者实际上可能是,与形而上的物质实体的本性相等同的。
从这些实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所谓直观的知识,实际上无非是企图在直观的活动中经验到超验的世界而不是要取得对超验世界的仅仅是形式的知识。石里克指出,这种企图的不可能性已经被直观知识的观念本身所蕴含了。通过把这种看法解释清楚,这里的混淆便可立即得到澄清。他认为,如果直观是对内容的经验,那么,对超验世界的直观知识就是无意义的,也就是自相矛盾的语词的联缀,因为直观按其本性只限于所与的范围之内,而超验的实在则不可能在所与中经验到,这实际上本就是超验的定义。如果我们像意志主义者那样认为超验的东西的形而上学本质就是意志,那么这一陈述本身就是无意义的,因为这种学派认为那不可能被经验的东西可以被经验,就像意志那样。另一方面,那些主张唯灵论或精神一元论的人认为超验实在具有精神的或心理的性质。这些人实际上只是把超验的东西描述为非超验的东西,把非给予的东西描述为给予的。然而,这是一种语词上的矛盾。
就这样,企图获得对超验世界的直观知识的形而上学,其结果乃是一种矛盾,即它声称经验到不可经验的东西,直观到不可直观的东西。因此,石里克解释说:“形而上学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以某种自相矛盾的东西作为追求的目标;如果形而上学家把经验作为追求的目标,那么他的渴望倒是可以实现的,也就是说在诗歌、艺术和生活本身中实现。……但是由于他希望经验到超验的东西,他就混淆了生活与知识。……然而,形而上学者可以得到一种安慰;形而上学的体系本身可以作为使内心生活得以丰富的手段,因为这些体系可以提供形而上学的哲学家所追求的某种东西,即经验。……形而上学的哲学应被判定为是一些艺术作品,而不是真理和知识的传播者。它们有时包含知识,有时包含诗歌,但决不包含形而上学。”
五
这种形而上学的思辨,不仅在对超验世界的形而上学知识可能性的肯定中可以看到,而且在超验世界存在或不存在的实在论问题的讨论中也可以看到。在谈石里克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之前,我们必须把他在卡尔纳普(Carnap)和维特根斯坦的影响之下发展起来的某些思想介绍一下。如果没有这些影响,他就不可能完成从“批判实在论”向“逻辑实证论”或“彻底经验论”(这代表了他在《普通认识论》之后所采取的哲学立场)的转变,首先是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明确区分。综合命题无论是在科学领域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总是用来传达某种事实,它包含着关于这种事实的知识。另一方面,分析命题则具有完全不同的职能,它并不表达事实,也因此,它的有效性并不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因为,为了保证这种命题的真理性,我们只要了解其中使用的词语的意义就行了,并不需要涉及任何事实。
但是,我们在什么时候,要怎么样才能理解综合命题的意义呢?石里克的另一个重要观点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认为,要确定综合命题的意义,只有描述出在该命题为真时便一定存在的实况,除此而外,绝对不可能有别的办法。如果这种实况不存在,该命题便是假的。我们一旦发现了命题所描述的实况,我们就发现了命题所陈述的一切,从而也就弄清了它的意义。为了确认这一点,石里克使用了爱因斯坦分析时间所使用的方法。在讨论那些断言不同地点事件之同时性的陈述的意义时,爱因斯坦清楚地指出,首先必须定义,同时性指的是什么?而要做到这一点,人们只有对“这两个事件是同时的”这一陈述如何才能被证实作出一番描述。
