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理合同的含义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虚构应收账款的处理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三、保理人的通知规则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四、基础交易变更或终止对保理人的效力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五、保理合同的种类
以保理人是否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商业风险为标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一)有追索权保理(回购型保理)
1.含义: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人可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或归还融资。本质是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
2.规则:
(1)保理人可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回购债权,也可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2)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后,扣除融资款本息和费用的剩余部分应返还债权人。
(3)保理人可一并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应予受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保理)
1.含义:应收账款因无商业纠纷等原因无法清偿时,由保理人承担坏账风险。本质是纯粹的债权转让。
2.规则:
(1)保理人应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2)保理人取得的款项超过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无需返还债权人。
六、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的处理
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受偿顺序: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均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受偿;
3.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
4.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各保理人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通知采用到达主义)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