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排放因子,本质上是一个科学转换系数。
其核心是解决温室气体排放难以直接、连续测量的难题,通过将易于统计的活动数据(如消耗了多少度电、行驶了多少公里)转换为对应的排放量,如:
燃烧1吨标准煤约排放2.66吨二氧化碳
消耗1立方米天然气约排放2.16公斤二氧化碳
基本核算公式为:温室气体排放量 = 活动数据 × 碳排放因子
这个看似简单的乘法,却是现代碳管理的基石。
比如,当一家企业需要核算碳排放时,无需在每个烟囱安装监测设备,只需统计消耗的能源量,再乘以对应的排放因子,即可得出相对准确的排放总量。
一句话总结:碳排放因子是连接经济活动与环境影响的关键桥梁。
主要来源包括:
国际权威机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通过全球科学研究,建立并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默认排放因子数据库,确保国际间核算的可比性。
国家主管部门:中国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机构,基于国内能源结构、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的实际统计数据,发布符合国情的国家及行业特定排放因子。比如,生态环境部每年发布的《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最新动态: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组织计算了2023年全国、区域和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以及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供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用,并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
因子的确定通常结合了实测法(对典型设备或工艺进行直接监测)、物料衡算法(根据化学反应方程式计算)和排放系数法(基于大量统计数据的平均值)。
碳排放因子作为最基础的转换系数,主要应用于对具体活动或设施的排放进行直接核算。
是碳排放因子最直接、最广泛的应用。企业使用碳排放因子,将其能源与物料的消耗数据转化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应对强制性与自愿性的管理要求。
满足碳市场履约:纳入全国或地方碳市场的企业,必须依据政府发布的核算指南,使用指定的碳排放因子计算其排放总量,并据此清缴碳排放配额。
编制ESG/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规范的碳排放盘查(通常遵循GHG Protocol标准),核算范围1(直接排放)、范围2(外购电力热力间接排放)及部分范围3(其他间接排放),为信息披露提供数据基础。
【举例】:一家发电厂核算其年度排放。它需要统计全年消耗的煤炭总量,乘以国家指南中对应的燃煤排放因子,得出直接排放量;同时统计厂用电量,乘以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得出部分间接排放。这些计算是其在碳市场中交易、履约的根本依据。
是宏观层面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工作。国家及地方政府使用碳排放因子,将社会经济活动统计数据(如能源消费总量、工业产品产量、农业养殖规模等)转化为区域的碳排放总量。
核心应用: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要求,各国需定期编制并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中国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也广泛应用此方法。
数据作用:清单结果是了解排放结构、制定减排目标、评估政策效果及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基石。其准确性高度依赖于所使用的排放因子是否贴合本国、本区域的能源结构与技术水平。
这是碳核算中最易混淆、也最关键的一对概念。
碳排放因子 是一个单一的、标准的“基础参数”,将一种特定活动数据(如燃烧1吨煤、消耗1度电)直接转换为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碳足迹因子 是为计算某一特定材料、组件或服务在其全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而预先整合多个环节的“过程排放”计算的数据。
一句话总结:碳足迹因子是由海量的、基础的碳排放因子,按照科学的生命周期评价(LCA)模型系统整合、计算的产物。

另外,在当今绿色贸易时代,碳足迹因子是企业应对国际绿色贸易规则的关键工具,它直接关系到产品成本计算和市场准入资格。
在欧盟电池法案的背景下,这个因子直接决定了企业要交多少碳关税,产品能否进入欧盟市场。
碳排放因子并非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数值。
其类别的多样性,源于核算目标、数据基础、政策意图与成本效益之间的复杂权衡。选择何种因子,直接决定了核算结果的精确度、政策公平性与管理成本。

【两点说明】:
一家采用高效燃气锅炉和技术创新的工厂,如果仍使用行业平均因子,其减排努力在核算中无法体现。若其申请并使用经核准的特定因子或实测因子,则能更真实地反映其低碳水平,在碳市场中可能获得更多富余配额。
在申报CBAM时,若企业能提供基于实测因子的排放报告,或证明其用电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对应特定的近零因子),将能大幅降低应缴的CBAM证书费用。
全球碳核算博弈中,电力碳排放因子的方法论差异,直观体现了中欧减排路径的根本不同,并直接转化为绿色贸易的成本。
中国(电网平均因子):核算区域电网内所有电源的平均排放强度。其逻辑是反映整体能源结构的现状,数值下降依赖电源侧的整体转型(如增加风电、光伏),服务于宏观统一管理。
欧盟(市场基/地点基因子):鼓励企业通过采购绿电使用趋近于零的因子。其逻辑是通过核算规则激励消费侧的绿色选择,将企业减排行为直接转化为碳成本优势,从而用市场需求拉动绿色投资。
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下,这一核算方法的差异构成了直接的成本风险。
根据CBAM规则,若中国出口企业无法提供经欧盟认可核查的实际排放数据,欧盟主管机构将采用统一的“默认值”进行核算。该默认值主要参考欧盟境内效率较低设施的排放数据设定,具有惩罚性激励属性(具体可以看之前的文章解读CBAM专题解读系列(二):“产品的碳排放强度默认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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