反之,如果有谁宣称,存在着一种与一切证实方法无关的“真正的”或“独立的”同时性,所有的证实方法中没有一种能够确立这种同时性的存在,那么这个论断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不可证实的,因而显然既不可能为真,也不可能为假:它根本就是无意义的。这种在原则上不可证实的陈述从其外表上看是一个综合命题,但只是外表上如此罢了,这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我们既不可能把它同任何实际情形相比较,也不可能在任何场合下确定它的真假;这不仅仅是经验上的不可能,而且是逻辑上的不可能。一个陈述,如果由于实践上的原因而无法被证实,它的为真条件还是完全有可能被指出来;但是一个在原则上不可证实的陈述,就违反了语言交流的前提,因而就连承认它是一个命题也是不可能的。石里克用一些物理学上的实例表明了这种区别并以令人信服的逻辑性表明了它的价值。
这就是石里克处理外部世界实在性问题时的出发点。首先他清楚地阐明了关于外部世界实在性的日常的和科学的陈述的意义。石里克自然承认关于特定对象或特定事件实在性的陈述的意义。这城内是否真有一座塔或者一个特定的电子是否真的在那儿,这些都可以用通常的方式由感官知觉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检验。可是,在哲学上,实在却意味着某种与科学所研究的或日常生活中我们所接触的那个自然界很不相同的东西;在哲学上,实在被人们设想为以某种方式存在于经验世界“背后的”东西。因此,康德把这种“实在”称之为“不可知的超验的实在”,并且认为只有这种“实在”才是我们在研究外部世界实在性的“哲学问题”时所涉及的东西。
为了弄清哲学的真正任务,避免形而上学家对这个语词的种种误用,石里克赞同维特根斯坦的主张,不是把哲学定义为“科学”的一个分支,而是定义为一切科学陈述所依托的一种“活动”;哲学的任务是研究陈述的意义,澄清这些陈述并排除一切由于误用语言所产生的混乱和无意义。循着这个思路,石里克不仅成功地讨论了实在性问题,而且还讨论了所谓心理—物理问题以及关于活力论的争论,但限于篇幅,对这些就不予涉及了。
现在让我们来问,对不可知的实在所下的定义究竟意味着什么东西呢?这样一种对超验的东西的定义实际上依赖于下面这一假设,该假设认为知识本身就是一种直观,而且只有当被认识的对象直接呈现给认识主体之时知识才能完成。因此,按照这种观点,不能直接被经验或被直观的东西,就属于不可知的和超验的;它属于“真存在”(true being)的领域。然而,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这仅仅是“知识”和体验的混淆罢了。如今,随便哪位现代科学家都不会认为,只有通过某种直观的活动,使电子作为物体进入他的意识,才可能有电子的知识。他倒是会认为,如果支配电子行为的定律能够这样地陈述出来,使得所有涉及到电子属性的公式都有可能由经验确认,那么就可以得到关于电子的完全的知识。如果这些就是主张区别两种实在的仅有的论据,那么,它们只能导致“经验的实在”,而不可能导致形而上学的哲学家们所设想的那种不可知的“超验的实在”。
然而,形而上学家可能会宣称,尽管不可能获得对外部世界的形而上学实在的知识,但他还是相信这种实在,理由很简单,那就是“经验的实在”似乎并没有给世界提供充分的实在,因而必须把某种“更高的实在”(即他所谓的“独立的实在”或“绝对的有”)赋予这个世界。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我们就得问他,如果对象具有他说的这种实在性,那又会造成什么样的可以发现的差别呢?石里克的观点是,形而上学家绝对不可能指出任何的这种差别。因为,如果真有什么差别的话,这就会在事实上构成一种可以发现的区别,因而他的论题就被附上了一种经验的意义,也就是说,这种“超验的实在”归根到底是“经验的实在”。如果有人主张,一个有关这种实在的陈述,其意义并不在于该陈述在所与范围内的可证实性,而是远远地超越于它,那么他就必须承认这一附加因素无论如何也无法指出来。因为,如果指明这种附加因素是可能的话,那么,他就会发现,所说的意义恰好就在于他已经指出了可以用来证实这一陈述的某种情形。这样,他就回到了石里克自己的观点上来,而这时形而上学家所关心的,就不再是形而上学而是科学,甚至在严格的意义上说的科学了。
