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三人代为履行(民法典第524条)
1. 定义:第三人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自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且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仅发生法定债权转让。
2. 构成要件(⭐️重要考点)
3. 合法利益的3类典型情形(⭐️重要考点)
(1)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
【举例】出租人甲→承租人乙→次承租人丙,乙欠甲租金,甲欲解除合同,丙为保住转租权,可代乙支付租金(《民法典》第719条)。
【核心逻辑】丙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有直接利害关系。
(2)母公司为子公司代偿债务
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但存在关联关系,子公司债务影响母公司信用评级,母公司代偿具有合法利益。
(3)抵押物买受人涤除权
抵押合同约定禁止转让抵押物且已登记,买受人可代抵押人还清房贷,消灭抵押权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债权法上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4. 合法利益的补充情形
自然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代为履行,基于情感利益认定合法。
5. 法律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第三人取得债权人地位,发生法定债权转让,可向债务人追偿(如丙代乙付租金后,可向乙追偿,或抵消应付乙的租金)。
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
1. 适用前提
(1)仅限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无抗辩权。
(2)遵循相应抗辩原则:对方全部不履行→全部抗辩;对方部分不履行→部分抗辩。
2. 三大抗辩权对比表(⭐️重要考点)
3. 重要提示
(1)不安抗辩权的“确切证据”是法定要求,仅凭“听说”不能行使,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2)三大抗辩权均为暂时性抗辩权(暂停履行),而非永久性抗辩权。
三、 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
1. 定义: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制度。
2. 核心要件
(1)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2)变化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
(3)商业风险 vs 情势变更:价格小幅波动(如蔬菜、汽车价格涨跌)属于商业风险;价格异常暴涨(如铝锭价格从4000元/吨涨至16000元/吨)属于情势变更。(⭐️重要考点)
(4)排除情形:金融产品(股票、期货)的价格波动,原则上认定为商业风险。
3. 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3. 处理程序
(1)先行协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先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司法救济: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原则】当事人均主张变更合同的,法院不得解除合同(鼓励交易原则)。
4. 关键条款效力
(1)合同中约定“排除情势变更适用”的条款无效,司法强制干预,保障实质公平。
5. 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是法定免责事由。
(2)情势变更:核心是“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解决合同履行的公平性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可根据案件情况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重要知识点复盘】
1. 涉他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有明确约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无约定+第三人有合法利益,核心是“法定债权转让”。
(2)区分关键:是否存在合同约定。
2. 双务合同抗辩权
(1)三大抗辩权均为暂时性抗辩权,是履行合同的“挡箭牌”,可免除违约责任。
(2)区分关键:合同是否约定履行顺序→同时履行(无顺序)、先履行(后履行方权利)、不安抗辩(先履行方权利)。
3. 情势变更
(1)核心是“公平原则”,用于解决合同履行中超出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2)处理步骤:协商优先,协商不成再诉请司法机关变更/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