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学习笔记(86)、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
第八十六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无效、撤销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纠纷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有关公司决议无效、撤销或者不成立的有关效力判断规定,认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1、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由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众多,债券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一般事项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使,重大事项需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定。另外,考虑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制定和通过的规则费力费神,债券持有人对公司事务的关心程度远较公司股东低,那样为简化债券持有人制订会议规则,债券在公开募集前,通常由发行人通过债券承销商提前就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债券投资人只要认购或购买该债券,等于其就认可了相应的会议规则。2、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分别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情形及利害关系人救济的程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无效、可撤销、不成立可参照适用上述规定。这里的参照适用,就是原则上具有上述类似情形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应该分别认定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只有相应的认定明显不合适时,才不能参照上述规定适用。