形而上学关于外部世界实在性的论断在原则上是不可证实的,也就是说,它的意义无论如何也无法说清楚:既不可能在任何交流中传达出来,也不可能在任何活动中表达出来,它只是一个所谓“无意义的陈述”而已。这些形而上学家们的意见只不过是想用“独立的存在”或“绝对的有”这样一些用语来表达他们对外部世界实在性的情感罢了。如今,只是对于阿芬那留斯(Avenarius)和马赫(Mach)所代表的那种形式的实证主义来说,这种情感才是可以说得通的,而对于石里克作了新的解释的实证主义来说则是站不住的。在阿芬那留斯和马赫看来,外部世界的实在性仅仅限于被他们称之为“感觉的复合”的东西,而抽象的科学知识则被看成只是一种“逻辑的构造”。
在石里克看来,关于实在的陈述的真假只能在所与中进行验证,因而它的意义也只有参照于所与才能构述出来并且被人们所理解。然而,这并非预设只有所与的东西或实际上在意识中所经验到的东西才是实在的,才是科学知识的唯一内容。相反,石里克在他的《自然哲学》(Lehrbuch der Philosophie,Dessoir 编,vol.II,1925)中特别着重地强调了下述事实,即原子是“实在的”实体,而不只是一种“逻辑构造”或“有用的描述手段”,在完全相同的意义上,“月亮的背面”是“实在的”。对石里克来说,关于外部世界实在性的陈述为真的判据并不是被观察的对象实际上在知觉中被给予这一事实,而仅仅是该陈述有证实的可能性:只是根据了这种可能性我们才能够把“实在的”同“梦幻的”或“想像的”东西区别开来,并且能够理解任何这类陈述的意义。
在这里,石里克对实在性问题的考察达到了关键的一点:无论是否定还是肯定形而上学的外部世界的存在,归根到底都没有任何可以指明的意义,因而从这两者都不能得出任何结果。是不是“只有我的感觉存在或者只有我的经验是实在的”这个问题,同是不是“有一个实在的外部世界存在”的问题一样,都是错误的。对这些问题曾经有过的一些回答,比如说,“只有我的感觉而不是别人的感觉才是实在的”,“有一个实在的外部世界存在”或“外部世界只是一种幻象”,等等,在原则上都越出了任何经验检验的范围,而且正因为如此,这些回答甚至是不可能理解的。它们像其他形而上学问题一样是无意义的。
这样一来,石里克就揭示了实在论、实证论和唯心论等相互之间的争论只是对一些“无意义的句子”或“伪问题”进行的争吵而已。他在实在性问题上的观点非常清楚地表现在下面这些表述“彻底经验论”基本原则的陈述之中,而“彻底经验论”则代表了石里克在他的《普通认识论》之后所采取的哲学立场。“实证主义思想的中心的——而且在我看来也是无可争辩的——论点就是认为任何句子的意义完全取决于对它进行经验证实的可能性这个原则”,“这个原则既不意味着只有所与才是实在的,也不隐含这个意思;实际上,任何这样的断言都将是无意义的”。因此,彻底经验论者并不否定形而上的超验世界,而是认为无论对它的否定还是肯定都同样是无意义的陈述。他的命题“关于形而上的外部世界的论断是无意义的”,说的并不是“没有这样一个世界”,而是说的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经验主义者并不对形而上学家说:“你的话是虚假的断言”,而是说:“你的话根本没有断言任何东西。”经验论者并不驳斥形而上学家,而是对他说:“我不懂你所说的东西。”因此,逻辑实证论和经验论并不是互相对立的。相反,前者意味着后者。
六
这种以相对论为榜样的知识论不仅就此结束了所有各种无谓的语词上的争论,而且已经表明,它同与海森伯和薛定谔的名字相联系的量子力学中的根本变革相结合是富有成果的。大家知道,这两位科学家的贡献向我们表明,世界的结构是不能建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熟悉的那种机械模型之上的。世界的结构只能建立在高度抽象的、大胆的理论构造之上,这些理论构造不可能靠那类只适用于宏观结构的概念来把握。另一方面,这些构造却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只有感官的观察才能进入这些构造中去。从现代物理学中产生的这种方法论原则显然非常接近于石里克关于有意义地使用语言表达式的观点,而且促使石里克去弄清现代物理学的成就对于因果性问题的意义和重要性。
