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刑法之【两个刑法案例】(下)
例1:共同犯罪中的疑难问题(案件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张杉与王武互不相识,但两人都喜欢李思思,被李思思玩弄感情,二人都欲杀死李思思。两人从不同方向,同时向开枪导致李思思死亡,最终法医鉴定只中一枪,但无法查明是谁击中。结论:两人“互不相识”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单独评价,均只构成独立的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成立共同犯罪要求相互有意思联络,张杉与王武互不相识,也不存在事前“共谋“和事中”相互参与“。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主观上,二人均有杀人的故意,且客观上二人均实施了危害行为”开枪“,但由于到底是谁击中这一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基于案件事实无法查明,应当作出”案件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只有一枪导致死亡结果,若推定张杉的开枪行为导致死亡(既遂),可能冤枉张杉,侵害人权;反之若推定王武的开枪行为亦是。现实中,普通老百姓难以接受,二人造成了死亡结果,即导致了李思思的死亡,最终二人只判断故意杀人罪未遂(没有击中),但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相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人权。比照故意杀人故意既遂从轻处罚。张杉奸杀李思思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绞刑)。行刑当天,李思思父亲到场见证。在离行刑还有5分钟时,行刑官询问张杉是否还有临终交代,张杉提出要吸一支香烟,行刑官准许。张杉吸烟时仍然态度傲慢、没有丝毫悔罪意思,李思思父亲气愤之际,冲到绞刑设备前,按下按钮,张杉瞬间被抬起,不过一会儿,便没了气息(心脏死亡+脑死亡)。结论:父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属于犯罪既遂,但可从轻处罚。理由:人的生命是由每一分每一秒组成的。虽然罪犯张杉还有5分钟便被执行死刑,但在时间未到来之前,其仍然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存活5分钟的权利。李思思父亲提前实现,死亡结果,并非依法执行刑罚,而是基于自身原因的泄愤,客观上剥夺了张杉的生命权,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且诉诸行动,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张杉的死亡结果是李思思父亲导致,而非行刑官依法执行的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