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方式
(一)含义
保证方式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安排。
(二)一般保证
1.识别
(1)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客观上无能力清偿)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2)本质:责任承担有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1)含义: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7条)。
(2)性质:属于短期性抗辩权。
(3)效力:程序上:债权人不得单独起诉或仲裁一般保证人。实体上:债权人不得单独先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4)丧失情形(4类):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向债权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连带责任保证
1.识别
(1)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本质:责任承担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任意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2.诉讼方式
债权人可单诉债务人、单诉保证人,或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四)保证方式的推定
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
(五)比较总结
二、保证范围
(一)一般规定
1.保证范围的内容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约定优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担保范围的体系比较
三、关联概念辨析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vs债务加入vs连带责任保证
(二)抗辩权体系(简要归纳)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