石里克对因果性问题的贡献是对因果性概念本身作了更加清楚明白的构述。石里克认为,只有在因果性定义能使我们了解秩序的意义并且了解究竟什么是有序与无序的区别(而这正是科学中有规则和无规则的根本对比)时,这种定义才是可能的和有价值的。现在,在物理学中,一个事件对另一事件的一切依赖关系都是用函数式来表示的,在这种函数式中表示一个物理系统状态的一组数值的一部分取决于其余部分,而所得到的数的一切依赖关系都以数学函数的形式表示。这样,是否可能用函数关系表达秩序通常被说成是因果性的判据。但是,石里克指出,这样的因果性判据是不能承认的。因为,无论给定的量如何分配,总有可能找到一些函数式(只要它们是足够复杂的)来完全精确地表达这种分配。然而,如果量的任何可能的分配,任何想像得出来的值的系列都被看作是秩序,那么就根本不存在什么无序了,因而人们也就再也不知道如何把因果性和无规则状态加以区别了。
也许有人会像下面这样来说明这种区别:如果描述各种量在时间中的变化的函数是表示一种因果律的,那么时间和空间就一定不能作为参数在这些量中出现。按照这种观点,因果性判据显然就是这种联系的普遍有效性。应归功于麦克斯韦(Maxwell)的这种因果律定义,在石里克看来是“过于狭隘”了,这一定义取消了确定因果关系根本性质的可能性。让我们暂且假定,对一个电子荷电量的测定值先是在七小时的周期内产生有规则的百分之五之内的涨落,接着又是七小时,然后是十小时,显然没有任何原因。这个例子表明,这样一个世界虽然没有满足麦克斯韦的因果性定义,但肯定不能把它叫做无序的;在这样一个世界中有规则的事件的系列能够像在我们的世界中一样用公式来表示,一样地被理解、被预言。
如果事件的系列能够用一种简单形式的函数来描述,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说这是秩序、规律和因果性,从而把公式的复杂性作为无规则性和机遇的判据呢?在石里克看来,这样来定义因果性,就有危险向随心所欲敞开大门。毫无疑问,什么叫做简单的定律,这只能靠约定来规定,因而总只能是任意的;尽管我们会毫不迟疑地说,一个线性函数要比二次函数简单些。但不可否认,只要二次函数能够周详而精确地描述观察材料,它也代表着一条无可指责的定律:牛顿的引力方程,其中就有两个物体间距离的平方,甚至被认为是简单定律的一个范例。因此,石里克认为,“要想找到一个公式系统简单性的规则,就这件事的性质来说,多半是一个远为更加困难的任务。这种规则往往总只能是暂时性的,从而使得今天看起来有秩序的东西随着知识的进步完全可以被表明为无序的。”就在这个意义上,石里克否定了一种错误地设想的约定论。
至此,我们还没有彻底地阐明因果陈述的真正意义。在石里克看来,我们的错误在于过多地注意引导我们把定律构想出来的那个过程,而对定律受到检验的实际步骤(即该定律是如何得到证实的)不够注意。检验自然律的方法总是这样的:首先用一个公式将观察取得的材料联系起来,然后通过运算从这样得到的公式中推出新的观察结果来,然后,我们再等着看一看这样计算出来的观察结果是否会真的发生。无论该种材料是在定律发现之前就已经知道(例如水星运动异常的情况),还是由于理论才预见到(例如光谱线红移的情况),通过新的观察结果进行证实这一点都是一样的。只要我们真的能够预言新的观察结果,使我们作出这种预言的公式究竟具有何种结构那是无关紧要的:不管时间空间是否作为自由变量在这些公式中出现;不管这些公式是不是简单的。一个人一旦能够依据已有的观察结果预言新的观察结果,那么,他就发现了一个定律,从而也就把握了构成因果性的根本的东西:“规律的存在”。
因此,因果性的真正判据既不是可否用函数式来表达,也不是“同因——同果”原则,而是“预见的实现”,也就是对公式的确认。石里克用确认(confirmation)作为因果性的判据是有一个限制的,那就是认为预见的实现永远不能证明因果联系的存在,而只是表明因果联系的存在是或然的。对石里克来说,或然性这个词仅仅意味着对进一步证实一条定律的某种期望,它的意义同统计物理学和概率计算中所使用的意义是根本不同的。石里克甚至还认为,人们完全可以说一切事件的发生均由因果律所支配,而只是对于单个实例和单独的证实才能问它是否符合因果性的要求。因为,虽然说在比较局限的意义上一个陈述能被最终地证实(例如在我面前有一张纸或者这张桌子是圆的),但是我们决不可能严格地说什么自然律的最终证实,因为我们总是默认了在以后依据新的经验来修改它的可能性。这样,石里克发展了维特根斯坦所表达的看法,提出了一种观点,认为因果性陈述与上面所说的那种陈述具有不同的性质,它只是科学家们据以构写无数个后面那种陈述的律则。
在石里克看来,即使在海森伯的“测不准关系”使因果性原则不适用的情况下,人们也能够清楚地看出,预言的实现乃是因果性的判据。按照海森伯的测不准关系,一个电子的位置和速度不可能同时精确地测量。石里克说,这种情况只能解释为,观察材料不可能使我们精确地预言电子的未来状态。如果我们企图通过以通常的方式观察到的位置和时间来确定电子的速度(经过的距离除以时间),那么——按照这一理论——在紧接着的下一瞬间,或者电子的速度会有所不同,或者它的运动轨道会受到观察活动的无法预料的干扰。这就是断言电子的瞬时状态不可能精确地测量,因而自然过程并不总是受因果律支配的全部意义。物理学家之所以谈论因果原理的破产并且拒绝采用这一原则作为构写陈述的律则,其原因仅仅只是在于这种作出精确预言的不可能性。但是,“在‘规律的存在’这个意义上的因果性决没有因此而被否定。有效的预言仍然存在,只是这种预言并不是给出精确的量,而是像物理学家所说的那样,采取像量X将出现于a和a+△a之间这样一种形式。”在宏观物理学内,这种不精确性除低到如此之小的程度,以至于人们仍然可以谈精确的预言。
至于或然性概念在物理学上的应用,石里克的观点是:如果想参照事件发生的相对频率来定义事件的或然性,那就会遇到根本性的困难从而使这种定义不可能。因为为了产生适合于概率的计算的对频率的确定的估计,就必须在每一次对无数实例求得一个极限。经验是不可能提供这种东西的。因为在实在世界中,不可能从有限段落的观察结果中推出无限序列的极限。在石里克看来,定义或然性的唯一可行的方法乃是所谓游戏空间(Spielraum)理论。这一理论是魏斯曼根据波尔察诺(Bolzano)、冯·克里斯(von Kries)和维特根斯坦的思想而发展起来的。石里克在“规律与或然性”(Actualités Scientifques Industrielles,391,Paris,1936)一文中讨论了这个理论。
七
石里克通过自己的哲学活动不仅成功地消除了哲学中的形而上学思辨,而且在对“物理主义”进行的极有价值的批评方面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在维也纳学派内部有一种逐渐被接受的意见认为,有关人类知识的确实性问题的哲学争论归根到底只是涉及我们的论断是否可靠的问题。因为,争论事实的确实性问题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只有我们对事实的知识才会引起争论。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有可能通过所谓“原始记录语句”(不加任何修饰、变动和掺杂的绝对简单地表达事实的语句)忠实地表征纯粹的事实的话,那么,这种语句就会提供人类知识的绝对确实的基础。
石里克对原始记录语句是否是知识的最终基础问题的探讨是从探讨这种语句的意义及其在总的科学构架中的地位问题入手的。在某些作者看来,原始记录语句是先于对世界的任何论断,先于任何关于事实的知识的。换句话说,它们是先于一切科学的。
这个定义是什么意思呢?这里所说的在先应当理解为时间上在先还是逻辑上在先呢?应当看到,原始记录语句是不是在实际上被说出来或者记录下来,物理主义者认为并不相干。关键之点只是要知道,任何一个关于事实的陈述如果还原为原始语句是可取的话,那么能够还原成什么样的原始语句以及这种还原在实际上是否可能?显然,这就意味着原始记录语句并不一定得是时间上在先的,只要在有此需要时能在事后加上去就行。由此得出的结论便是,原始记录语句只是逻辑上在先的。但是,那样一来,我们是不是应当指望原始记录语句要有某种独特的逻辑属性、结构或功能而在科学理论的组构中显得与众不同呢?这个问题难道真的能够像卡尔纳普所认为的那样,通过任意的约定来解决吗?归根到底,这个问题涉及的正是我们关于实在的知识的基础,的确,仅仅把它们作为“理想的结构”来看待而不进一步考虑它们同实在的联系,那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在纽拉特看来,这个问题并不会产生,因为他把他的原始记录语句的概念限定为下面这种形式的句子:“在某时某地N.N.先生看到如此这般。”但是,这种观点也有它的困难,因为构写出这样一个原始记录语句的活动本身又必须被看作是一个先于科学所研究的其他事件的真正事件。比如说,试设想一个语句作为原始记录语句,陈述了N.N.用如此这般的仪器做了如此这般的观察记录。不管我们对这个句子可能具有多么大的信心,一旦把它记录下来,就决不能认为它是绝对确实的。我们决不可能完全确实地相信N.N.先生没有犯错误,或在作记录时没有发生某种笔误。
他的书上可能有印错的地方,而且事实上,认为书本上字母的顺序即使在极短的时间内能够保持不变而不会自发地重新排列,这本身就是一个经验性的假定,它决不是严格可证实的。而证实这一行动本身就预设了某种与此类似的假定,预设了至少在一个短时期内记忆的可靠性。因此,按照这种观点,原始记录语句本身实际上是经验的,它们同其他各种科学语句一样具有不确实性,它们正像其他语句一样会发生矛盾,它们只有在得到其他语句的支持或至少与其他语句没有矛盾时,才能用来构造知识系统。因此,把原始记录语句从总的科学构架中单独挑选出来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因而,要想在原始记录语句中找到科学知识的基础也是不可能的。
在石里克看来,这种对原始记录语句性质的错误看法,在很大程度上一定是由于误解了“确证”(Konstatierungen)——经验语句的任何证实过程都要求这种“确证”——的特殊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把原始记录语句当成“确证”的倾向。如果我作出“确证”:“这里是蓝色”,那么,这同下面这个原始记录语句并不是一回事:“在某时某地T.H.观察到某种蓝色的东西。”后一个语句所描述的东西并不是绝对确实而是可以怀疑的,而“确证”“这里是蓝色”则是不容有丝毫怀疑的。此外,原始记录语句总要涉及知觉,也就是说,观察者个人对于科学的原始记录总是很重要的。但在“确证”中,除了要对所使用的语词作恰当的解释外不再要求任何别的东西,所以,这些语词在说出时便能引起对某种感知对象的直接的注意。因此,一个真正的“确证”是不能写下来的,因为,当我一旦把“这里”这个指示代词记录下来时,它便失去了它的意义。一旦成了写下来的记录,“确证”就变成原始记录语句了。如上所述,原始记录语句是可以怀疑的,它决不能被当作科学知识的坚实基础。
如果我们问:“把知识的最终基础问题归结为原始记录语句问题有什么好处呢?”石里克回答说:“没有,没有任何好处。”在他看来,“如果我们探讨科学与实在之间的关联并且认识到科学命题仅只是一种工具,能帮助我们在事实领域内通行无阻,使我们获得确证的愉悦和追根到底之感,那么,科学的最终基础问题就会自动地转变成知识与实在的坚实联系问题。我们已经知道,这些坚固的不可动摇的联系的纽带,其真正的形式乃是‘确证’,其真正的面貌乃是:它们是仅有的非假设性的综合命题。但是,无论从哪方面讲也不能把它们看做是科学知识的基础。知识和它们的接触仅仅只发生于一连串无穷无尽的、各自分立的、稍纵即逝的场合。知识的确从这些闪光中获得了营养,而知识又恰恰在这些闪光发亮的那一刻把它们摧毁。就是在这些短暂的瞬间里放射我们称为理解的光芒。难道哲学家在寻找知识的基础时所要探求的不正是这种光芒的源泉吗?”
这就是石里克对待所谓原始记录语句问题的立场,实际上也是对待“物理主义”的立场。正是物理主义应对维也纳学派中关于科学知识基础的分歧意见负责。
八
本文所论述的只是石里克对知识论的贡献中那些与现代科学、数学和逻辑学的发展有着最密切联系的部分。另一部分有关他的“彻底经验论”的演变过程,这表明在他的《普通认识论》以及部分地表现在期刊文章之中;由于实际的原因,我们在这里只能从略了。在本文中已经讨论过的石里克的这些方面的工作,大概已足以使人们对石里克为现代经验论哲学所作的贡献有所认识。本文所考察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与现代物理学、数学、逻辑学密切联系着的一种经验知识论的新基础;第二,对科学知识的非形而上学的基础作出清楚的阐明是通过清除一切学派的形而上学倾向才有了这种可能;第三,在考察陈述的逻辑结构的基础上,揭露所谓“伪命题”和“伪问题”。
我希望,这篇文章不仅使读者对石里克这一部分工作有所了解,而且也推动读者对进一步发展石里克的经验论学派产生兴趣,这个学派正是从巴克莱和休谟所发现的伟大原则出发向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